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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一踩一”,网红主播带货“翻车”判赔20万!丨杨杨说法

张呈 上海杨浦法院 2024-03-02


“广告做得好,不如网红带货卖得好”
虽然营销界流行着这样一句话
但带货“翻车”的网红可层出不穷
是带货还是“带祸”?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情回放



金佰利中国公司从事个人健康护理用品、家庭生活用纸等业务,先后经授权获准使用注册于5类失禁用尿布、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等商品上“好奇”“HUGGIES等商标。Huggies好奇”品牌纸尿裤是金佰利旗下的明星产品之一,作为品牌经营方的该公司也为其投入了不少广告宣传,有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销售量。



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有一千七百多万的粉丝数,由杭州甲网络科技公司注册,由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运营,朱某某系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的主播。2020年双十一期间,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组织了“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直播活动,直播观看人数超过1450万,直播中有关于“帮*适拉拉裤”的推荐,就观看直播的网友提出“好奇品牌便宜”的问题,朱某某作为主播,发表言论“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该言论发表完毕其身旁工作人员立刻对其作出捂嘴动作(但随即放开),随即朱某某表示“我们对比过,我们是对比过,我们在选每一个品牌的时候,都会严审,我说实话,那便宜的我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你用过帮*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不然我就上最便宜的给你,说这个是全网最便宜的,大家都来买,但不好用……”。


金佰利中国公司认为:

主播朱某某的前述言论对该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故将朱某某及其背后的两家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作为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直播人员,在对“帮*适拉拉裤”商品直播推介过程中,发表“好奇不好”的言论且随后表示“对比过”“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准……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上述言论起到对“好奇”品牌评价的作用,而“不好”一词显然属于负面评价,可以被受众引申理解为质量、品质、体验等等方面存在不足。并且,主播在发表“好奇不好”后随即提及“便宜不是唯一标准”以及“比过其他的尿布”“渗透性很差”,也容易导致观众在一个连续对话场合,将“好奇不好”的原因同“渗透性很差、吸水性不好”相联系,容易导致观众形成“好奇”品质不好的结论。故该言论系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构成商业诋毁。


被告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直播活动的运营者,对其主播的商业诋毁行为承担责任。被告杭州甲网络科技公司作为该账号的注册者,应知晓直播活动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但其仍将直播账号交他人使用,故应对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张呈

知识产权审判庭

二级法官

直播带货是目前品牌销售的重要手段,直播市场已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往往会对推介的品牌商品的性能、优点等方面进行介绍,但在宣传时,有时候会涉及在对其他同类商品的对比,由此可能会发生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主播在推介“帮*适拉拉裤”商品时,却在直播中评价其他品牌的商品“不好”,并且紧接着评述其对比过其他品牌的产品且这些产品的“渗透性”“吸水性”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可能引发直播受众的联想——有关品牌不好的原因与产品质量有关,这显然会对有关品牌的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加之,有关主播作为“头部网红”,其影响力大、直播受众人数多,致使相关不利影响的范围也较广。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的行业从业者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主播在开展直播时,对于所“带货”的商品,应严格按照品牌方提供的内容进行介绍,同时注意避免对他人品牌的商品进行“对比广告”或使用贬损的用语予以评述,在与直播节目的观众交流中也应时刻牢记,勿对他人品牌发表不利的言论;


作为主播的管理公司,也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于主播的直播活动,不应放任自流,而是要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提醒义务,以避免因主播侵权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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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赔偿损失;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伪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丨知识产权审判庭文字丨张呈配图源于网络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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