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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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投资竟不翼而飞?注意:投资≠获利!丨杨杨说法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林先生(化名)从熟人小陈(化名)处了解到,小陈注册了一家利润丰厚的国外矿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业务内容为开采国外的矿产“木质素”,并在小陈的邀请下投资入股A公司。基于对小陈的信任,林先生投入150万元购买了A公司3%的股权。岂料次年林先生亲赴该国考察,发现A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小陈所说不符,林先生要求退股,却被拒绝。小陈谎称由于资金原因A公司未设立(A公司实际已设立),后续会把林先生的投资款转入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然而B公司实际并未设立。后来林先生发现其他投资人投资A公司时,25万元即可购买1%股权,与他投资时1%股权的价格相差一倍,当即要求小陈退还多投入的股权认购款。林先生多次讨要退款未果,小陈为拖延时间签下承诺书,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后,分批退还多投资的资金共计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几日后,林先生又投入20万元买入A公司1%股权,至此,林先生先后共投资了170万元。后来,林先生听小陈说公司业务有很大进展,本以为“前景一片光明”,可以坐等分红了,未曾想之后小陈竟直接注销了A公司。在此期间林先生一直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与资金状况,甚至A公司已被注销林先生都毫不知情。资金实打实出了,不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小陈未与林先生签署任何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林先生也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没有享受到相应的股东权利。林先生希望要回投资款,遂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陈返还投资款170万元并支付利息。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将投入A公司的投资款170万元支付给小陈个人后,小陈未能将林先生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林先生未享有股东权利,且小陈未能举证证明170万元的真实去向,致使林先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先生要求小陈返还投资款170万元并按承诺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陈返还原告林先生投资款,并支付承诺书中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投资入股是商事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情形,投资入股对于增强资本的流动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大有裨益。然而实践中投资人权益无法保障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并不是出资了就能坐享投资入股的收益。一、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投资目的没有实现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投资主体未获得股东资格,即投资主体支付投资款后,出让方股东未向投资主体转让股份,公司也未将投资主体登记为股东,投资主体未享有股东权利(如出席股东会等),则其投资目的未能实现。除此之外,还需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以及股东权利行使情况等进行分析,进而判断应否返还投资款。二、个人收取投资入股款项应证明投资最终流入公司投资人入股公司时应当将投资款打入公司账户,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公司设立前要求投资人把“出资款”打到个人指定的账户,然后用于开展业务的情况十分常见。随之而来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最终没有设立,已付款的股东能否要求退还款项?二是如果公司设立了,如何确认已付款投资人完成了出资?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公司没有设立,很明显投资人的投资款并未按照投资人的真实意思流入对应公司并产生效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收款个人应返还出资款;针对第二种情况↓收款个人应证明自己已将出资款依法交至公司账户或已实际投入公司经营,如果不能证明款项去处,同样表明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收款个人需返还出资款及利息。本案中,林先生的投资款由小陈个人收取,对于未成立的B公司,很明显林先生的投资款并未流入公司;对于已成立的A公司,小陈未能证明林先生的投资款最终已投入公司。二者均表明林先生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陈返还原告林先生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三、投资人入股要谨慎考虑法律风险实践中很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意识十分淡薄,其投资入股的行为很可能只是基于熟人介绍或者小道消息,投资后就只等着定期获得利润或分红。然而,法律实践中,投资款被挪用、支付投资款却未获得股东资格的情况并不罕见。广大投资者在入股前可以着重关注以下事项:第一,要严格考察公司情况。包括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负债情况、诉讼情况和违法记录等。第二,签订入股协议时,条款要约定清晰。在入股协议中,投资方与公司的权利义务需约定清楚,可以着重关注变更股东资格、股东经营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利、投资者退出机制等方面。第三,入股之后,应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取得投资收益。有了股份并不代表万事大吉,投资者后续还要积极为自己的权利寻求保障,尽可能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实时情况,及时关心公司动态,避免出现“甩手掌柜”情况,一旦发现股东权益未得到保障,要及时、积极与公司交涉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滑动阅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8月22日 下午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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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上名校?数十万元打水漂……丨杨杨说法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高校录取为诱饵的诈骗案件。高考结束后,被告人樊某某向薛某(化名)谎称,其有“关系”能够让应届高考落榜生通过“内部指标”就读某985大学全日制本科并获得注册学籍。为赢得薛某的信任,樊某某当即写下“保证书”,保证让三名学生在一年内成功注册该高校统招普通本科学籍。之后,薛某按照樊某某的要求,先后向其转账共计64万元。樊某某收到款项后将部分钱款转给吕某及裘某(均另案处理),由吕某及裘某负责具体执行。两人按照樊某某“无论什么学校只要让学生能进去读书”的要求,将上述三名学生安排到该高校网络教育学校就读,三人就读两年后得知受骗均选择退学。2023年9月,樊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在此期间,樊某某还曾因其他案件获刑入狱。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他人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高考作为学子们开启新的人生之路的关键节点,一直以来都备受重视,对于一些落榜生的家长而言,为了能让孩子有学上,他们可能不计成本地投入。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家长们“关心则乱”的心理,精心设计“陷阱”,恶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给个人财产生活和社会教育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一以“内部关系”骗取钱款可能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行为需要满足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掩饰真实情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樊某某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三名落榜学生就读某985大学并获得本科学籍,薛某因樊某某捏造事实陷入错误认知,因而向樊某某转移了大额钱款。樊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得钱款后自行花用,经薛某多次催讨截至案发拒不归还。综上,樊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落榜家庭莫要心存侥幸不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在高考落榜后,不少考生和家长心有不甘,看到一些与高校招生有关的小道消息,总是心怀侥幸,希望能够“另辟蹊径”成功让落榜考生再次获得“跃入龙门”的机会。然而这种侥幸心理恰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法分子为了诈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通常会谎称其有“内部名额”“特殊渠道”,可以通过“降分录取”的方式帮助考生正常注册学籍、就读名牌大学,为增强可信度,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会伪造公文、印章,冒充招生工作人员。本案中,薛某从网络平台找到所谓“名牌大学”校外招生部门负责人,希望能够“另辟蹊径”为落榜考生获得学历文凭。而樊某某等人正是利用薛某想走捷径的侥幸心理,通过虚假承诺、混淆办学身份、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等手法,骗得大量钱款。被骗学生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更在“假大学”中学习数年,浪费了宝贵的求学时间与其他深造机会。三高考升学无捷径正规渠道防被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运行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各大高等院校会在每年的招生季,通过官方网站、招生办电话、教育部门咨询等正规渠道发布真实、准确的招生录取信息,在官方公布的招生渠道之外没有“捷径”可走。在此,法官提醒:学生和家长在寻找求学、深造渠道时,应提升信息筛选能力,在官方渠道查询高校招生流程和录取信息,不要去相信所谓的“内部人士”,谨慎辨别“联合办学”“挂牌办学”等教学培训机构资质。广大考生和家长应当多了解、早规划,通过正规的高校招录平台报名深造,勿信“交钱就能上好大学”的招生诈骗谎言。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8月12日 下午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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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变道车辆“碰瓷”获利2万,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点击查看视频▼小唐(化名)利用工作之余开网约车补贴家用,经历过几次与他车发生擦碰并获得理赔后,他想到可以通过故意“碰瓷”诈骗钱款。之后,他开始频繁利用道路口交替通行、他人变道等机会,故意制造轻微擦碰,交警到场定责后,再利用快速赔付机制获得赔付,两年内共作案10余起,共获利2万余元。小唐本还为这“新型致富手段”沾沾自喜,以为小额的多次理赔铁定难以被发现。然而法网恢恢,警方通过公检法共同建立的“交通碰瓷”诈骗犯罪监督数字模型,将小唐精准锁定,以时间、事故形态、理赔事由等要素进行大数据比对后筛选异常数据,发现小唐在两年时间内存在大量的交通事故和理赔记录,显然存在异常情况。2023年10月,小唐被民警抓获,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后检察院以小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及交警隐瞒真相,进而编造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唐通过“碰瓷”来获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又对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造成威胁,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小唐能在被抓获前的一年多时间内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从轻判处被告人小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一“交通碰瓷”型诈骗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交通领域“碰瓷”现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亦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与社会治理息息相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领域“职业碰瓷”诈骗案,行为人频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但扰乱了交通秩序,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不可控的风险;而且其借助交警定责达到诈骗钱款目的,亦扰乱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的执法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从而强化震慑效应。二依托大数据数字监督模型让隐蔽犯罪无所遁形此类“碰瓷”诈骗犯罪手法极为隐蔽。在单次轻微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往往因为损失金额较小且通过“快处易赔”赔付,而未意识到遭遇“碰瓷”诈骗,交警也难以通过单次事故的定责来甄别犯罪。杨浦区人民法院研判受理的多起“交通碰瓷”型诈骗案件后,会同辖区内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构筑了“交通碰瓷诈骗犯罪监督”数字模型,通过时间、事故形态、理赔事由等多项敏感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筛选异常数据,再进一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进行精准研判,对“碰瓷”人员构建“画像”,逐案侦破。通过数字化赋能社会治理,让已结“碰瓷”诈骗案件中的相关敏感数据“跑起来”,用大数据助力乱象治理、深挖犯罪线索,让隐藏在大量日常交通事故中的故意“碰瓷”诈骗无所遁形。三遇到交通事故应“多留心”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碰瓷”者利用部分车主路遇交通事故时“嫌麻烦、认全责”的心理而屡屡得手。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日常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若遇到疑似“碰瓷”事故时保持冷静、细心观察,提高警惕意识,并坚持报警处理,尽可能收集和保留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从而保障依法维权。交通“碰瓷”诈骗作为一种隐蔽的犯罪手段,近年来呈现多样化、专业化的趋势,“碰瓷”者多利用道路拥堵、交替通行等复杂路况条件作案。这一行为既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引发公众对于交通出行安全的担忧。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有力警示,也提醒我们广大车主在日常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道路周边异常情况。如遇到车辆擦碰事故不盲目认责,注意证据的截取和留存,冷静、理智应对处理。同时,本案中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信息共享、主动作为,通过大数据筛查,及时惩处犯罪分子,进一步治理交通“碰瓷”诈骗乱象,有力维护了良序善治的公共交通环境。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7月24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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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撞上非机动车道晨练人,谁为这场“致命邂逅”负责?丨杨杨说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某日凌晨4点,被告人网约车司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载客过程中疲劳驾驶车辆(时速48千米/时,路段规定时速30千米/时)冲入非机动车道,将在非机动车道上晨练步行的两名被害人撞倒在地,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李某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均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以及特定物损的结果,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1.驾驶员应当注意自己的驾驶时间、驾驶状态若需要长途、夜间行车或者在路况复杂地区驾驶,应当确保休息时间充足,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保持精力充沛,别让安全“打盹”,避免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是疲劳驾驶酿成事故。2.市民朋友晨起锻炼应避开车辆通行领域可以选择在公园、绿地或者江边等人行通道上进行锻炼;可以优先选择穿戴具有警示效果的服装,比如反光衣或者反光鞋等,确保自己的运动轨迹可以被他人观察到,避免因为视野盲区或者制动距离短而发生事故。3.多方应合力保障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长时间连续驾车,更容易陷入疲劳驾驶的困境。针对这一现状,网约车平台应当进一步优化派单策略、探索智能监测,建立完善的疲劳驾驶管理制度。相关部门也应持续加大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合力实现安全出行、高效运营。向上滑动阅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7月18日 下午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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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前,法官的这通电话打给了……丨杨杨说法

