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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深多少夫妻财产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大数据知道真相!

埃孚欧大数据 景来律师 2019-05-25

导读


一纸协议,看似简单,却大有乾坤。有的是想给对方一个安稳的未来,有的是想挽救破裂的婚姻,而有的却想给对方设下陷阱。想避免陷入那些浪漫的谎言?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签订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


然而,实务并不如此简单,明明白纸黑字,为何还能说话不算话?通过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对上述问题进行裁判数据研究,并给出可行的法商建议。


裁判案例基本情况

1.案件时间:2008年1月1日-2018年7月31日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限定法院: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

4.限定案由:离婚、离婚后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分家析产纠纷,

5.案件数量:采样  1123件,裁判观点整理  295 件

6.检索关键词:婚姻法第十九条

注:本次数据报告主要针对夫妻双方在婚内签署的不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约定,因此不包括离婚协议以及为离婚而签署的财产约定。

 

1

大数据统计及分析


1、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数据报告主要选择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五个经济发达省份。共收集案例一千余例,排除离婚协议书及为离婚而签署的财产协议,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案件数量如下:



统计的五个省份中,有效案例共计295件,上海市最多,江苏省最少。


2、案由分布



离婚纠纷181起,离婚后财产纠纷66起,从数据报告中看出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约定产生的纠纷主要发生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这也符合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情况。


3、审理程序



一审程序的案件共207起,占比68%,二审程序81起,占比为27%,再审案件17起,占比5%。

 

4、裁判时间



从判决时间来看,2014年、2015年的数量到达顶峰,可能与前几年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有关,也可能与裁判文书网收录进度有关。


5、案例有效情况



有效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244件,占比84%,无效的案件30件,占比10%,可撤销的案件18起,占比6%。由此可知,除非出现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法院认定夫妻财产协议有效还是主流。


6、涉及财产类型



在所有的涉案纠纷中,不动产纠纷多达205起,而单纯涉及动产的案件仅为38起,占比为13%。因此,不动产仍然是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重要内容。此外,在涉及动产的范围中,多数还会涉及债权债务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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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同情形及裁判理由


一、夫妻双方约定AA制的情形


▋ 情形1: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自经济独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典型案例】(2016)苏01民终3862号

裁判理由:双方在婚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自经济独立。后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婚后的投资、收益、债务均由自己承担,上诉人没有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应认定双方就各自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作出归各自所有的明确约定,上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情形2: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协议,否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典型案例】(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353号

裁判理由: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予以明确的约定,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出资购买的三间平房,以及被告出资购买的其他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的情形


▋ 情形1:夫妻一方可将婚前个人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有效。

【典型案例】(2016)苏13民终3734号

裁判理由: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之间订立的房屋共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双方为共有权人,故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 情形2: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可以给出资贡献较大的一方适当多分。

【典型案例】(2015)青民五终字第1307号

裁判理由:根据协议书的记载,双方对协议书中各自的签字均认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被上诉人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主旨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考虑到该房产是由被上诉人婚前家人投入和借亲戚款项购买,对该房产来源贡献度大,应适当多分。

 

▋ 情形3:夫妻将一方婚前个人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该协议实质属于将其房产的50%权益赠与另一方。若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可撤销,所涉房屋仍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146号

裁判理由:涉案两套房产系潘某某婚前所购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签订了《婚姻协议》,约定潘某某名下的两套涉案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各自拥有50%的相关权益。该协议的实质是约定潘某某将房产的50%权益赠与潘某。现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潘某某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婚姻协议》不能撤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涉案两套房产应认定为潘某某的个人婚前财产。

 

▋ 情形4: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若一方将其部分房产份额约定归另一方所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典型案例】(2016)粤06民终2809号

裁判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并未简单认定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属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仅规定了离婚时的分割原则。而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之情形,故不适用本案。


本案中,买卖合同由黄某在婚前签订,以黄某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黄某名下,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房屋贷款,且黄某在婚后向邓某出具《协议书》,明确约定黄某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至少50%的产权归邓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情形5: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将该房产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属于赠与行为,在产权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可以撤销。

【典型案例】(2014)海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理由:讼争房产系原告于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婚前登记于原告个人名下,应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签署的《房屋共有协议》中,原告明确表达了确认讼争房产共同共有的意思,但因双方约定的对象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故该约定中有关共同共有的部分实质上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


三、夫妻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 情形1: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该财产约定有效,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一方可在房产物权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典型案例】(2015)西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理由:原告提交的“财产协议”,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确认,本院对于该协议效力予以确认。财产协议所涉房产属于被告个人婚前所有的不动产,我国不动产物权变更采取的是物权变动法定形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仅为变动的原因。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予行为属于一般赠予行为,被告在该赠予房产物权转移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撤销该赠予,原告诉请归其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情形2:夫妻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屋赠与配偶所有,属于赠与行为。但是经过公证的协议,即使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赠与也不能撤销。

