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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法官写的有罪判决书,却让明白的人看到了无罪

景来律师 2021-12-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应生 Author 黄应生

景来律师导读

近日,沿海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细细通读判决书后,却从字里行间读出了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发给几个资深刑事法官看,他们看后深有同感。我暗暗惊呼,撰写判决书的法官真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官!我甚至猜测,他可能认同无罪意见,但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有罪决定,他必须服从。因此,就在判决书中努力还原案件全貌,把控辩双方意见、有罪无罪证据都真实反映出来,让公众评判、让历史评判! 

其实,做一个有良知的公正法官并不难,只要将案件真实情况披露出来就行,人们自有公断、历史自有公断。(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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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书主要内容

 

判决书长达1.6万字,27页,由于篇幅所限,也为了更好的阅读体验,我在尽可能保留判决书原貌的情况下,作了必要删减。为了避免麻烦,我还将人名、地名作了脱密处理,其他都是判决书原文。

 

(一)判决认定的事实

 

2015年中旬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舒雁多次借款给被告人尚君共计人民币(下同)243万元,被告人尚君按月支付约3%的利息。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尚君因资金链断裂,已无法按时偿还被告人舒雁本息。被告人舒雁在明知被告人尚君资金恶化,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仍在2017年4月份告知被害人郝胜其通过把资金出借给尚君再出借给企业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并于2017年4月29日带被害人郝胜至被告人尚君办公室,介绍郝胜与被告人尚君相识,与被告人尚君共同隐瞒被告人尚君的经济状况,谎称借款用于给企业垫资过桥挣取高额利息,2017年4月29日至5月23日期间,3次骗取被害人郝胜借款共计134万元。被告人尚君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其中转入被告人舒雁账户129万元。后被告人尚君归还郝胜3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尚君又归还郝胜22000元。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尚君还分别骗取被害人季荣、韩潮320万元、285万元,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利息。后被告人尚君分别归还季荣51万元、韩潮107万元。

 

综上,被告人尚君骗取他人财物576万元,被告人舒雁骗取他人财物134万元。

 

(二)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尚君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2011年至2017年5月在银行一支行干行长,2017年6月至8月在银行二支行干行长,2017年8月底9月初辞职不干去了新疆,不干的原因是当时我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好多人去单位找我要钱,我怕影响不好就辞职了。2017年5月份前后,舒雁说有个朋友郝胜手里有点钱,想投过来挣点利息,我说可以,舒雁在领郝胜去之前,给我说过如果手头有钱就先打给她,没有明确说把郝胜的钱给她。我在2016年借了舒雁200万左右,放给各个企业了,给了舒雁一年多的利息,在她带郝胜去我那之前三、四个月,因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给我利息,我也把舒雁的利息停了,钱也收不回来了,利息已经欠了三四个月没给她。当时我告诉舒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给利息了,等企业给我钱,我再给她。

 

舒雁是领着郝胜到我办公室介绍给我认识的。聊天过程中,舒雁对郝胜说她有一笔钱放在我这,我帮着把钱放给外边的企业用来资金周转了,每个月收取一定的利息,利息比银行的高,一个月三分、四分不固定,听完舒雁的介绍,郝胜问我说他手里有二十万,能不能也放在我这里,意思是让我帮着把他的钱放给企业用,收取利息,我说可以,郝胜问放出去的话安不安全,能不能收回来,我说肯定能收回来,没问题,给他月息三分,郝胜还问钱投到哪里去,我说都在企业用做资金周转。因为银行的员工账户上不能出现大额资金,第二天,郝胜通过网银把188000元转到我朋友陈晓的账户上,少转的12000元算是提前付的两个月的利息,转款的时候我给郝胜打了一张20万的借据。

 

