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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诉求赡养费,儿子竟称每月1000元过高!法院这样判

景来律师 2019-05-22

导读

10月17日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不赡养父母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还会担负法律责任。白云区法院今日公布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例。

63岁老父起诉儿子 要求支付赡养费

 

原告老郭与被告小郭是父子关系,2001 年老郭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小郭由母亲抚养,老郭支付抚养费至小郭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将房子等全部财产给了被告小郭母亲。如今,老郭已达 63 岁,年老体弱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仅靠贵州当地的低保费 503 元勉强维持生活,生活条件十分困难。

 

2012 年起,被告小郭在广州市某维修公司工作,月收入约 9000 元。老郭认为,被告已成年且未结婚,其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具备相当的赡养能力,有义务对年老体弱、失去生活能力的父亲履行赡养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 1000 元直至其去世时止。

 

儿子:赡养费每月500元已足够

 

被告小郭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但每月支付 1000 元赡养费过高,应以 500 元为宜。其 2016 年 7 月至 10 月实发工资为 4000 元至 5361 元不等,工资应按实发工资计算,而不应以 " 工资福利合计 " 计算,其余的福利均无法取现。原告的低保费加上每月 500 元足够其在贵阳市的生活消费,且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家具都是从被告家中搬去的,故认为赡养费每月 500 元已足够。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赡养父母不应附加条件,所有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原告已年逾六旬,无劳动能力,其领取的低保费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子,除在生活上应多给予原告关心、照顾以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充分的扶助,使原告安度晚年。


考虑老郭确无收入来源及每月领取低保的金额,根据其现居住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赡养费为每月 850 元。白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郭每月向老郭支付赡养费 850 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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