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偷瓜者的处罚来了!这个迟到的正义必须点赞

景来律师 2020-10-13


景来律师(jinglailvshi)——你朋友圈好多人都在关注的法律公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景来律师”免费订阅,专业、耐看的好文一读为快。

来源 丨澎湃新闻

景来律师导读

近日,河南鹤壁市淇县北阳镇一瓜农庞某被两女子偷了近10个西瓜,在双方拉扯中,偷瓜的两女子摔倒擦伤。警方要求庞某向两女子赔偿300元医药费。

事后,庞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满,向媒体寻求帮助。8月2日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社会关注,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公安机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后,双方已经和解,两女子也退还了300元医药费。但此事仍在网上仍引起广大网友不满,纷纷表示:“制止偷瓜反赔了300元,为何要等到“经媒体报道”后才改变执法结果?明明是偷瓜,怎么会成了“摘瓜”?处理结果上,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和解就完了,对于盗窃行为仅是批评教育,为何不处罚?”

8月4日,河南鹤壁市公安局最新的通告出来了...(Jlls)


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否则为侵权。


 

8月4日下午,河南鹤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针对此前“瓜农倒赔偷瓜者300元”一事。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以下为警情通报全文:

 

2019年8月3日,鹤壁市公安局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警情进行调查。

 

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8月4日,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我局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鹤壁公安工作。

 

鹤壁市公安局

 

2019年8月4日


延伸阅读:【谁在鼓励犯罪】西瓜被偷倒赔300元,瓜农:以后偷瓜的不敢拦了


河南都市频道报道,河南鹤壁淇县,瓜农庞大哥一家最近很郁闷,自己承包200亩地种西瓜,气人的是西瓜屡屡被偷,偷得比自己卖的还要多。

 

有的村民偷得不过瘾,直接开着三轮车来装!眼见又有人来偷瓜了,庞大哥赶紧去追,其他人都跑了,有个妇女背着一袋子西瓜落在后面,让她站住她还继续跑,庞大哥上前拉住她的衣服,结果这个妇女摔倒了,膝盖擦破了皮。谁知这个妇女打电话报了警,结果是倒赔了人家300块钱!

 

从此以后,庞大哥看见有人来偷瓜,也不敢撵也不敢拦,甚至都不敢大声叫,怕吓到对方。但越想越憋屈啊,最后无奈求助记者。

 

庞先生说,事情发生在7月29日,当天他和一起承包瓜田的朋友发现两名女子来偷西瓜,“摘了一布袋西瓜,大概有五六十斤”,按照当地西瓜每斤3角钱的价格,大概价值二十元左右。两女子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他拉到了电动车把,电动车倒下后,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随后两女子报了警。民警协调让庞某和朋友赔偿300元医药费,他们都感到十分委屈。

 

8月2日晚,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民警出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

 

通报称,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淇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置目标语提醒劝诫随意摘瓜行为。

 

然而,网友们纷纷不买账,纷纷表示,瓜农利益受损,为何多次报警却没有成效?

 

制止偷瓜反赔了300元,为何要等到“经媒体报道”后才改变执法结果?明明是偷瓜,怎么会成了“摘瓜”?这是性质问题,偷就是偷,跟涉案金额无关。

 

处理结果上,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和解就完了,对于盗窃行为仅是批评教育,为何不处罚?

 

8月3日,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通报,针对公众关注的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的警情,鹤壁市公安局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谁在鼓励违法犯罪?

 

根据电视报道画面,经常有人成群结伙去偷瓜,甚至连玉米地都趟出了一条路。这究竟是当地的治安状况混乱到如此地,还是这种偷瓜行为被视为合法,无人追究所致?

 

根据电视报道,“开着三轮车拿着麻袋”来偷瓜,瓜农“偷的比卖的还多”,积少成多,这是警方后来认为的“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吗?如果按照瓜农的损失计算,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级别了。难道只是因为违法者人多,就不用立案追究?

 

好不容易抓住一个偷瓜的,只调处报警人受伤损失情况,却不问为何受伤的?对偷瓜行为不予处理只处理受伤的事实,这是什么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照此执法尺度,被偷的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

 

可惜的是,即使经过媒体报道,当地警方在《通报》里也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把“偷瓜”行为的定义为“路过”、“摘了八、九个西瓜”,事后还帮瓜农“没有设置警示牌提醒路人不能偷瓜”,这是怪瓜农没设置警示标志的过错吗?难道种地、种瓜,没设置警示标志,偷就不算偷,可以随便“拿”、“摘”?

 

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是只是一句口号,更要体现在日常工作中。从瓜农长期忍受财物失窃无人处罚,到抓住小偷反倒需要赔偿其损失,再到《通报》中的用语模糊、法律认识不清,这已经不是什么执法法律认识水平的问题了,更是工作态度问题了。

 

最后想说的是,《治安处罚法》里并正当防卫一说,因为在法律概念上,正当防卫只是在《刑法》里和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法》里有规定。只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治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更多精彩内容


1、还记得引发舆情的“严书记女儿事件”吗?如今严书记被判了


2、11省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19版)


3、邮政编码将被取消,“新版邮编”可精准到个人


4、暗访按摩店妓女,算哪门子舆论监督?


5、西瓜被偷倒赔300元,这不是鼓励违法犯罪吗?

 

6、重庆保时捷女当街掌掴事件最新进展


7、法官如何有效避免审辩冲突:以朱明勇、伍雷庭审风波为视角


8、突发!大成女律师林小青涉黑恶案撤诉!两轮辩护辞全文公布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