当时我告诉郝胜肯定能收回来,是为了获取他的信任,让他能把钱投进来,我能放出去挣点利息,当时觉得在外边还有来钱的渠道,如果放出去收不回来,可以从别的地方把钱找回来,所以就这么肯定的说了。当时觉得一个是会馆的洪涛欠我400万元,他说能贷出来5000万,贷出来就还钱;另一个是企业,我帮他们买了一块不良资产的厂房,省了利息,他们说要给我600万元的周转资金让我使用。2017年5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外面有900万元的欠款,另外还给别人担保的有四五百万,这900万中的400万借给会馆,出借时间是2016年10月份,月息三分五,另外500万元在2015年5、6月份借给服装公司了,月息三分左右。我借给会馆的400万现在有1200多万的欠款,后来这些渠道都没回来钱。我借给会馆的400万元,一直到2017年10月份,利息都是足额给的,10月份以后会馆的利息给不了,我去要,老板一万两万的也给,我问怎么回事,老板说资金紧张,让我等等,有钱了就给我,我调查知道会馆在外边借高利贷了,我向老板洪涛要本金,洪涛说他正在贷款,贷到了就给,结果贷款没批下来,钱没有给。借给服装公司的500万元,利息付到2017年6月份,6月份以后利息就开始断了,我去要利息,老板童东也是断断续续一万两万的给,我要本金,他说厂子要拆迁了,拆迁了就给,结果到现在也没拆迁,后来因为欠银行600万元贷款,被法院查封了,童东是否还借别人的钱我不知道。

 

2017年10月份前后,我听说会馆在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后来因为有人起诉会馆,有不良记录,贷款没有批下来。2018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会馆要破产。服装公司的老板童东在2018年10月份告诉我他破产了,厂房准备拍卖,让我赶紧去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我在2018年10月份左右起诉童东,我不知道童东2016年年底就申请破产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郝胜又要投20万元,他告诉舒雁了,钱都打到舒雁账户上去了,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实际转了194000元到舒雁账户,打款当天我在养生园请舒雁、郝胜吃饭,在吃饭前我又给郝胜写了20万元的借据。吃完饭,我单独给舒雁说钱不能都给她,得留一部分给企业用,舒雁说以后郝胜的钱直接打到她的账户上,先还欠她的钱,我当时什么也没说就走了。

 

又过了十多天,郝胜又准备投100万元,他告诉舒雁了,舒雁又告诉我。我们商定算上之前的40万元,140万中60万月息3分,80万月息2.5分。我给郝胜写了一张140万元的借据,然后舒雁拉着郝胜就走了,我知道舒雁不会把钱给我,我什么也没说就走了。此后,我按照约定付利息给郝胜,付到2017年7月份,到8月份,我放出去的钱利息都回不来了,企业的资金链断了,我要钱也要不回来,以后利息就一直没给郝胜,此后郝胜多次打电话向我要利息,我说去新疆了,郝胜向我要钱,我说把钱都投到我同学在新疆开的电缆厂了,钱回来就给郝胜,但是我一直弄不到钱,一直拖到现在没有给他。

 

第一次转到陈晓账户里的20万我转给舒雁13万,转给郑华5万、王永5千、严萍3千,这些人都是还他们的欠款。我没有告诉郝胜我欠舒雁的钱,也没有告诉郝胜他的钱我用来还给舒雁了。事先没有和舒雁商量怎么让郝胜投钱。我之前借的钱都是在企业里周转,我现在把借的钱还给之前的借款人,我认为等同于借的钱也是在企业里周转。

 

