新品种侵权判定出“新规”?——探讨微生物专利侵权案件
众所周知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但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
属于专利法框架下的保护客体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1节中指出:“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此外,对于某些微生物,需要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
食用菌属于真菌
由于其利用菌丝进行无性繁殖
国内随意引种、自行命名现象严重
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
也越来越受重视
在我国
对于食用菌新品种知识产权
既可以通过专利保护
也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
目前,纳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食用菌属种共15种:白灵侧耳、黑木耳、灵芝、羊肚菌、香菇、双孢蘑菇、金针菇、蛹虫草、长根菇、猴头菌、毛木耳、蝉花、真姬菇、平菇(糙皮侧耳、弗罗里达侧耳)和秀珍菇(肺形侧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首例微生物专利侵权案件,涉案专利保护了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整个案件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01
案件回顾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科”)开发选育的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247,申请了ZL201310030601.2和ZL201310030553.7中国专利(申请日相同),前者请求保护菌株,后者请求保护该菌株的分子标记、分子标记的获得方法及其在该菌株的快速鉴定中的应用。
上海丰科认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圣蓬源”)、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滨禾盛”)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菌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
由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该纯白色真姬菇属于真菌,系一种微生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缺一不可。
鉴定机构意见
(1)两者的ITS rDNA均与斑玉蕈的ITS rDNA序列相似度达到99.9%,因此,两者均属于斑玉蕈;
(2)根据特异性975bpDNA片段序列比对,从第1位至第975位序列完全相同;
(3)根据形态学比对,二者菌盖、菌褶和菌柄的颜色、形状、排列等特征基本相同。
审判结果
2020年3月17日,法院判令被告绿圣蓬源公司和鸿滨禾盛公司停止侵权,各赔偿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万元,及赔偿上海丰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余元,并各负担鉴定费用13万余元。
02
公众对此案件的关注焦点在哪?
焦点二:
DNA分子技术在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焦点二:
全基因组测序 VS. 特异性片段测序
法院认为
由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微生物,其基因存在突变的可能,即便是同种微生物,其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完全一致。而对于两个微生物,二者基因序列的相似程度达到何种比例即可认定二者为同一种微生物,这一标准目前在该领域中并未形成共识”,因此未采纳全基因组测序法,而是选择了特异性片段测序。
“本实施例建立了纯白色真姬菇Finc-W-247菌种的SCAR分子标记,能够对Finc-W-247菌种进行快速鉴定”。“所述特异DNA判断为本发明真姬菇菌株Finc-W-247的SCAR分子标记”。
——涉案专利说明书
● 本文选自《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 作者:李嫒嫒,韩威威,韩瑞玺
●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 刊于《中国种业》2020年第8期12-14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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