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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是无罪!13岁六年级学生肢解同学,理由是“比我漂亮的都得死”…

景来律师 2021-06-06


来源法律读品

景来律师导读

近日,许多微信公众号在流传着下列一则消息: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肢解。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经查,该案确有其事,但真实案发时间为7年之前。新华网、央视新闻也关注了这个案件。(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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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影响该案的讨论价值。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究竟保护了谁?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时,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条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很多网友点赞之余不忘提一句,“早就该改了”。

 

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敏感话题。依照我国现行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然而近年来,大连13岁少年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屡次让人们震惊于个别未成年人所怀恶意、质疑刑事责任年龄定得太高——现在的孩子“早熟”,甚至还有未成年人故意钻年龄的空子实施犯罪,法律不该听之任之。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违背了初衷?

 

事实上,我国近几年类似此案件的事例极多,且事件发生较为频繁、性质恶劣,但相关处理似乎都秉承着“保护未成年行凶者”的原则,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未满14周岁犯罪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五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法律的漏洞令许多少年罪犯逃脱了责罚,更让很多渣滓偷奸耍滑伤害他人。更有甚者,已经形成了错误可怕的心理:“趁着未成年多干点坏事,反正不用负责任。”

 

网友不禁感叹:“法律原本的意思,不应该是未成年人欺负未成年人加重惩罚吗?”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只保护了未成年罪犯,是否就违背了其初衷呢?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的个别下调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需要

 

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提前间接导致了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首先,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今绝大多数家庭的生活条件、营养水平较二三十年前得到明显改善,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生长和发育出现了加速趋势,导致身体发育提前和成熟者逐渐增多。

 

其次,相对充足的物质条件改善了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他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那些不良信息很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误导。

 

12周岁、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已经身材高大,面貌趋于成熟,智力发育水平较高。从各种数据可以看出,如今的青少年比以前生理和心理发育相对较早,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出适时调整。

 

赞成理由

 

1.实现了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极端暴力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功能。

 

2.最大限度地修复因极端暴力案件得不到追责而失衡的公众心理。

 

3.对潜在的未成年暴力案件施害人起到威慑和教育警示作用,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4.十二周岁的设计,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最低标准,也符合我国青少年发育的客观情状,能满足对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评价。

 

5.诚然,刑法修正实施后的效果有待实践检验,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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