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失信真的能否牵连全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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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3月,张某因借款没有及时履行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多方努力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张某还款。后张某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18年7月,张某的儿子高考成绩出来,顺利考上了某大学。但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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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失信人员的被限制力度不断加大,除了对本人外,对其家人特别是子女也进行了诸多限制。比如:公立学校在录取时会将失信家长的孩子拒之门外、招飞时政审无法通过等。绝大多数中国父母对孩子十分关爱,害怕因为自己而连累了子女,当失信人员的身份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相关权益时,很多人都会选择履行义务。所以,最近以子女就学等为条件“震慑老赖”的事情越来越多了。
但是,上述对失信人员子女的限制行为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就开篇案例而言,虽不乏有人认为学校的做法有利于督促失信人员履行义务值得肯定,但也有人认为失信人员的行为不应“株连”子女,学校的规定显然偏离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能否对失信人员家人进行限制应具体对待,没有法律依据的“株连”限制不能保护。
一、“限制”的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失信人员”的名称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和限高达到了有机的结合,使得对失信人员的限制有了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除了对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进行限制外,并没有其他限制的规定。
孩子读得起私立学校,意味着家里的经济条件并没有那么窘迫,欠债不还,相当于拿着别人的钱让自己的孩子读私立学校。本质上,这限制的是失信人的财产权而非其子女的上学权利。但不管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都只是仅仅规定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对于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公立学校等并没有进行限制,也没有对招飞政审等进行限制。所以,对失信人员子女除了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之外的其他限制都没有法律依据。
三、因为父母的问题直接限制子女的招录机会,是另一种“父债子偿”,而罪不及他人,摒弃株连,早已成为基本的共识。
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限制的,只有那些非法定的、非必须的、非专属于本人的,而是失信被执行人用财产为其子女获取的机会、资格或权益,才是应当限制的。相关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家长是失信人员,孩子就不能通过招飞政审。即便是要求更严格的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也只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本人不能报考,并没有限制失信人子女报考。因此,治理失信人员当然是一项要务,但也要有依据、有法理,在招录工作中应坚持以考察考生本人的学习成绩和品行为主,失信人员所涉及的主要是经济问题,子女不应该为父母的“黑历史”背锅。
四、录取机会不应该成为被剥夺的权利。
失信人员的行为跟其子女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不还钱也不是子女指使,显然和子女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这样限制其子女的录取机会,对这些失信人员的子女又是否不公平呢?虽然学校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失信人员履行义务,但是这也严重危害到其子女的权利。因此,约束高消费归高消费,但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和被公平录用的权利,当然不应在法律授权限制之列。法律的执行是刚性的,该执行的项目不打折扣,对于不该执行的项目则必须恪守权力边界。在实践中,不应为完成追讨任务,任性扩张对失信被执行人家人的限制。
(Jlls)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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