这通打给孩子母亲的回访电话让法官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原来,此前父亲对孩子长期不闻不问,屡屡找借口推诿探视,5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孩子的探望权该如何保障?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以法律搭起“桥梁”,为亲情“撑腰”,让爱重新流淌。小豆(化名)的父母在多年前相识相恋,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小豆的出生虽然给两人带来了无尽的喜悦,但却也因为双方关系的不稳定而给小豆带来了成长的困扰。时间的推移没有磨灭积攒的矛盾,小豆的父母经调解分手,签订《调解协议书》,小豆随母亲生活,约定父亲需每两周探望一次。而父亲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未能履行探望义务,使得小豆在成长中缺乏父爱的陪伴。小豆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父亲履行探望的义务。庭审过程中,小豆的母亲表示小豆一直渴望父亲的陪伴和关爱,生活中,小豆经常向自己表达想要见到父亲的愿望,这种长期的渴望在始终缺乏父爱陪伴的环境下,对小豆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法官询问了小豆父亲未能履行探望义务的原因并就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劝导,小豆父亲表示,因为工作繁忙且经常需要出差在外地,使得他难以履行探望义务。对于未能给予小豆足够的关爱和陪伴表示歉意,并承诺会尽力改善这种情况。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豆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利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父亲而言,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小豆可以依法要求父亲履行探望义务。关于探望的频率,考虑到父亲的工作性质,并结合父母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判决父亲每月探望小豆两次。孙幸冬主审法官&本文作者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父母的分离不应是宝贝心灵的“枷锁”,而是换种方式陪伴孩子成长。探望子女,不是简单的相见,更是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探望的意义在于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造成的感情伤害。一、探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探望既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继续履行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等义务的延伸。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应仅仅视为被探望的对象,其对父母也应当享有接受探望的权利,即赋予未成年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均衡影响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应当说,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与职责,也是未成年子女应有的权益。但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为出发点进行裁判;不仅要平衡父母的权利和责任,更要着眼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障情感需求,助力茁壮成长。二、探望权的主体及实施对象具有特定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其他人不享有探望权;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仅为取得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其负有协助探望权实现的义务。无论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或是义务主体都无权转让各自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者阻挠探望权主体行使权利。众所周知,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温暖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它是决定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心智发展的关键因素,故探望权是专为亲子关系而设立的。通过行使探望权,维护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密关系,并达到即使父母分开也同样使未成年子女实现双系抚育的目的,这是使未成年子女免受婚姻破裂等带来的伤害,且对其进行家庭保护的最佳法律制度选择。三、公众应提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基本认知与责任意识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推动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引导公众认识到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不应仅仅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应该是对未成年人子女全面福祉的不懈追求,强化了父母不论离异或者分开,都应对子女继续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探望权的行使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协商和配合,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社区、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也可多方联动、共同参与,平衡和保障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探望权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5月31日 下午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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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猫换太子”假鞋换真鞋,这样的“羊毛”薅不得!丨杨杨说法