2.被告人舒雁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我和朋友吃饭的时候认识了尚君,知道尚君可以把钱放出去给企业或给个人用,收取利息,我当时觉得尚君本身是银行行长,信誉有保证,就找到他,希望把钱放他那,挣点利息,他同意了。从2015年6、7月份开始到2016年12月份,我多次陆续转钱给尚君,尚君也是还完了借,借完了还,具体付了多少利息记不住了。2016年12月份开始我向尚君要钱,当时是因为我要收购房子对外卖需要资金,但尚君拿不出来给不了钱,我问怎么回事,他说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2016年12月底的时候,我和尚君把账目算清楚,让尚君给我打了243万的总的借条,尚君找了会馆给做的担保,我记得借条上还有会馆的印章。尚君在外边是否有欠款我不清楚,当时也没有担心尚君还不了,因为尚君说他把钱都借给会馆酒店了,会馆正在贷款,贷款下来就还我,我觉得会馆这么大,不会有问题,还听他说把钱借给服装公司了,这个服装公司欠了尚君五六百万元。2016年12月以后,尚君有时三个月,有时四个月给一次利息,时间不定,一直到2017年8月尚君突然消失了,也不去上班了,后来知道他去新疆了,再没给我利息。利息不是按照3分给的,是按照1分5给的。尚君说利息太高了,会馆收不回来这么多利息,他的压力太大了,少给一些。

 

2017年4月份一天上午,我和郝胜去了尚君办公室。在办公室尚君和郝胜说什么我没注意,尚君给郝胜写借条。我银行卡收到13万,尚君说是他让别人转的,后来知道这13万是郝胜的钱。过了十来天,尚君问能不能找地方刷信用卡,我说有,尚君说他让郝胜联系我,我领着郝胜把钱刷出来,然后转到我账户上,算作尚君还我的钱,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尚君让我和郝胜去茶馆见面,郝胜和尚君商量再转100万,尚君说这100万扣除利息直接转到我账户上就行了,他们商量每个月的利息怎么付,最后达成一致,尚君每个月付给郝胜3.8万,尚君给郝胜写了一张140万元的借条。写完借条后,我拉着郝胜去银行,郝胜把96.7万元转到我银行卡中。后两次郝胜不把钱直接给尚君而是转给我,是郝胜和尚君他俩商量的,尚君没有当着郝胜的面说,但是尚君和我都明白,转到我账户上就是用来还我的钱。郝胜三次共转给我128万,我用于还债、个人消费。

 

我之前向尚君要钱,尚君拿不出来,我给尚君说过如果他手里有钱了先给我,他也同意,这次我想应该是尚君之前和郝胜谈好了,郝胜将钱放在他那里投资,尚君准备把收的郝胜的钱还给我。我没有主动将郝胜的钱占为已有,是尚君告诉我就是还我的钱,尚君让我直接把郝胜的钱转到我账户上了。

 

3.被害人郝胜的陈述

 

我和舒雁是邻居关系,2017年4月份,舒雁说她认识银行的尚君,尚行长通过帮别人垫资收取高利息,如果投资的话,尚行长能给三、四分的利息,舒雁说她也在尚行长那里有投资。2017年4月29日,舒雁带我去了银行,见到了尚君本人,我和尚君互加了微信,尚君说让我放心,什么时候用钱,提前打招呼,钱立马就能抽出来。我问尚君钱都投到哪里去,舒雁说尚行长给别人垫资都收5、6分利息,给我2、3分的利息不算高,只管到时候收利息,不用管把钱投哪,我半信半疑相信了,谈好月利息三分。当天,在尚君办公室,我扣除两个月的利息1.2万元后,将18.8万元转入尚君指定的陈晓账户上,并由尚君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

 

2017年5月9日,我从银行贷出来20万元,找到舒雁表示想投资,舒雁领着我通过刷POS机把钱刷出来,当晚,尚君请我和舒雁吃饭,尚君又给我写了20万元的借据,按照3分的利息,给了我一个月6000元的利息。2017年5月22日,我又凑了100万元,并告诉了舒雁,舒雁与尚君沟通后于次日5月23日上午开车拉我与尚君在茶馆见面,我们三人商定此100万中的20万元还是按照3分的利息,其余的80万按照2.5分的利息。尚君给我写了一张140万的总的借据,尚君根据舒雁的意思,在借据上注明:每月28日付息3.8万元(140万中60万按照3分计息,80万按照2.5分计息),第一笔款转入陈晓账户,第二笔20万转入舒雁账户,第三笔100万转入舒雁账户。当时我心里还不理解为什么这么写,尚君解释说他处在行长的位置上,不允许办理高息理财,这样写便于保密,还让一定不要对外讲。签完借据后,舒雁拉着我去了银行柜台,将利息刨除后,将96万多元转到舒雁的银行卡上。

