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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何时休?“按键”伤“名”要不得!丨杨杨说法

葛梦婷 上海杨浦法院 2024-03-02


互联网

带来了“跨越时空”的言论自由

与此同时

网络暴力所产生的名誉侵权等行为

却也不断涌现

近期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意见

体现了进一步打击网络暴力的决心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暴力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回放


小丁(化名)和小锐(化名)曾是同窗同学。小锐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长期发布大量文字、图片,称小丁是老赖、涉嫌犯罪、服用精神药物等,并在直播中发表上述言论,观看人数达数千人





小丁认为:
小锐的行为已对自己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小丁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锐立即停止侵害小丁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相关网络平台上针对小丁发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并向小丁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损失。




小锐辩称:
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针对小丁发布的相关言论是自己杜撰的,没有事实依据,现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基于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小锐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关于小丁的不实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小丁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符合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标准,构成对小丁的名誉侵权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小锐立即删除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的关于小丁的不实言论,向小丁书面道歉,并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道歉信,以及承担小丁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钱娟

主审法官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团队负责人助理

 葛梦婷

本期作者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是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之一


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载体,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具有谩骂、侮辱、诽谤、抨击等,并对他人的隐私、名誉或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或相关不良影响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成本低廉、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不仅可能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更有可能造成他人抑郁、影响他人身心健康或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之一。


网络暴力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一,行为人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明显的攻击性。信息内容具有对他人有意挑衅、侵犯的特点。


第二,行为人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明显的恶意性。所发布信息内容并非客观事实,而具有谩骂、侮辱、诽谤的性质,会导致被评价者人格丑化、名誉受损。


第三,行为人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信息内容体现了对相关事务的不平等评价,比如涉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


第四,行为人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所涉主体具有明显的指向性、特定性。通过信息中描述的被评价人特征,可以明确知晓被评价者的具体身份。正因信息评价的明显指向性,网络暴力信息必然会涉及明确的受害者。 


因网络暴力所涉名誉侵权的规避方式及维权方式


第一,网络用户应做到“谨言”而“慎行”,牢记言论自由需有“度”。不在社交媒体平台发表未经证实的言论,不随意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随意转发、分享。不应以跟帖、点赞、评论、弹幕等多样化形式变相发布网络暴力信息。


第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账号管理机制,全面完善实名制账号注册系统,定期进行账号信息筛查,对查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用户,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或注销账号等举措;


2.妥善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涉及对特定主体的侮辱、谩骂、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系统提示,并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主动拦截、过滤、断开链接等,防止信息传播进一步扩大。


3.建立完善网络用户自我防护功能体系。比如设置特定信息屏蔽、拦截功能。对陌生人所发送的信息、图文设置一键关闭功能。


4.建立完善投诉举报系统,应做到简化手续、丰富途径,提高对投诉举报的反馈效率。另外,对相关举报内容进行存档保留,为日后可能涉及诉讼的侵权纠纷提供证据支撑。


第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充分履职,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利益。相关网络暴力信息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的,应对行为实施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涉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因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主体多采用昵称、网名的形式,故明确侵权主体亦成为被侵权者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难题。在实际侵权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先行起诉相关网络平台,要求披露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若行为人所发布网络暴力信息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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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文字丨葛梦婷
配图源于网络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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