网购名牌商品利用无理由退换货政策“狸猫换太子”以假换真从中牟利这可真“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以假换真诈骗案件。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使用多个账户从官网及官方旗舰店网购名牌运动鞋200余双,以假冒运动鞋调换正品运动鞋退货退款的方式从中牟利,共计退回170余双假冒运动鞋,骗取退款共计14万余元。2023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全额退赔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案系典型的以假换真诈骗案件。以假换真行为从民事角度看涉及不当得利,若数额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本市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陈某诈骗金额14万余元,已达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裁。刘惠珠主审法官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蒋
5月16日 下午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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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近亿元!假冒知名国产品牌手机,人民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日益扩大一批中国企业凭借质优价美的产品逐渐享誉国外然而,不法分子也从中发现了可乘之机开始制假售假获取“不义之财”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假冒知名国产品牌手机的案件。2018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另外10名被告人,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订单,组织多家公司生产假冒深圳某公司旗下的“itel”“TECNO”品牌手机。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主要负责整体经营;被告人杨某某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接洽及收付货款;被告人刘某、吕某某主要负责跟单、联络工厂;被告人蒋某主要负责对接手机系统软件;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对接产品外观设计图;被告人冷某某、洪某某主要负责壳料模具的制图开发及质量检测;被告人吴某乙、韩某某主要负责仓管和收发料;被告人黄某某主要负责财务对账。经审计,至案发,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蒋某、李某某、冷某某、黄某某、韩某某、吴某乙对外销售“itel”“TECNO”品牌手机的出货金额近1亿元,被告人洪某某、刘某对外销售“itel”“TECNO”品牌手机的出货金额约700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对外销售“itel”“TECNO”品牌手机的出货金额约5000万元。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蒋某、黄某某、韩某某、吴某乙、吕某某、李某某、刘某、冷某某、洪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法定从轻、从宽及酌情从轻情节,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1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主板、手机面壳、镜片、广告膜、贴标等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黄莺主审法官&本期作者知识产权审判庭二级法官在“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新机遇下,“itel”“TECNO”等国产品牌手机已进入全球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非洲等地家喻户晓的“手机之王”。但随着该品牌手机的全球知名度及影响力的飙升,不法分子生产制造假冒品牌手机进行牟利的行为,对手机市场交易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一、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认定相较于假冒一种注册商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故在审理中对于假冒的商标种数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各名被告人生产的假冒“itel”“TECNO”品牌虽均归属于深圳某公司旗下,但“itel”“TECN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非同一个主体,且上述商标并非共同使用在同一件商品上,假冒行为所指向的亦非同一个商品来源,故本案应当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假冒两种以上商标。二、对于犯罪团伙中各同案犯的量刑应当注重平衡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形成分工明确的有组织、有体系的犯罪团伙,非法经营数额以亿元计,在审理过程中应精准定性各名被告人所涉犯罪行为的性质,再结合各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而进行区分量刑、依法判决,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保证量刑的公正合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手机时需提高警觉,一般而言,假冒手机因制造工艺受限或因控制成本偷工减料,可能会导致机身较厚、重量较轻、屏幕质量较差、分辨率较低、外壳较为粗糙、按键触感不适,且假冒手机往往并非通过正规的官方授权店铺进行销售,售价亦远低于正品价格。另外,消费者也需端正消费观念,切勿贪小失大,拒绝假冒产品,不给制假售假提供生存空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4月25日 下午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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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传奇”非彼“传奇”,“换皮”游戏构成侵权!丨杨杨说法

精心设定的情节精彩创新的玩法精美编排的画面可谓是游戏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游戏抄袭乱象却屡屡出现不仅侵犯原创者利益、消费者权益还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产业创新动力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游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甲娱乐公司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于2000年9月完成了“Legend
4月24日 下午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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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里那些熟悉的“bgm”,有没有可能侵权了?丨杨杨说法

经营者们随意在商场、餐厅、超市等经营场所播放自己购买的光碟中的音乐或音乐播放软件中的音乐是否构成侵权?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件。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收录在五月天发行的《步步》音乐专辑中,该专辑封面载有“MAYDAY五月天”,专辑内的歌词单上载明《伤心的人别听慢歌》的“词/曲:阿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陈信宏(阿信)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W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系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经营者,广场内循环播放了一众流行背景音乐,便对该处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原告代理人根据录音内容制作录音曲目单,其中包括《伤心的人别听慢歌》。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被告W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证据中在商场播放该音乐单曲的事实没有异议。由于被告在商场内播放涉案歌曲时间较短,且目前已经停止播放,加之商场客流量比较少,原告歌曲的知名度低,希望人民法院酌情考虑。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管辖地域行使著作权权利,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表演权,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金滢主审法官&本期作者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卢思元本期作者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选取适当的背景音乐往往能够营造购物氛围、刺激顾客情感、提升购物体验,因此在超市卖场、游乐场等场合播放背景音乐的情景已经司空见惯。然而,近年来因背景音乐侵权引发的诉讼纠纷不在少数。为保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人民法院应积极表明保护版权、促进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一、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属于侵权?《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的被告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产品、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本案纠纷的情形属于后者。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能够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商业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故经营者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二、经营者如何规避因使用背景音乐造成的侵权风险?我们注意到,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亦有被告辩称,其播放的系合法购买的正版唱片或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付费下载的音乐,故而认为在经营场所播放不需要另外缴纳使用费。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购买了正版CD或者利用第三方音乐会员账号欣赏音乐作品,也仅限于自我欣赏范围内的反复收听和播放,并不意味着获得了表演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利。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充分重视版权保护,避免引发侵权风险,如需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可以使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版权开放)的音乐,也可提前向相关音乐集体管理协会或者版权人获取授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4月23日 下午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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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白兔”遇上“奶白兔”……丨杨杨说法

当“跨界联名”成为品牌营销新模式“大白兔”奶糖携手乳制品企业带来了经典“回忆杀”也让乳品制造商发现了新的商机“奶白兔味奶昔”随之进入市场然而,你是否知道,你买到的“兔”可能有点儿“山寨味”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是拥有百年历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其与“大白兔”品牌的权利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于2019年7月联合推出“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该饮品包装使用“大白兔”奶糖糖纸经典的红蓝白配色,还印有第7570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被告某饮品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是饮料产品的生产企业,自2019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一种新款的“奶昔饮品”,该饮品玻璃瓶包装的正面标贴上使用有“”标识,并先后使用“大白兔味奶昔”“奶白兔味奶昔饮品”作为商品名称。原告G公司认为:被告生产的奶昔产品与第7570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奶昔产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
4月22日 下午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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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物还是“毒物”?制售盗版《新概念英语》,人民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低价销售的盗版书籍往往存在错词错字缺章少页使用劣质油墨等情况……粗制滥造的盗版书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学习者的阅读体验甚至还可能会危害健康这个盗版犯罪团伙瞄准了国内无数英语求学者的第一套启蒙教材《新概念英语》今天(4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鉴于两人均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该案由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白婴曦出庭支持公诉。部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杨浦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及企业代表应邀参与旁听。此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侵犯《新概念英语》著作权系列刑事案件,也已全部审结完毕。案情回放2022年起,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已判决)先从同案关系人陈某某(已判决)处订购带有“PEARSON”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并委托同案关系人金某某(另案处理)刻印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光盘,完成了非法制造假冒防伪标识、刻印盗版光盘的“上游环节”。王某某后将上述辅材提供给同案关系人叶某某、杨某甲夫妇(均另案处理),先后委托叶某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印刷、装订。为了大量复制发行盗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叶某某、杨某乙等人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关系人靳某、杨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在其实际经营的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拼版、印刷、装订、贴标、打包、发货。为实现产销一体化,王某某再将上述复制发行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销售至同案关系人梁某(已判决)等人处,梁某等人作为“经销商”,通过网店将盗版书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可见,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俨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经司法审计,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靳某、杨某丙、被告人李某某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30余万册。2023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6万余册。同案关系人梁某等人的非法获利为人民币20至60余万元不等。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系列案中,王某某、靳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结伙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梁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靳某、杨某丙、梁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李某某、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并考虑到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图书、半成品、封面、印刷模板、光盘等,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没收。主审法官
4月10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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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遭到骚扰短信“轰炸”,个人隐私该如何守护?丨杨杨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4月7日 下午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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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付费入职套路多,当心掉“坑”!丨杨杨说法