 

到了2017年7月28日,尚君通过司机转来了3.8万元利息,7月30日他在微信里还告诉我说他被调到二支行上班了。到了8月底,尚行长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利息,给他打了好多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说他正在新疆休假,让等到9月底一次付清,到了9月底还是没有付给利息,我打电话给尚君,想抽回40万元,尚君说他把钱投到他新疆同学开的电缆厂里了,我要求他及时撤出来,注意风险。到了2017年10月份,还是没有给钱,我通过朋友打听调查,证实尚君已于2017年8月份辞职去了新疆喀什。我把这事告诉舒雁,舒雁还故作惊讶说不可能,等她落实落实。随后我找律师咨询,律师建议我去法院起诉舒雁,索赔100万,2017年12月27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由于舒雁和尚君是多年朋友,尚君又欠了舒雁巨额债务,所以第一次开庭时尚君违背了事先对我的承诺,全程为舒雁揽责,罔顾事实,说钱是他让我打给舒雁的,原因是他欠舒雁243万元。至此,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因尚君欠舒雁巨额欠款,尚君无法偿还,舒雁就以高息理财投资为诱饵,诱惑我在尚君那里投资,用我的理财款项填了尚君欠舒雁欠款的窟窿。他们两个人合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我的钱款。

 

4.证人郑委的证言

 

我是郝胜的同事,在2017年4月底的时候,郝胜跟我说,他的邻居叫舒雁认识银行行长尚君,能办理高息理财,问我办不办理,我当时没办。后来在5月9日的时候,郝胜带着我到海参馆吃饭,当时还有尚行长、舒雁。吃饭期间我还听他们说理财的事。再就是9月3日,我和郝胜以及舒雁等7、8个人在烤鸭店吃饭,期间,郝胜还感谢舒雁帮助介绍尚君办理理财的事。后来在2017年11月的时候,我听郝胜说他被骗了,尚君跑到新疆去了。

 

5.证人余力的证言

 

我是郝胜的同事,在2017年5月前后,当时在办公室,郝胜告诉我说他投资了一百多万理财,是他女邻居推荐给他的,这个邻居介绍了尚行长,尚行长帮着他理财,每个月利息2分到3分。当时我还劝他别被骗了,他当时态度挺相信对方的。后来听说他投资了140多万元,被对方骗了。

 

6.证人童东的证言

 

我和尚君认识很多年了,尚君以前在银行工作,在一支行和二支行干过行长。2013年我买了朋友的服装公司。从2013年到2015年6月,尚君一共投资给我496万元,利息有的是月息一分或者一分五,之后我一直按照约定给他利息。2015年5月10日我给他写了一张326万元的欠条,6月7日写了一张170万元的欠条,到了2016年服装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就到法院申请破产,整个工厂转让了。到了2019年1月,尚君因为欠一个叫徐宁的钱,当时将326万元的欠款转给徐宁了,这样我还欠尚君170万元,但是我也没钱还给他。在2016年的时候我服装公司破产的事我告诉尚君了,他也没说什么,也没有办法。

 

7.证人洪涛的证言

 

