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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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28日生有一子王某甲。张某与王某于2015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王某甲由其母亲张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则赔偿违约金20000元。离婚后至2018年10月张某每月给付王某甲抚养费1500元,后就不再给付。现王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支付2018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对于王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支付违约金。根据离婚协议书,双方对违约金专门作了约定,该约定是张某和王某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没违背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予以遵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支付违约金,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王某甲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二、在本案中,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与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虽然也约定了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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