“金三银四”求职季打工人在投简历寻找致富机会之时诈骗分子也蠢蠢欲动“花式骗局”轮番上演付费入职就是其中之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求职诈骗案件。案情回放2022年9月,被告人常某伙同刘某(已判刑)投资成立了上海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租赁办公场所。同年10月,被告人韦某经刘某介绍加入A公司,与刘某各自负责具体运行、人员管理等。A公司纠集孙某、陈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招工团队”,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吸引求职者“应聘”,面试后以收取服装费、手续费等为由诈骗钱财,由常某、韦某、刘某三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至案发,常某诈骗金额约2万元,韦某诈骗金额约1.7万元。2023年7月,被告人常某、韦某被民警抓获。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常某、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某、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主审法官韩慧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本文作者冯瑶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本案系典型的“招工诈骗”案件,常某、韦某等人利用求职者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虚构工作岗位诱使求职者签署用工协议,并缴纳服装费、手续费等,而后通过将求职者安排至与承诺岗位不符且环境恶劣的办公场所等方式,迫使求职者自动离职,进而骗取求职者钱款。常某、韦某等人认为求职者一般不会因为几百元的服装费用报案,最多退还几百元费用即可“事了”,公司可以在“稳赚”的基础上做大做广、实现“细水长流”。他们心存侥幸,却万万没想到其行为早已触犯法律的“红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而在本市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000元,常某诈骗金额约2万元,韦某诈骗金额约1.7万元,均已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故二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路上请注意:1►通过正规渠道至正规公司求职寻找工作要通过正式招聘会或者在正规网站投放简历等方式进行,并可事先通过工商部门官方网站等查询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以及风险提示等,确保用人单位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相符。2►与用人单位签署正规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尤其对于涉及收取各项费用时,更要谨慎辨别,警惕被骗。3►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很多求职者认为损失小不值得报案,正是这一心理给了犯罪分子持续作案的机会。其实无论损失多少,法律都会给予保护,要敢于、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求职套路真不少防骗意识很重要花钱上班不靠谱正规公司才可靠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月26日 下午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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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舌灿莲花”的骗局……| 杨杨说法

“大师”不仅能保你逢凶化吉还能低价搞定落户买房更有包治百病的本领?一起揭开这场“量身定制”的迷信骗局……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案情回放儿子尚未落户买房、丈夫碌碌无为、父亲身染重疾……压力重重的陈女士迫切地希望生活能够柳暗花明。2022年8月,陈女士结识了被告人杨某,杨某敏锐地察觉到了陈女士的渴求,便“舌灿莲花”骗取陈女士的信任,将自己包装成“金刚波罗转世大师”,开启一场精心打造的骗局。随后,杨某以“可以‘转运’、发财”等理由哄骗陈女士高价购买其“请”来的金银饰品;当杨某知道陈女士为了儿子落户买房的问题发愁时,便骗说只要陈女士给好处费,他就可以通过自己在相关单位的人脉帮助其子落户、买房;后杨某又谎称自己是经验丰富的老中医,向陈女士高价出售人参、孢子粉等药材为陈父“续命”……杨某针对陈女士面临的生活波折,为其“量身定制”谎言,直到2022年12月陈女士发现自己被骗时,杨某已经陆陆续续骗取了十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可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文作者韩慧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本文作者刘欣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3月19日 下午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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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化妆品当作药品注射进脸部?这种欺诈行为退一赔三!丨杨杨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做医美项目时本应涂抹外用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等化妆品竟然被违规注射进了脸部?!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回放消费者王小姐(化名)到某医疗美容机构(以下简称医美机构)就诊,该医美机构的医师为她注射了3ml透明质酸和2ml胶原蛋白。相隔五月后,王小姐再次去注射了透明质酸和水光针。然而,王小姐偶然得知她之前注射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等产品是涂抹外用的,性质是化妆品而非药品,并且存在对皮肤造成损害的可能,她一气之下向卫健委反映了该情况。卫健委调查后答复:该水光针在我国备案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皮肤上。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也为涂抹外用,用于清洁创面。此后,卫健委向该医美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王小姐注射“妆”字号产品水光针的行为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处以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揭开了上当受骗的真相后,王小姐深感后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美机构“退一赔十”。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消费者因该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按照该价款或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王小姐购买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法产品,故医美机构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不适用药品管理法“退一赔十”的规定。但水光针备案为化妆品,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医美机构理应知晓注射方式使用存在不当,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小姐有权要求医美机构退还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至于医美机构称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向王小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美机构向王小姐退还购买水光针等产品的价款,并赔偿三倍价款。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审法官陈海峰执行裁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本文作者包宇峰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一、医美乱象层出不穷,消费者需“擦亮双眼”医美是“医疗”和“美容”的结合,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等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和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具有一定的创伤性和侵入性。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为追逐高额利润,行业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和不规范现象也日益增多,不仅影响医美行业的形象,而且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该现象需引起广大消费者警惕,常见的医美乱象有:医美机构或人员缺乏资质或与约定不符;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者药物;实际实施的医疗美容方案或者使用的植入材料与约定不符等。二、规范医美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医疗美容虽然属于医疗行为,但与普通的疾病、康复等医疗治疗并不一致,两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分,接受医疗美容的人员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而是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所进行的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有强烈的趋利性,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将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定义为“消费者”,将医美纳入严格监管范畴,更有利于规范医美行业良性发展,最大程度保护劣势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惩治医美欺诈行为,守护每一位爱美的“她”部分医美机构为招揽顾客,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对其治疗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隐瞒,构成欺诈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对实施欺诈的医美机构适用惩罚性赔偿,既能对其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威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风气和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要警惕“美丽陷阱”,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消费,认真查看医美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仔细查询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格合规,切莫轻信医美广告宣传而草率作出决定。同时,消费中也有必要保留好医美诊疗记录、付费凭证、合同协议等材料,以备发生纠纷或医疗损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3月15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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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跑分”案,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餐饮住宿、交通出行、零售商超、政府服务……线上消费、线下支付、存取兑换、跨境交易……自2019年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启动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经过四年的技术探索和发展,数字人民币已逐步实现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和落地,并因其法偿性、便捷性、可溯源性和安全性等特征而备受青睐。然而,创新常常伴随着风险,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一新兴事物。他们利用数字人民币交易的隐蔽性、可控匿名等特征,或用以实施诈骗犯罪,或用以转移涉诈资金……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案情回放2023年5月底,汪某来到位于本市杨浦区的某银行ATM机处,在短短两小时内,使用10多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货币账户,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30笔,金额高达12.3万元,几乎将当时ATM机内存放的现金全部取空。明显“超标”的账户数量,过于频繁的兑换次数,短时大量的取现金额,立即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随即报案,就此揭开了一起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赃款进行“跑分”的团伙犯罪案件。原来,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快速发展,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该银行积极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对接与智能设备的升级,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图为虚拟币结算与数字人民币取现自2023年5月2日起,肖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非实名、手机验证即可开立等特征以及ATM兑换取现功能,招募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等人组建“跑分车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将上家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内钱款取出,并从中赚取“手续费”。肖某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阚某等人向虚拟币商龚某、黄某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由肖某转发给“车手”汪某等人,由“车手”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一番操作,借由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资金就这样被“洗白”了。▴图为作案手机其间,为赚取更多“手续费”,肖某还从他人处购买多个手机号码、30余部手机,注册多个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提供给上家用于接收钱款,并通过上述相同手法,将进入数字人民币账户内的钱款取出。经司法审计,2023年5月至6月间,肖某带领“跑分车队”共计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钱款。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冯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龚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赵静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主观明知”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作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辩的有力“武器”。从犯罪构成角度,“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然而,世间并没有一种“神器”得以探知彼时彼刻一个人内心的所感所知所想,若完全依赖口供,趋利避害的本能会让所有人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答案,编造各种理由以否认“明知”。为此,司法实务中确立了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方法,通过对客观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因素的分析判断,以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以电信网络诈骗领域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当然,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判断以综合认定“明知”应当允许并审慎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驳,若其确能提出正当充分的辩解理由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就应推翻原定结论。在此提醒:切勿贪图小利,为了高额报酬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跑分”“洗钱”,更不能相信所谓的躲避侦查、应对讯问的“话术”。要知道,你的“明知”就藏在行为中,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能抽丝剥茧,拆穿你对“明知”的无力辩解。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本案中,肖某、阚某、汪甲、杨某、冯某五人取现金额中,查实由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均达10万元以上,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三、防范数字人民币诈骗,远离“跑分”“洗钱”违法犯罪1.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开立和使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的热情,设计虚假活动页面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从而盗取资金。在此提醒: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时,不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活动链接”、邮件或网站,更不要在来源不明的页面中填写个人信息,而应当通过官方途径获取数字人民币的权威资讯,通过正规渠道开立和使用数字人民币账户。2.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不法分子往往以丰厚报酬作为诱饵,发布购买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广告,利用收购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提醒:任何出租、出借、出售数字人民币钱包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接收赃款、洗钱的主要工具,当你沉浸在“躺着赚钱”的美梦中时,殊不知已掉入深渊,沦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征信,被相关机构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1月9日 下午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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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不满8小时就被辞退?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刚一怀孕就被公司以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为由辞退是合法解雇还是被故意“找茬”?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本案入选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典型案例案情回放顾女士(化名)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22年4月,公司突然以顾女士2021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顾女士签收的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然而,顾女士发现在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前其已怀孕,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顾女士认为:自己入职以来一直遵守其所知的公司考勤制度,即月平均工时达每日八小时,从未破坏或对抗公司管理秩序;公司从未对其上下班时间提出异议或纠正,2021年工资也一直正常发放,从无以早退为由扣款。且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自己已处于孕期,故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员工入职时已阅读、自愿签署员工手册,出勤不满8小时系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前单位并不知晓员工怀孕,且其所在岗位已由其他员工顶替,故系合法解除,且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首先公司制度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故公司就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其次2022年4月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称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却从未向顾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并且,纵观考勤记录,所列出勤不满8小时的天数中工时合计均非常接近8小时,顾女士并无早退的主观故意。综上,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2021年数日工时不满8小时作早退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顾女士的行为并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从保护“三期”女职工的角度出发,故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主审法官龚平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本期作者单雨彤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规范劳动者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然时常于实践中看到,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辞退劳动者的“筐”,一味“装”入员工行为,恣意扩大自主经营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雇涉及劳动者劳动权之核心,与平衡保护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劳动者基本劳动权息息相关,关涉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人民法院应以审慎、严格的态度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及执行合理性均系考量范畴,不宜机械,以期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论。1.内容有效。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虽体现的是管理者的意志,但仍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低于法律对于劳动者保护的最低标准。2.民主程序。规章制度中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做到“先民主,后集中”。3.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公示方式保证劳动者处于知悉或应当知悉的状态,后规章制度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才具有正当性。4.适用合理。良规仍需合理使用,应结合涉案劳企性质、劳动者主观过错、行为次数、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官提醒: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将员工行为生搬硬套到违反规章制度上,很大程度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2.劳动者应当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表达诉求。当自己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升说“不”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理性维权,切莫冲动让有理变无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1月8日 下午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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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亡,保险赔不赔?丨杨杨说法