我是会馆的法定代表人。我和尚君是很好朋友,尚君是银行的行长,我让他帮忙介绍一些个人的钱,这样尚君就借了270多万元给我用,当时我也不知道是借的谁的钱,当时和尚君有协议,给尚君月息六分。后来在2016年12月份的时候,尚君领着一个叫舒雁的女的到我办公室,我知道借的钱是舒雁的。因为还了一部分本金,当天,尚君给舒雁写了一共243万的借条,让我做担保人,我在借条上签名,盖的公司的印章。之后,我又陆续还了13万,最后一共还了40万本金,现在我还欠尚君230万元。我借这270万元是在2015年,当时就付了半年利息,后来就断断续续又支付了半年,后因为借的个人的钱用来还银行贷款和酒店经营费用,个人利息付不了了,就因为这样尚君才和舒雁来找我,重新签的协议,我作担保。签协议的时候,我资金非常困难,银行利息还不上,借尚君的钱利息给不了,本金也给不了。当时已经面临破产,尚君是知道我公司情况的,因为我给他的利息支付不正常,他也听社会上的人说借给我的钱不安全,他就多次打电话问我,我给他答复很明确,钱确实紧张,但是正在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下来的话,所有的钱都能还上,让他先等一等,后来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我在银行贷款失败,尚君问我公司状况,我告诉他贷款失败,公司撑不下去了,准备把经营权转让,所以尚君是知道我公司情况的。2017年1月23日,我把公司经营权转让给债权人,后破产清算。

 

8.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1月28日,郝胜多次向尚君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尚君称借款投资给新疆同学处,其到新疆催要,并多次承诺还款,但一直未还的情况;自2016年12月9日开始被告人舒雁多次向被告人尚君催要欠款。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舒雁曾向被告人尚君发信息"尚行,明天上午我带郝哥去你单位,刚才和他说好了,他那里有20不用抵押东西,利息要三分,我告诉他,你用三个月。"尚君回复"好的"。

 

9.借据、借款协议、调解书等

 

⑴尚君与郝胜借款协议。证实2017年6月28日,尚君与郝胜签订借款协议,尚君向郝胜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第一笔款转陈晓账户,第二笔20万元转入舒雁账户,第三笔100万元转入舒雁账户。自每月28日付当月利息3.8万元。

 

⑵尚君与舒雁借款协议。证实2016年12月28日,尚君与舒雁签订借款协议,载明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28日,尚君累计向舒雁借款243万元。担保人洪涛,盖有房产公司印章。

 

⑶童东借据。证实2015年5月10日、2015年6月7日童东向尚君出具326万和170万两张借条。

 

⑷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2017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尚君向韩潮借款285万元,期间还款70万元,2018年经法院调解尚君与韩潮达成民事调解书。

 

⑸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转账明细。证实尚君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8月8日,向季荣借款320万元。2018年经法院调解,尚君与季荣达成民事调解书。

 

(三)法院的评判意见

 

1.关于被告人尚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2017年4月前,被告人尚君作为直接借款人已有大额债务无法归还,其中部分民事案件执行因尚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终止执行。被告人尚君虽对外有大量债权但其明知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也未采取诉讼等方式去实现债权,被告人尚君身为银行行长,在明知其债务人无力还款且自身亦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各被害人虚构借款均用于其他公司经营垫资挣取高额利息等的事实,向被害人隐瞒涉案资金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的事实,被告人尚君在明知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尚君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并未用于投资,其辩称收取涉案款项转给舒雁等人是置换债务,但该事实其并未如实告知郝胜等被害人,郝胜等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尚君的信任而交付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尚君诈骗被害人季荣、韩潮的事实,虽然被害人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调解书,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关于被告人舒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舒雁曾出借给尚君大额款项,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多次向尚君催要本息,其明知被告人尚君经济状况恶化、已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介绍被害人郝胜给尚君,并在事先达成尚君有钱后先归还其欠款的共识,向被害人郝胜谎称其将资金通过尚君出借给企业经营赚取高额利息,使郝胜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涉案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舒雁与被告人尚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因此采取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方式来抵顶尚君欠舒雁的债务。

 

