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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户口回迁尚未落户,肇事赔偿按何标准

胡传文 景来律师 2019-05-22

案情概要


2016年8月13日14时许,赵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钱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且构成伤残。另查明赵某原系农村户口,系复员军人,复员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时仍未落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赵某于2016年8月13日14时许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原服役所在地为城区。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有关赔偿。 

律师分析


受害人从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根据《人损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或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

 

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户口回迁却未落户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受害人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受损,而其又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其原户籍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予以计算。

 

作者:胡传文,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5223258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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