“才喝这点酒,我骑个电动车回去就好了”不料,骑行途中却发生令人悲痛的意外……对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在此,法官提醒:保险只为合法行为“保障”不为违法行为“买单”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致损的保险理赔案。案情回放某日深夜,家住外省某地的苏女士(化名)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苏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经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苏女士的继承人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苏女士是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于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列明的免赔条款范围,故拒绝了苏女士继承人的理赔申请。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已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披露了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苏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苏女士因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为主要原因导致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二审维持原判。主审法官季宇凤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本期作者王嫣然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保险因具有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等功用而日益普及,保险产品的数量、种类也随之丰富,各类保险理赔纠纷日渐增多。本案系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致损情况下认定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合理厘清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准确认定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各方保险主体行为,对社会公众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在此,法官提醒:一、社会大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行为。因此,社会大众应对该两项禁止性规定严格遵守,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切忌因处罚轻重不同或贪图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侥幸心理,放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发生。二、投保人应充分理解保险机制,权利不可滥用在投保前,应首先对保险的功能及目的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和合理的预期,保险系以合法合规、诚实信用为基础成立的合同关系,无法为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风险保障,也无法为事先已经产生的情形提供事后补偿。此外,对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无强制性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应依法行事、合理预期、适当选择。三、购买保险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增强法律意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或知悉保险产品时,应主动查看、认真阅读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无法获取或约定不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人员索取或询问。对于其中加粗、加黑等方式标明或要求签字确认的部分,应在充分理解后作出决定。最大程度保障自身保险权益,避免因听信口头推销或盲目签约造成保费损失、保险目的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四、保险人应积极进行提示说明,保障保险权益保险人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掌握行业知识和流程标准的专业优势,也往往是保险合同文本的提供方。故保险人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涉及保险范围、免责事由等关系到投保人切身利益的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推动保险权益的依法落实和风险保障功能的有效实现。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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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我们这样做→

▴点击图片查看内容▴今天(12月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孕期女工被‘找茬’辞退恢复劳动关系案”入选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典型案例,主审法官龚平作为典型案例承办人代表出席发布会。龚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审理的“孕期女工被辞退案”。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以女员工在职期间多个工作日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早退次数已达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仔细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员工手册对早退的定义并不明晰,公司此前也从未就早退问题向劳动者提出异议,从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支持了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劳企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公正审判是我们法院人的责任,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为稳定就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龚平说。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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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差评,怎么就违法了?丨杨杨说法