(四)法院的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君、舒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舒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尚君退赔被害人季荣人民币268万元、退赔被害人韩潮人民币177万元;被告人尚君、舒雁共同退赔被害人郝胜人民币128万元。

二、点评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罗列的证据,法院有关舒雁参与诈骗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不准确的,可以得出舒雁没有参与诈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1.事实认定部分——舒雁没有参与诈骗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舒雁在明知被告人尚君资金恶化”“与被告人尚君共同隐瞒被告人尚君的经济状况”,缺乏证据证实。相反,现有证据却证实舒雁不知道尚君资金恶化和真实经济状况。主要理由是:

 

⑴舒雁不知道尚君资金恶化和真实经济状况,尚君只是告知舒雁“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且基于尚君是银行行长,信誉有保证,舒雁对尚君的还款能力深信不疑,不担心尚君还不了钱。

 

舒雁供述:“我当时觉得尚君本身是银行行长,信誉有保证,就找到他,希望把钱放他那,挣点利息,他同意了。”“尚君在外边是否有欠款我不清楚,当时也没有担心尚君还不了,因为尚君说他把钱都借给会馆酒店了,会馆正在贷款,贷款下来就还我,我觉得会馆这么大,不会有问题,还听他说把钱借给服装公司了,这个服装公司欠了尚君五六百万元。”“2016年12月份开始我向尚君要钱,当时是因为我要收购房子对外卖需要资金,但尚君拿不出来给不了钱,我问怎么回事,他说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

 

⑵尚君自己都认为资金能够周转过来,具有还款能力,怎么可能主动告知债权人舒雁,说他自己资金恶化,并请舒雁共同隐瞒他的经济状况?所以,当尚君对舒雁解释说:“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舒雁就完全相信了尚君的说法,且尚君所说也得到用钱企业的证实。

 

尚君供述:“郝胜问放出去的话安不安全,能不能收回来,我说肯定能收回来,没问题。”“当时觉得在外边还有来钱的渠道,如果放出去收不回来,可以从别的地方把钱找回来,所以就这么肯定的说了。”“一个是会馆的洪涛欠我400万元,他说能贷出来5000万,贷出来就还钱;另一个是企业,我帮他们买了一块不良资产的厂房,省了利息,他们说要给我600万元的周转资金让我使用。”“500万元在2015年5、6月份借给服装公司了,月息三分左右。我借给会馆的400万现在有1200多万的欠款,后来这些渠道都没回来钱。”

 

⑶郝胜也基于尚君是银行行长,对其实力、能力深信不疑,同事提醒他被骗,他还一点不担心,继续无任何担保地借款给尚君,且还感谢舒雁介绍尚行长帮他理财。

 

郝胜陈述:“舒雁说她认识银行的尚君,尚行长通过帮别人垫资收取高利息,如果投资的话,尚行长能给三、四分的利息,舒雁说她也在尚行长那里有投资。“我和尚君互加了微信,尚君说让我放心,什么时候用钱,提前打招呼,钱立马就能抽出来。我问尚君钱都投到哪里去,舒雁说尚行长给别人垫资都收5、6分利息,给我2、3分的利息不算高,只管到时候收利息,不用管把钱投哪”。

 

郑委证实:“郝胜跟我说,他的邻居叫舒雁认识银行行长尚君,能办理高息理财,问我办不办理,我当时没办。” “9月3日,我和郝胜以及舒雁等7、8个人在烤鸭店吃饭,期间,郝胜还感谢舒雁帮助介绍尚君办理理财的事。”

 

余力证实:“郝胜告诉我说他投资了一百多万理财,是他女邻居介绍了尚行长,尚行长帮着他理财,每个月利息2分到3分。当时我还劝他别被骗了,他当时态度挺相信对方的。”

 

综上,舒雁事前事中都不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对时任银行行长的尚君深信不疑。因此,判决认定“舒雁明知尚君资金恶化,并与尚君共同隐瞒尚君经济状况”,显然证据不足。

