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盖茨离婚,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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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公序良俗”,简单的说就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当然,讲究起来那是不得了,简直是“天高任龙飞”。
长期以来,我们不太“待见”这个词。喜欢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来替代。
直到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开始喜欢上了,其在《民诉法》的解释中首次使用了“公序良俗”:
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其协议违背公序良俗的(Jlls),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从此,我们开始,恋恋不忘!
2017年《民法总则》确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在整体“从严控制”无效的情形下依然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
解释一下“从严控制”的意思,就是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都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及合同。
2
大伙千万不要以为我不喜欢“公序良俗”。
我也是十分“迷”她的。
几乎世界上“上流”的成文法国家都在使用“公序良俗”的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广泛使用。
我们当然也是上流国家。
3
中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会有一个“市民公园”,比如:上海的人民公园、苏州的大公园......
公园里,两青年看见一个小姐姐走过,在荷尔蒙的作用下,他们吹了一声“口哨”。
会发生什么事?
这一声口哨,会被看做是“流氓行为”,只有“阿飞”才会对“小姐姐”吹口哨。
如果一定要追究,可能也是教育教育,警告一下。
当然,警察的“警告”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在1997年前,是要判刑的。
“在公共场所公然对不认识的妇女吹口哨,(Jlls)是一种侮辱妇女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流氓罪)。
以上是,1997年前我国《刑法》的规定。
当年,为此而“吃牢饭”的好多好多!
4
上个月,今年4月底,湖南岳阳中级法院判了一个二审案件。
简要案情:被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于是驾驶汽车去找。路上,果然发现了一人骑摩托车的,就是自己的摩托车,加油上去,转角处摩托车减速,汽车撞了上去。小偷(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
原告将车主(被告)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依据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判决被告及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对“误工金额”计算有误,上诉到岳阳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把案件性质进行了彻底改变,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二审法院为什么敢违背“程序法(诉讼法)”将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二审终审制”改成了“一审终审”?
重点来了,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偷车受伤,依机动车责任事故处理,违背了“公序良俗”。
说实话,我也认为一审的判决有问题。
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发回重审,为什么要自己改变案件性质,直接改判?
怎么可以举着“公序良俗”的大旗破坏法律的基本制度。
不错,从个案的结果来看,明辩了是非。
但是,我们确定需要付这样的代价吗?
这绝对不是“杞人忧天”。
我一直担心,那一天再把“公序良俗“也给玩坏了。
例子太多了。
5
离婚,自然是要先结婚。
对于结婚,孟子就说过“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孟子的话,基本上算是法律了。整个社会都遵守的很好。凡娶老婆,皆禀报父母获得批准(当然,这里还有“孝“的因素)。
可惜,舜娶老婆就没有禀报父母。
在制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时,显然没有考虑到”舜娶老婆“的情形。
孟子基本上可以算是“律法“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
是不是有的最高法的味道?
看看孟子怎么解决(审理)舜的问题?
禀报父母是为“孝“。不孝的情形有三种,最大的不孝是不续香火。
(本院认为)舜娶妻没禀报父母是怕无后,(Jlls)因此,舜虽然没有禀报,实际上等于禀报了一样。
于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成为了最厉害的”词“。
此处,想起了“流氓罪名“和”公序良俗“。
比尔盖茨离婚,破坏了家庭关系,夫妻恩爱才是“善良风俗”,当然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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