就诊时对医生不满愤而拍下医生工作照并进行涂鸦发布在点评网站上这种差评“恶作剧”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要追究法律责任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放江女士陪丈夫至刘医生处就诊,因叫号过号及候诊接待操作问题产生不快。为抒发不满,江女士将此次就诊经过详细发布在点评网站中,并附上刘医生诊室外的电子显示屏照片,图中有刘医生本人的医师介绍、姓名职称及工作照。刘医生发现此事后与江女士电话沟通,认为江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希望江女士删除照片和点评内容。但江女士没有同意,随后再次编辑了那条评价,对刘医生照片中的头发、眼睛、鼻子、胡须等五官进行了手动涂鸦。后刘医生联系点评网站客服,要求平台删除评价,客服人员将涉及刘医生姓名和肖像的文字和图片进行了屏蔽,但认为点评内容不存在违规行为,拒绝配合删除。多方协商未果,刘医生将江女士和点评网站诉至法院。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女士未经原告允许,在网络擅自发布原告照片,在照片上进行涂鸦并另画五官,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造成了丑化原告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而点评网站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就对照片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屏蔽、隐藏处理,虽未删除但也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江女士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点评网站该医院商户下对侵犯刘医生肖像权一事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且连续保留七日,并赔偿刘医生3000元,后二审维持原判。本期作者孙幸冬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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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电诈“淘金”,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嘘寒问暖还能“帮你赚钱”?购买基金还能“包赚不赔”?“杀猪盘”电信诈骗的真相正一步步浮出水面……今天(1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由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强出庭支持公诉。据悉,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相关境外电诈窝点“回流”人员100余名。目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其中一批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此次宣判为该系列案件的首个判决。案情回放2020年3月起,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先后赴东南亚某国,加入一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内设总监、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岗位,统一培训话术、安排食宿并配备电脑及手机,由业务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中国境内被害人,虚构人设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向该公司控制的虚假赌博网站充值等,相互配合实施诈骗。其中,苏某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自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两次在该集团任业务员;张某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叶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李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陈某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经查,叶某、陈某均系在“蛇头”的安排下与另外两人结伙从边境偷渡出境。2022年8月9日,被告人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偷越国境及在境外参加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2023年7月13日,被告人苏某、叶某、李某、陈某被民警抓获,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陈某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叶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苏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诈骗罪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越国境的罪行,就偷越国境罪以自首论,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此系列案件的后续审判,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从轻从宽的基础上,对于情节严重,交代不诚、特别是不认罪认罚的,依法从严判决。法官韩慧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本期作者冯瑶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一、犯罪数额无法确定,能否认定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款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本案中,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虽无法查证其等诈骗的具体数额,但其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出境,情节严重如何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本案中,叶某、陈某均系伙同另两人结伙偷越国境,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三、境外“高薪工作”,真的高薪吗?该诈骗集团内部分人员是主动前往境外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但也有部分人员是被境外“高薪工作”的虚假承诺所引诱,带着“淘金梦”来到境外,进入诈骗窝点后为获“高薪”渐渐步入犯罪的深渊。然而,所谓的境外“高薪工作”与想象中相差甚远,不但工作时间长,而且有业绩要求,很多成员“淘金”未成,反而依靠亲属支付高额“赎金”才能回国,且回国后即面临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出境务工务必谨慎选择,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淘金”不成反获刑。四、知心好友、高额回报,是好运降临还是陷入骗局?当前电信诈骗以各种手法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的情感需求、贪图高额利润等心理,诱使被害人陷入骗局。网上结交的知心好友刚开始嘘寒问暖,下一步可能就诱骗转账付款,“专业人员”推荐的投资平台看似稳赚不赔,实际却是犯罪分子设置的虚假平台,投入的钱款尽数落入犯罪分子掌控之中,看似捡便宜的赌博平台漏洞,实际却是诱骗转款的陷阱,被害人一时不慎,就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骗局中,最终钱款流失难以追回。*因此,提醒大家无论交友还是投资,都需要审慎以待,尤其勿要贪图小利,导致钱款被骗。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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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整“丢”了我的肖像权?丨杨杨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刘女士前往M医院进行医美手术双方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刘女士作为真人案例为M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但使用照片时应遮挡眼部后刘女士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现M医院账号发布的照片未遮挡眼部刘女士能否起诉侵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放2022年9月,刘女士为提升个人形象,前往M医院做了面部医美手术并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刘女士作为M医院整形美容的真人案例,为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同意医院使用刘女士遮挡眼部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对外展示手术效果,并配合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两个月后,刘女士发现M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多幅其本人眼部未经遮挡的宣传照片,经沟通处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刘女士认为:M医院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严重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M医院辩称:《肖像权使用协议》中遮挡眼部的要求系表述错误,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经过刘女士授权,且是从专业的角度将照片进行对比,再进行技术层面上的分析,并不构成侵权。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M医院行为是否构成对刘女士肖像权的侵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M医院认为《肖像权使用协议》中遮挡眼部的要求系表述错误,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该要求应当对M医院产生拘束力。虽然刘女士同意向M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并用于对外手术效果展示,但是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刘女士明确要求遮挡眼部。然而,M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并未将刘女士眼部进行遮挡,其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故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目前案件已生效。本期作者张静露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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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文明or野蛮?“万词霸屏”干扰搜索,自食恶果!丨杨杨说法

当你需要“百度一下”搜出来的却是一堆“垃圾页面”“百度一下,依旧不知道”的背后竟然隐藏着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放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百度网(www.baidu.com)的实际运营者,该网站已成为全国领先的中文搜索引擎。被告B公司系某全网整合营销服务平台的运营者,提供“万词丨全网霸屏”服务。经原告取证发现,被告B公司作为销售方、被告C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通过技术手段,将推广的网页插入第三方网站中,在消费者购买服务的一个月内就生成了2,090个关键词,任意搜索其中一个关键词,百度搜索结果首页就会出现一条或多条经过被告干预的搜索结果,形成霸屏,点击这些搜索结果,出现的页面内容均高度近似,且与主域名备案主体无关,也无法在主域名网站中搜索到该页面。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网页内容系嵌套其他网站抬头的虚假网页,被告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结果排序,破坏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被告则表示:其仅是生成了大量带有关键词及客户名称的文章并发布到第三方权重网站,之后百度搜索引擎通过算法进行排名时,会自动去第三方权重网站抓取数据,进而客户的搜索排名靠前,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域名的方式,发布与客户相关的网页,该网页无法在第三方网站首页被用户直接搜索到,但可以被百度爬虫抓取,并使相关网页与搜索关键词关联,以达到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即产生相关网页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或多条搜索结果内容的效果,上述“万词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原告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所最终呈现的搜索结果排序,系原告投入巨大的研发资源和综合多种因素而形成,原告对此享有经营权益和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使得与搜索关键词不相干的网页内容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已经对百度搜索应有的排序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破坏了正常搜索引擎的功能及原告为公众提供的合法服务,具有不当性。其次,被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破坏了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搭建的搜索引擎算法模型,也增加了原告未来对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成本,降低了原告用户的体验与粘性。最后,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万词霸屏”服务影响了其他合法经营者本应获得的流量和收益,干扰、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搜索行为。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被告C公司对其中1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两被告共同登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主审法官徐芳芳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本期作者沈敬杰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工具之一,在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网络经营者利用搜索引擎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搜索引擎主体和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要依附搜索引擎而存在时,更应当遵守行业惯例,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干扰、破坏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与平台管理。同时,技术中立与技术创新并不意味着依托于该技术下的各类行为均是合法且正当的,涉案“万词霸屏”行为虽看似以技术中立为切入点,但本质上是利用了原告搜索引擎的漏洞。搜索引擎依靠其搜索结果的有效性、真实性、关联性吸引流量,如对涉案此类行为不加以司法层面上的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给用户带来的搜索结果及内容日益缺乏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而破坏行业经营秩序及用户权益,也将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从维护行业健康生态、建立有序互联网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出发,对“万词霸屏”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法理依据和判决参考,助力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环境。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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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何时休?“按键”伤“名”要不得!丨杨杨说法

互联网带来了“跨越时空”的言论自由与此同时网络暴力所产生的名誉侵权等行为却也不断涌现近期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意见体现了进一步打击网络暴力的决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暴力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案情回放小丁(化名)和小锐(化名)曾是同窗同学。小锐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长期发布大量文字、图片,称小丁是老赖、涉嫌犯罪、服用精神药物等,并在直播中发表上述言论,观看人数达数千人。小丁认为:小锐的行为已对自己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小丁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锐立即停止侵害小丁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相关网络平台上针对小丁发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并向小丁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损失。小锐辩称: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针对小丁发布的相关言论是自己杜撰的,没有事实依据,现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基于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小锐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关于小丁的不实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小丁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符合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标准,构成对小丁的名誉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小锐立即删除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小丁的不实言论,向小丁书面道歉,并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道歉信,以及承担小丁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钱娟主审法官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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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丨杨杨说法

暑期已至除了在家享受空调、wifi、西瓜“三剑客”出门旅游想必也是很多人的选择世界这么大去哪里看看比较好呢?当然不管去哪里安全总是第一位的本是满心期待的境外游最终却落得十级伤残这份损失谁来承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案情回放王女士(化名)通过A旅行社订购菲律宾长滩岛半自由行服务。A旅行社为王女士安排了酒店入住,王女士在该酒店房间内洗澡时,酒店男性保洁人员敲门无人回应后便自行进入房间。王女士受到惊吓,急于冲出淋浴房关门,又因没有穿拖鞋,导致不慎摔倒致伤。经鉴定王女士左肩部构成十级伤残,并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王女士认为:A旅行社作为本次旅行总代理,提供的住宿服务有瑕疵,且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未能及时告知、提醒,A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要求A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A旅行社认为:酒店正规有资质、设施也无瑕疵,根据酒店规则,酒店员工敲击房门三次则可以进入酒店,王女士自己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王女士洗澡时也没有穿拖鞋、更没有关闭淋浴间门,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A旅行社未提示旅游产品所涉酒店加强人员管理及安全设施保障相关信息,且就境外酒店保洁人员进门规则亦未对旅游者进行必要提醒,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瑕疵,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并经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陈娟娟主审法官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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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火上热搜的“思诺思”,这种行为违法!丨杨杨说法