【典型案例】(2015)兴民初字第2444号

原、被告均系再婚、各自均有子女,双方为避免子女们今后产生纠纷,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并经公证处公证生效,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其婚前个人房屋约定赠与原告后,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夫妻共同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情形


▋ 情形1:夫妻通过书面协议将共有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协议有效,即使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约取得房产所有权。

【典型案例】(2017)内01民终1275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婚内财产处分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不适用本案。

 

▋ 情形2:婚内财产协议非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或系一方受到胁迫等原因,那么财产分配协议中相关房产归属约定合法有效。

【典型案例】(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理由:原、被告签订财产分配协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该家庭财产协议书的法律后果有知晓能力,同时结合原、被告在审理中对签订该协议时家庭关系及具体原因的陈述,被告并无充分事实依据表明该协议签订时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或系被告受到胁迫等原因。故本院依法确认该财产分配协议中相关财产归属约定合法有效。


▋ 情形3:经过公证的的赠与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典型案例】(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81号

裁判理由:该房产虽然是婚后购买,但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签订了书面赠与书,上诉人罗某将属于其的一半产权无偿赠与给被上诉人徐某,且对该赠与书进行了公证。据此,该赠与书可视为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徐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权属的约定,即该房产归被上诉人徐某所有。

 

▋ 情形4: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房产属于自己的部分给予另一方所有,属于赠与合同。若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典型案例】(2012)岩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理由:讼争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的名义购买,依法属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依法应认定协议书的性质属赠与合同。由于《协议书》签订后,上诉人至今未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被上诉人依法可撤销赠与。

 

▋ 情形5:夫妻将婚后多套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只要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系通过协商,并系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表面有利益不平衡,亦不能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

【典型案例】(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079号

裁判理由: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不仅仅应衡量协议双方当事人表面上的利益是否严重失衡,还要看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一方是否利用了其优势地位或对方没有经验。本案中,协议内容的形成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做了慎重的考虑,非轻率所形成。且夫妻财产约定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夫妻双方在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时,通常还考虑了双方的情感、家庭关系、经济收入等各方面,故不能因表面的利益有些不平衡,就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

 

五、夫妻共同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形


▋ 情形1: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

【典型案例】 (2016)苏01民终9602号

裁判理由: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购房协议》,对双方购置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约定,一方99%一方1%,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现上诉人将诉争房屋均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明显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对此上诉人并未做出合理的解释,应对此承担相关不利后果,即负担相关产权变更手续费用,并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 情形2:夫妻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可以视为双方在婚内已对各自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作出约定。

【典型案例】(2016)沪0110民初13848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原、被告婚内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离婚时未作变更并明确双方财产分割完毕,可以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对各自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作出约定。双方离婚后,继续共有房屋的基础已丧失,现原告主张房屋产权,并同意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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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裁判规则4点总结 


夫妻之间关于房产的归属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通常来说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协议本身都是有效的。

但是协议能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各法院对协议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合同的定性不同,从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1、夫妻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常见的就是产证“加名字”情形。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如果房产已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房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房产来源的贡献度,对贡献较大的一方适当多分。


如果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就可能无法分割房产。


2、夫妻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法院基本都会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享有撤销权。但是,如果协议经过公证,即使房屋未办理过户,赠与也不能撤销。



3、夫妻双方将共有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常见的是产证“去名字”的情形,这种情形多发生在过错一方为了弥补错误、挽救婚姻而自愿放弃自己的房产份额。多数法院认可此种财产变动情形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夫妻财产约定,但是仍然有判例认为该产权变动实际上属于夫妻一方将其房产份额赠与给另一方,因此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4、虽然夫妻财产约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夫妻双方直接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各自按份共有的份额,可以视为双方已经对该房屋的权属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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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的3条法商建议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定制自己的财产属性,在今天特别适合高净值人群。但是,一份没有效力保证的协议,不但不能定纷止争,反而是新的纠纷来源。因此,我们总结了夫妻关于财产约定的三大注意事项。



1、应当签订书面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就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有将约定落实到书面协议才可靠,口头的承诺难算数。


2、书面约定还是有风险,尽快更名或公证。


涉及不动产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尽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将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否则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或者房产被擅自抵押、转让等风险。


3、财产协议中不包含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条款,因为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协议的内容并非是越多越有用。


一纸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实现财产归属的个性化。但是,协议的效力可能因为约定的形式、协议的内容、物权变更与否等而有所不同。4点总结3条建议,祝你闯关成功。


来源: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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