 

2. 法律适用部分——舒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决书认定“舒雁曾出借给尚君大额款项,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多次向尚君催要本息,其明知被告人尚君经济状况恶化、已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介绍被害人郝胜给尚君,并在事先达成尚君有钱后先归还其欠款的共识,向被害人郝胜谎称其将资金通过尚君出借给企业经营赚取高额利息,使郝胜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涉案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舒雁与被告人尚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因此采取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方式来抵顶尚君欠舒雁的债务。”该认定也不准确。根据判决书罗列的事实和证据,舒雁虽然有隐瞒真相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舒雁有非法占有目的。很显然,舒雁也是受害人,即使尚君把他从郝胜处借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舒雁,但尚君欠舒雁的款项仍未还清,舒雁仍承担了巨大损失,舒雁主观上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分文非法所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⑴舒雁本人也是受害人,没有非法所得一分钱。舒雁对尚君享有243万元合法债权,即使尚君把他从郝胜处借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舒雁,但舒雁没有非法所得一分钱,且尚君欠舒雁的款项至今仍未还清,舒雁仍承担了巨大损失,所以舒雁本人也是受害人。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沈某诈骗案中,明确对于为讨还欠款而充当高利贷中介的行为人不认定为犯罪。该案简要案情:“被告人沈某为归还王某某80万元的借款,经王某某介绍至被害人朱某某处,隐瞒大洋公司主要资产被査封及个人、公司大量负债、严重资不抵债等事实,虚构银行贷款正在办理等理由,骗取朱某某钱款94万元,用于偿还王某某的欠款。”王某某为讨还沈某所欠80万元款项,而介绍沈某到被害人朱某某处借款,沈某借到款项后依约还了欠款(是否全部还清不明)。当地检察机关不仅未对王某某以诈骗罪共犯提起公诉,甚至未以非法所得为由向王某某追缴赃款。我认为,检察机关承认王某某被害人地位,将其讨回欠款视为善意所得,是尊重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充满人性温暖的执法行为,值得肯定、可资借鉴。

 

⑵舒雁不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舒雁把郝胜介绍给尚君时,根本不知道尚君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甚至尚君本人都不认为其资金链已经断裂,始终认为这只是暂时的困难,别人的贷款办下来就可以还钱了。正如尚君供述:“当时我觉得在外边还有来钱的渠道,如果放出去收不回来,可以从别的地方把钱找回来,所以就这么肯定的说了。”事实上也是,尚君借给会馆400万元,月息3分,会馆至2017年10月还足额支付尚君每月12万元利息。尚君借给服装公司的500万元,月息3分,服装公司在2017年6月也还足额支付尚君每月15万元利息。卷宗材料还印证舒雁对尚君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并不知情,反而听信尚君说他正帮助会馆贷款5000万用于还债,对时任银行行长的尚君深信不疑,以至于到了2017年5月2日舒雁还借给尚君4万元。

 

⑶本案也不能推定舒雁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否则就显失公平。舒雁介绍郝胜认识尚君时,虽然隐瞒了尚君欠其243万元的事实,但舒雁并不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相反,舒雁基于尚君行长的身份、地位以及资源、人脉,对尚君的能力、实力充满了信任。

 

需要特别强调一点,舒雁只是平民百姓,而郝胜是机关干部。郝胜身份地位更加特殊、掌握信息更加全面,还有同事频频提醒,都受到尚君行长身份的蒙蔽,轻信了尚君、导致了损失,怎么能够要求舒雁全面掌握了解尚君的经济状况,并准确判断尚君的还款能力?!

