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业主花4000万买下327个车位牟利!合法吗?

景来律师 2019-05-29

导读

小区停车位可谓是稀缺资源,动辄好几万的车位已是常态,有车没地方停是让很多车主头疼的事情,可没想到,竟有业主一口气买下327个车相当于该小区的一半车位,还全部装上了地锁!

 

近日,浙江金华一小区业主们炸锅了:开发商将小区327个地下车位“打包”,以每个车位12万的价格卖给了小区两位业主,327个车位的总价格近4千万!

 

让业主们恼火的是,开发商将327个车位打包卖给两位业主的事,竟然没有任何的告示或者告知。直到近日两位买车位的业主对所买车位进行上锁,大家才知道。


 

业主林先生说:“才几个月时间,现在车位已经涨到了16万一个了。”该小区业主反映,购买车位的两位业主无法提供买卖发票、买卖协议和打款凭证。“目前小区内出现停车场内有大量空位,但无法停放车辆的情况。”

 

有居民认为,在车位产权还不明确的情况下,这两位业主有霸占车位的嫌疑。而这两位业主对外表示,“协议是商业机密,不会公开。”


▲小区车库入口处放置的告示牌

 

8月2日下午,金水湾售房部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小区已经没有停车位,但是两位业主之后可能会将购买到的车位拿出来进行销售。

 

网友评论:

 

“按道理地下车位是业主共同的资源。不允许买卖。我们这里有些地下车位都没有卖。先到先停”

 

“我觉得不妥,应该是按业主身份证购买,小区资源有限,一个身份证只给两个位置保证最大多数人都有车位。否则就是开发商的圈套,做一个假象逼大家就范。”

 

“这停车位4年多没有业主买,这下别人买了,业主们占不了便宜了蹭不到免费车位才开始集体闹事啊”

 

车位是个大问题,关于车位买卖你要注意什么问题?

  

开发商打包出售多个停车位,是否合法?

 

律师认为,如果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在规划时是未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那么该停车位的处置权归开发商所有。若开发商在与业主销售房屋过程中未对车位的转让等事宜进行约定,且在小区已交付四年、业主不购买剩余车位的,开发商有权将停车位卖给两位业主。

 

虽然开发商能对停车位进行处置,但是这并不代表开发商可以一次性将多个停车位出售给一个业主,同时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业主仅可购买一个或两个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事件中涉及的停车位的出售转让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里的业主是指全体业主。所以,只有在其他业主不购买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打包出售停车位。

 

而本案中,律师注意到,该小区已交付四年,剩余停车位在这四年过程中业主未进行购买,且开发商也因为公司原因急需出手这剩余的停车位,从而最终将327个停车位打包出售给了两名业主。律师认为,该小区业主在明知道有停车位出售、且小区已交付四年的情况下,不积极进行购买,该行为可以视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在此情形下开发商将停车位打包出售给他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若开发商能在打包出售停车位前向全体业主就出售车位进行再一次告知,在业主仍不购买的情况下再打包出售,那么,新闻中这样的纠纷有可能就不会存在了。

 

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

 

能,但是分情况。

 

1、产权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有“车位本儿”,可以跟房屋一起进行买卖交易。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车位本儿”,不能买卖,只能进行使用权的变更。车位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在物业交割时进行,涉及车位租赁合同签署或转交(租赁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办理更名,部分小区可直接续费使用。

 

哪些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1、小区的公共空地

 

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5、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来源:苏州普法



后记

因故,景来律师公众号版面暂做一些微调,热点新闻及评论会分流到景来律师公众号的副号《徐州刘景来律师》推送,欢迎大家关注。

 

更多精彩内容


1、亮剑律师也给长沙检察院发了份《工作联系函》


2、北大女生国外偷东西被抓,面不改色:“我就是想偷!”


3、假鉴宝真骗局,专家、买家、鉴定人员竟都是骗子…


4、结婚才一个月我就住院了,婆婆对我很好,医生却私下劝我离婚


5、关心政治,一种稀有而高贵的情感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