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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合伙人不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景来律师 2021-06-06


来源 | 股权专业律师

裁判要旨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赵某和钱某签订《购车协议》,合伙运营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收益、风险及其它开支由两人共同承担。合同签订后,钱某依约向赵某支付105000元购车款。

 

2018年3月24日,孙某驾驶该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不同意继续维修该车,钱某要求赵某与其共同对车辆进行维修,双方最终就车辆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8日,赵某向某汽运公司出具报废申请,某汽运公司同意后该车报废,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于2018年5月31日为该车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周某(赵某丈夫)、某汽运公司连带赔偿10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就合伙账务进行结算,钱某无权请求赔偿损失,驳回其诉讼请求。钱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支持一审裁判理由和结果。

 

钱某仍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高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2018年3月24日,案涉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车辆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后,经赵某、周某申请,案涉客车于2018年5月31日报废并注销登记。双方合伙事务无法继续进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我国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如有剩余财产,双方再进行财产分割。钱某主张因赵某、周某未经其同意,单方申请报废合伙经营的营运客车给其造成损失,应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分割后,以其因为合伙导致的实际损失为据,原判决因其以其投入的105000元出资款作为其直接经济损失不当,而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实际损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一、个人合伙经营中谨慎保存账目凭证。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个人合伙纠纷审理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财产分配的通用规则,极少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虽然确实存在部分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现实,但碍于法律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事人仅有初步证据,无法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经审理后无法查清合伙盈亏情况,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请。

 

二、做好监督,定期对帐,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审计,保存证据。个人合伙在运作中的不体系不规范常常造成合伙账目不全,在诉讼中出现无法审计的情况,当合伙运作出现问题时,主动通过协商进行审计,保存证据,实现自身权益的预防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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