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的照片能否作为离婚案件的证据
张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两年的自由恋爱,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比较融洽。但是随着张某应酬增多并经常夜不归宿,夫妻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感情也逐渐淡漠。
2017年王某有事提前回家,结果撞见张某与一名年轻女子在自家的出轨行为,气愤之余,用手机拍下二人的照片。王某在庭审中出示该组照片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张某离婚。但张某认为,王某私自拍的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该组侵犯当事人隐私的照片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王某获取该证据手段不合法,未经张某同意违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组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权的证据效力问题,对于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从取证主体、手段等多个方面分析。本案中王某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且取得证据后用合法手段维权,应该认定合法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王某出示的证据没有侵犯张某的隐私权。
当公民个人的隐私触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即为非法隐私,不形成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只有合法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取证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作为定案依据。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主要看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张某与他人的婚外情,违反了夫妻间应当忠实的法律义务,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王某行使了自己的知情权,没有采用非法手段。
该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注意王某在收集证据是否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方法。证据的取证方式是否合法,成为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如果取证方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在本案中,王某在自己家中可以做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法律并没有禁止王某在自己家中拍摄上述出轨照片。因此,王某拥有对夫妻家庭生活的知情权。所以,王某拍摄的照片,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向法院出示。
三、该组证据符合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在本案中,王某出示的照片符合证据的三性,没有侵犯张某的隐私权,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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