最近屡屡冲上热搜的精神类药物“思诺思”有人说它是治疗失眠的好帮手有人说它会让人兴奋、致幻、断片也有人说它成瘾,是毒品……有人“重金求购”就有人贪图小利、铤而走险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罪案。案情回放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证多次从医院开出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以下简称“思诺思”)。刘某某在明知“思诺思”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买家邓某系用作毒品吸食的情况下,仍明知故犯,通过微信与邓某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一盒“思诺思”(规格为10mg),通过支付宝收取邓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并使用“跑腿”平台送货至邓某指定的地址,后该盒“思诺思”被民警查获。2月9日,刘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与邓某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邓某贩卖四盒“思诺思”(规格为10mg),在当面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及鉴定,上述被查获的五盒“思诺思”共100片,合计净重11.19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韩慧刑事审判庭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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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美”路上,拒绝个人信息“裸奔”!丨杨杨说法

“你们怎么知道我想整容的?”莫名其妙收到电话却是自己根本没接触过的医美机构打来的小心!你的信息可能已经被买卖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案情回放2020年4月起,被告人辛某为牟利,利用其在S医疗美容公司(化名)担任网络客服、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获取了电话、整容意向等在内的顾客信息,并私自将上述信息提供给Y文化传播公司运行的网络平台(化名,以下简称Y平台),由Y平台将信息派发给与其合作的其他医美机构来招揽顾客。顾客在Y平台成功消费后,辛某获取消费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返利。经查,辛某在Y平台以代理身份共发布顾客信息6000余条,其中达成消费项目的共计55条,辛某非法获利共计37.9万余元。2021年3月,被告人辛某被民警抓获。法院审理期间,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法院裁判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从重处罚。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现已生效。冯瑶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刑思社”成员根据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辛某将顾客信息非法提供给Y平台,Y平台将信息派发给与之合作的医美机构,医美机构据此促成交易,辛某获得的返佣与非法提供信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违法所得,故其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同时,辛某利用其担任网络客服、能够接触到大量顾客信息的便利条件,将获取的顾客信息非法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增强。与普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更容易引发大范围的信息泄露,使得后续的推销甚至诈骗行为更具针对性,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律规定对该类行为从重处罚。在信息时代,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接触到公民信息是无可避免的,但切忌贪图一时之利,抱有侥幸心理,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结果致使自己步入犯罪的深渊。在此也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本着审慎的态度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各类信息,以免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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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数据库遭抓取使用,侵权界限在哪?丨杨杨说法

辛辛苦苦整合的药品说明书被抓取使用创建的数据库被“拿来主义”数据库应如何保护?按常理说药品说明书是公开的信息大家上网也能搜到那抓取并使用这些数据会侵权吗?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抓取“用药助手”APP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作为自身软件数据库进行使用的侵权案件,该案也是杨浦首例数据库保护典型案例。▼点击查看视频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案情回放原告是“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的运营方。该APP收录了数万种药品说明书,可帮助用户通过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等迅速找到说明书。原告作为应用程序“用药助手”的开发者,为制作该数据库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自2011年起对其不断更新、维护。被告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提供与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类似的功能模块。经比对可知,被告的数据库不仅在药品分类ID、目录上与原告完全一致,更使用了3万多份内容相同的说明书,其中甚至连原告录入时特意设置的错别字、漏字、自行扫描录入的图片等亦完全相同。药品分类ID、目录错别字漏字输入错误扫描录入的照片▲“医学界医生站”APP(左)与“用药助手”APP(右)对比图(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原告认为双方系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者,被告运营的应用程序完全复制了原告设立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致使用户流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系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搜集、整理取得说明书,与原告数据库存在换行等差异,两者之所以有相同错别字及图片纯属巧合,故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法院裁判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说明书虽然本身属于对社会公开的客观信息,但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软件用户进行查询后,就能凭借其药品种类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而使得该软件具有竞争优势,故原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能为原告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市场利益。被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或药品、药方等图片。同时,被告软件在上线两个月内就更新了3万多条数据却无数据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同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及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徐芳芳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作为商业经营的重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如何事半功倍地获取并利用数据,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也激励着经营者不断创新竞争手段和竞争策略。但是,这种在信息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的自由竞争,应当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如果经营者完全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提供同质化的服务,这种行为不利于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健康发展,应予以制止。对于新型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要遵循与传统竞争行为相一致的基本认定标准,同时兼顾互联网领域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身特点等进行判定,既要回应经营者对数据的保护需求,也应准确对各类数据竞争行为划定边界。在具体认定时:首先考量数据是否属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即经营者整合的数据是否是为其增加用户粘性、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经营资源,是否能为其带来经营利益。其次考量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涉案公开数据而言,可以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所抓取信息的数量和完整性、是否对原平台构成实质性替代、抓取及使用行为的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进行评判。最后考量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案直接抓取数据并原样照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竞争优势,还会打击其他经营者对相关数据资源进行开发与整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破坏诚实经营的行业生态,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多元保护。法官提醒抓取数据须遵规,越过界限要担责。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平、正当、有序地实施竞争行为,依靠自身完善服务与产品,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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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一踩一”,网红主播带货“翻车”判赔20万!丨杨杨说法

“广告做得好,不如网红带货卖得好”虽然营销界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但带货“翻车”的网红可层出不穷是带货还是“带祸”?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案情回放金佰利中国公司从事个人健康护理用品、家庭生活用纸等业务,先后经授权获准使用注册于第5类失禁用尿布、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等商品上的“好奇”“HUGGIES”等商标。“Huggies好奇”品牌纸尿裤是金佰利旗下的明星产品之一,作为品牌经营方的该公司也为其投入了不少广告宣传,有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销售量。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有一千七百多万的粉丝数,由杭州甲网络科技公司注册,由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运营,朱某某系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的主播。2020年双十一期间,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组织了“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直播活动,直播观看人数超过1450万,直播中有关于“帮*适拉拉裤”的推荐,就观看直播的网友提出“好奇品牌便宜”的问题,朱某某作为主播,发表言论“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该言论发表完毕其身旁工作人员立刻对其作出捂嘴动作(但随即放开),随即朱某某表示“我们对比过,我们是对比过,我们在选每一个品牌的时候,都会严审,我说实话,那便宜的我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你用过帮*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不然我就上最便宜的给你,说这个是全网最便宜的,大家都来买,但不好用……”。金佰利中国公司认为:主播朱某某的前述言论对该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故将朱某某及其背后的两家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法院裁判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作为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直播人员,在对“帮*适拉拉裤”商品直播推介过程中,发表“好奇不好”的言论且随后表示“对比过”“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准……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上述言论起到对“好奇”品牌评价的作用,而“不好”一词显然属于负面评价,可以被受众引申理解为质量、品质、体验等等方面存在不足。并且,主播在发表“好奇不好”后随即提及“便宜不是唯一标准”以及“比过其他的尿布”“渗透性很差”,也容易导致观众在一个连续对话场合,将“好奇不好”的原因同“渗透性很差、吸水性不好”相联系,容易导致观众形成“好奇”品质不好的结论。故该言论系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构成商业诋毁。被告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直播活动的运营者,对其主播的商业诋毁行为承担责任。被告杭州甲网络科技公司作为该账号的注册者,应知晓直播活动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但其仍将直播账号交他人使用,故应对杭州乙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张呈知识产权审判庭二级法官直播带货是目前品牌销售的重要手段,直播市场已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往往会对推介的品牌商品的性能、优点等方面进行介绍,但在宣传时,有时候会涉及在对其他同类商品的对比,由此可能会发生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主播在推介“帮*适拉拉裤”商品时,却在直播中评价其他品牌的商品“不好”,并且紧接着评述其对比过其他品牌的产品且这些产品的“渗透性”“吸水性”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可能引发直播受众的联想——有关品牌不好的原因与产品质量有关,这显然会对有关品牌的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加之,有关主播作为“头部网红”,其影响力大、直播受众人数多,致使相关不利影响的范围也较广。法官提醒直播带货的行业从业者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主播在开展直播时,对于所“带货”的商品,应严格按照品牌方提供的内容进行介绍,同时注意避免对他人品牌的商品进行“对比广告”或使用贬损的用语予以评述,在与直播节目的观众交流中也应时刻牢记,勿对他人品牌发表不利的言论;作为主播的管理公司,也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于主播的直播活动,不应放任自流,而是要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提醒义务,以避免因主播侵权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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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斗罗大陆》遭“窃取”,架设“私服”获刑!丨杨杨说法

