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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哪些情况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

许威 景来律师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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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朋友都知道,起诉时,如果案件没有涉及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时,我们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在例外情形下,比如离婚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所谓的被告就原告。

那么离婚诉讼在出现哪些情况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的呢? 


一、如果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居住,并且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时,因身份关系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为了能够及时解决纠纷,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如果作为被告的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因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下落不明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涉及身份关系时,也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当被告一方实行刑事犯罪活动被羁押或监禁,或者是触犯法律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进行改造时,原告对其提起诉讼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如果被告方因死亡、宣告死亡及其他事由已经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原告想要对他提起诉讼的,此时被告方因基本信息缺失,无法确认户籍地,因此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这一点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的,就此笔者想通过一个案例解读一下。

案 例

刘男的户口在江苏省A地,尹女户口在河北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刘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尹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管辖法院则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若刘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尹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刘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刘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尹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刘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刘男与尹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刘男去了C地,尹女去了D地,若尹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刘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尹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刘男与尹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刘男去了C地,尹女去了D地,若尹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刘男与尹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刘男去了C地,尹女去了D地,若尹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刘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尹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作者:许威,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电话:1811220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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