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滥用管辖权异议”了,最近一个被罚款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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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最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复议裁定被大量转发。该裁定书认为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维持了法院罚款30万的决定。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闽侯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建设公司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闽侯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工程地位于闽侯县。
该案属于专属管辖,XX建设公司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公司又针对裁定继续上诉。
2018年11月,闽侯法院认为,XX建设公司滥用诉权,属于恶意妨碍民事诉讼,严重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
XX建设公司随后提出复议申请,认为30万元的罚款金额明显过高,对其显失公平。
近日,经过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XX建设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且XX建设公司在复议申请中也承认了此事给闽侯县人民法院造成损害,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XX建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目前,此案复议决定书已送达至XX建设公司,若该公司不能按期交纳罚款,闽侯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并不少见,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
但现在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许多被告拖延时间的手段,不管有没有道理,先提一个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继续上诉,这样一折腾几个月就过去了。
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统计结果显示:自2013年以来审结的89件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因异议理由不成立被驳回的案件有87件,占97.75%;842件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中,裁定维持了一审驳回裁定的案件有839件,占99.6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曾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研:该审判庭2011年度共受理一审案件388件,其中有306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占受理案件的78.9%,一审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100%,有218件提起上诉,上诉率为71.2%,二审全部维持原裁定。
在此之前网上还流传过一个奇葩的管辖权异议,异议理由为:
“广州天河区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故要求本案移送天河法院审理”。
2017年南京市也有一个处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被告认为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向被告释明:原告户籍地在哪里不影响本案管辖。
但被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性权利,是否准许可以由法院依法裁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书,认为“被告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同时考虑当事人悔过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处罚”,对被告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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