“快来《新斗罗大陆》,同魂师一起并肩作战”在游戏里从小魂师到封号斗罗“大杀四方”结果玩了很久的《新斗罗大陆》游戏竟然是盗版?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审理了非法获取《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架设“私服”侵犯著作权罪一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案情回放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并收取钱款共计17.5万元。△涉案游戏相关图片2021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甲利用上述《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租用服务器并聘请技术人员架设《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私服”代理收取玩家充值款。同年3月起,被告人郑某乙成为被告人郑某甲的《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代理。同年4月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涉案游戏“私服”的维护、更新等技术工作。△涉案游戏相关图片同年5月起,被告人郑某甲开始经营新的《新斗罗大陆》“私服”游戏,其负责联系技术、维护游戏、后台充值,期间,被告人郑某乙负责对新的“私服”游戏进行宣传、参与活动策划、维护代理等。经审计,至案发,共发展“私服”注册玩家15,000余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法院裁判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结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侵权复制品仍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对上述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莺知识产权审判庭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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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架空层被开发商侵占?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

居民楼底层的架空层长期被开发商股东自行使用、对外出租“共有地盘”谁来做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业主“撑腰”!案情回放2003年竣工的某商品房小区,开发商的股东将靠近小区大门的左右两幢居民楼(12、13、18、19、20号)底层长期占用,分隔出7间房间,用于自行办公使用,或作为商铺对外出租、收取租金。▲配图源于网络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权利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股东即本案被告返还架空层及自2004年起开始占用使用架空层的使用费。审理中,上海杨浦法院法官与各方共同查看现场并调取了竣工备案材料。《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显示,11-13号、18-20号底层,设计用途均为架空层。而被告认为,架空层在小区建成时即有四至范围(有墙、有门、有窗),为封闭空间,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排他使用,应认定为专有部分,并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法院裁判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系争架空层的产权归属问题,系争架空层虽然封闭作为商铺、办公使用,但从未单独进行过权利登记,故其虽然进行了封闭,但仍无法改变其作为架空层的属性,其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并非独立的房屋主体,与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性质相同,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当开发商将新建住宅全部出售之后,公共设施的权属亦应随房屋主体转移并归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单独保留架空层的使用权,被告作为开发商的股东同样无权继续占有使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架空层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小区地面架空层归小区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被告占用或出租收益系争架空层多年,致使小区业主对系争架空层的使用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向业主赔偿相关损失。故法院参考被告收取租金的情况、询价结果、管理投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付的损失。最后,上海杨浦法院判决支持了业委会要求返还架空层并由开发商的股东赔偿业主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民事审判庭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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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法院判了!

剧本密室游戏是一种实景体验的角色扮演游戏其推理性、悬疑性可以满足玩家的推理爱好和表演欲也为有社交需求的玩家提供了平台深受年轻人的喜欢但是在剧本密室游戏火爆的背后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严峻挑战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原告正午阳光公司经《琅琊榜》小说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经营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其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同时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被诉密室游戏的大众点评宣传页面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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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员工瞒着公司周末出省旅游遭开除,法院这样判 | 杨杨说法

本案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基本案情孙某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2020年3月20日早上,孙某携带行李箱上班。部门领导见状,询问其是否外出,孙某称准备去三亚旅游。部门领导告诫孙某,特殊时期应尽可能减少外出风险,孙某答应改为周边自驾游。当日下午,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全体员工:“在全国疫情风险完全解除前,出省需向公司总经办报备,并向部门总监报备;原则上禁止出境,特殊情况出境需经公司总经办报备批准;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开除。”孙某回复“收到”。当日晚上,公司人事联系孙某,问孙某是否已经退票,要求孙某提供退票信息截图,并告诫其“疫情还没有结束,这件事情很严重,不是闹着玩的哦。”孙某则回复已取消出行,并发送了机票订单退改信息截图。事实上,孙某于2020年3月20日晚上搭乘飞机至三亚,后于22日回沪。23日,孙某照常上班,未自行隔离,也未向公司报告离沪情况。孙某上班后,公司人事采用短信核验方式发现其离沪至三亚的事实,并立即要求其离开办公场所。同日,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决定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作出《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公司规定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称孙某在公司不断强化和发布防疫有关规定及公司管理人员反复劝阻情况下,仍未经批准离沪旅游,公司决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孙某对开除决定不服,提出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法院裁判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公司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禁止出境、特殊原因出境须批准,系以公示方式告知全体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的规定,形式简便快捷,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内容亦与疫情防控关于自行隔离、自我保护、掌握流动信息等原则相符,当属有效。通知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孙某收悉后理应遵守。然而孙某隐瞒行程,欺骗公司称机票已退,回沪后未隔离即上班,拒不告知出行情况,系明知而故犯,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上述行为不仅罔顾诚信,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公司认为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为过,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已于解除当日通知工会,解除程序不存瑕疵。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公司微信群通知是否可以视为规章制度?法院认为,企业微信群通知符合规章制定程序要件且内容合理,不违反法律的,可以视为生效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件的审查,主要看规范是否经民主程序形成、是否公示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关于公司疫情出行报备的规范属于成文规范,同时,基于其出台背景具有一定临时性、时效性,没有采取传统的开会表决方式,而是将民主形成、公示告知两步骤合为一步,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一方面可以听取员工意见,一方面也是对于员工的告知,结合信息化时代背景与当时身处疫情、尚有部分员工居家办公的情景来看,这种方式形式简便快捷,符合形势需要,故法院对其程序合法性予以了确认。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两部分。合法性主要审查规章制度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理性则是判断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是否处于妥善行使的范畴,是否过分侵害员工个人权益。本案中,出于防疫目的的行踪报备仍属企业用工管理权妥善行使范畴。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对员工个人权利的侵犯?法院认为,出于防疫目的的行踪报备仍属公司用工管理权妥善行使范畴,不构成对员工人身自由和个人信息利益的侵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即将自己的人身托付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受到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单位考核和奖惩。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对劳动者享有支配力、管理权,即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本案中抗辩认为公司无权限制其出行自由,但从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案件审理中双方陈述看,公司只是要求出省报备,并不涉及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司也不构成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为避免疫情传播风险收集员工外出行踪轨迹具有正当性;同时,公司获取方式是要求员工自行就出省行程提前报备,而并未要求员工就所有行程详细告知或一刀切的禁止员工出行,故手段方式亦系正当、必要,未超出合理范畴。员工回复收到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公司收集行程信息要求的知悉与同意。深究本案,员工真正感到不忿的是认为自己利用双休日出行,公司无权对自己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安排进行限制,这体现了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一般而言,员工在周末休息期间的行为虽属于个人自由,但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其拒不报备、隐瞒行程的行为,不但是对自身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公司安全乃至全社会防疫大局的不负责,法律绝不会将置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的“任性”当做个人自由。疫情防控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疫情期间谎报、隐瞒行程不但有丢工作之虞,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龚平案例作者:王芩菲、李丝丹宣传文稿:邵阳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杨浦法院#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