 

郝胜陈述:“到了8月底,尚行长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利息,给他打了好多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说他正在新疆休假,让等到9月底一次付清,到了9月底还是没有付给利息,我打电话给尚君,想抽回40万元,尚君说他把钱投到他新疆同学开的电缆厂里了,我要求他及时撤出来,注意风险。到了2017年10月份,还是没有给钱,我通过朋友打听调查,证实尚君已于2017年8月份辞职去了新疆喀什。我把这事告诉舒雁,舒雁还故作惊讶说不可能,等她落实落实。”对比舒雁的供述:“2016年12月以后,尚君有时三个月,有时四个月给一次利息,时间不定,一直到2017年8月尚君突然消失了,也不去上班了,后来知道他去新疆了,再没给我利息。”可以看出:尚君敢对平民百姓舒雁失联,却不敢对机关干部郝胜失联;尚君从银行辞职到新疆后,郝胜有办法通过朋友打听调查清楚,而舒雁对尚君的去向行踪却一直蒙在鼓里。因此,如果为了维护郝胜的利益,推定舒雁知道尚君没有还款能力,进而强行对舒雁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就显失公平,可能引起弱势人员的强力反弹,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

 

⑷舒雁与郝胜之间没有借贷法律关系,更无诈骗行为。郝胜只与尚君形成民事借款关系。第一次20万元款项系郝胜根据尚君的指示打款至陈晓账户后,尚君再将其中13万元用于偿还舒雁的欠款;第二次20万元、第三次100万元,也均是郝胜出借给尚君,并根据尚君的指示,在扣除砍头息后分别将19.4万元和96.7万元打到舒雁账户。同时在尚君出具给郝胜的借据中,已经明确写明:“尚君向郝胜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第一笔款转陈晓账户,第二笔20万元转入舒雁账户,第三笔100万元转入舒雁账户。自每月28日付当月利息3.8万元。”这充分说明,郝胜对于其出借给尚君的款项被直接转入舒雁账户代收,是完全知情并同意的。

 

舒雁向尚君催讨欠款,并介绍郝胜向尚君放贷,只是为了收回欠款,而非诈骗。且其收回欠款的目的是为了买房,并非认为尚君没有还款能力了。舒雁收到尚君归还的128.9万元后,用于购房支出,证实舒雁有关“向尚君催讨欠款目的是想买房”供述的真实性,收回欠款用于利润更高的炒楼,也完全符合常理。

 

⑸郝胜出借款项时其实没有被骗。郝胜三次出借款项都是主动的,意在利用尚君银行行长身份将其款项进行“垫资过桥”投资,并从中收取三分高利。尚君在借款时主要是隐瞒了其欠舒雁款项的事实,但其银行行长的身份和地位却是实实在在的,其也确实变相在做“垫资过桥”业务,收取了高额利息。郝胜作为机关干部,决定不要任何担保地放贷给尚君,更多是基于对尚君行长身份及能力的信任,并想获得高额利息,没有被骗。

 

而且,尚君借款140万元后将款项用于还债,而未直接用于“垫资过桥”业务,并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因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未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约定,且在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情形下,双方往往不会限定借款用途,只要能够取得高额利润就行。更何况,从业务方面讲,所谓垫资过桥资金就是一种过渡资金,在个人或企业无法偿付既有债务时,通过向第三人借贷资金融通过桥,以弥补债务时间上的资金缺口。故该类资金性质和用途本质上就是“借新还旧或者拆东补西”。而尚君将所借款项用于还债,正是“拆东补西”,符合“垫资过桥”业务性质。正如尚君所说“我之前借的钱都是在企业里周转,我现在把借的钱还给之前的借款人,我认为等同于借的钱也是在企业里周转”。即便属于改变借款用途,也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综上,舒雁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伙同尚君共同诈骗的行为和故意,其只是努力向尚君讨回欠款,没有任何非法所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事谦抑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认定尚君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也不够充分,更何谈舒雁伙同尚君共同诈骗。具体可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第1432号指导案例:欺骗行为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认定为诈骗。该案例主旨是: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声明:本文是对法院判决书进行认真阅读和详细分析后得出的个人意见,仅供讨论。

 

2021年11月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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