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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发热病人正副院长被判刑,更多细节曝光

景来律师 2022-07-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度Law Author 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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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李涛和王济良决定上诉。


此前,他们分别担任四川南充市一医院的院长和副院长。让二人获刑的原因是“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这份判决一出,在医卫界和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法度Law”从王济良亲属处了解到,目前王济良已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李涛的亲属向“法度Law”表示,其上诉状也已提交给了法院。
5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通报称,2020年1月,因新冠肺炎在武汉暴发并扩散全国,为防治疫情,国家、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均多次召开疫情防控会议并发布疫情防控措施,对相关医疗机构做出诊疗规定和要求。
通报还显示,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校医院时任院长李涛、时任业务副院长王济良在收治发热病人苟某某、贾某某(二人系王济良的亲戚)的过程中,不顾多名医护人员提出反对意见和转院建议,拒绝执行顺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最终因发热病人苟某某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导致该医院十余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致使该医院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家属、社会上不特定多数群众存在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风险。
2022年5月10日,顺庆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王济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王济良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还认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遂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法度Law”邀请多位律师进行分析解读,并发表《被指“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医院院长、副院长被判刑!多位律师解读:到底冤不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也是业务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行为,正当意味着其行为本身是维护或保护正当利益的行为,只要不超出正当范围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把正当业务行为认定成犯罪。即是本案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以行政处罚,党纪处理即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亚超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患者出现急重症病情,无法及时转运至其他医院或其他医院来不及救治,可遵循《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原则。这起案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校医院不能设立发热门诊,应将病患转移至有发热门诊的医院;现有信息无法判断出更多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无法判断出当事人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分析称,法院应判决被告人李涛和王济良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最终判决两人承担刑事责任,将会起到很坏的示范作用和导向作用,将鼓励医院拒绝救治患者,社会效果将会糟糕。南京彭宇案就是一个很坏的案例,使人不敢见义勇为。
文章发表后,王济良亲属联系到“法度Law”,其提供的上诉状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有罪的裁判观点和理由存在重大错误,本案二审应当改判上诉人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审将1月21日区卫健局会议精神、1月22日校医院晨会要求和校医院医护人员的建议作为认定涉案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刑法》第330条的明文规定。“18号文件”并未要求“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案发前,也没有人对上诉人讲过“医院不能收治发热病人”。


二、原审以“苟某某(发热患者 编者注)工作性质特殊,接触人员很多很杂,不排除武汉接触史的可能性”为由,认为校医院及上诉人应当按疑似病例对其进行隔离、上报和转诊,进而以未执行前述要求为由对上诉人强加罪名,违背了医学诊断标准和刑事证明标准,实质是以“莫须有”之名给上诉人定罪。


本案中,苟某某、贾某某没有到过武汉,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发病前14天内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聚集性发病情形。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苟某某、贾某某有流行病学史。依据上述标准,不能认定其为“疑似病例”,也就不能要求校医院及有关人员执行报告、隔离、转诊等防控措施。


三、上诉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原审认为上诉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缺乏依据。


四、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故意,原审以“明知苟某某因工作原因存在疫区患者接触史的可能”为由,认定上诉人具有本案犯罪故意,违背基本法理和《刑法》第330条的明文规定。


在苟某某、贾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上诉人持续关注病程发展,甚至还通过私人关系联系三医院(顺庆区人民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检查、诊断,以防误诊、漏诊,充分说明上诉人一直持有积极、谨慎、负责的主观态度,绝无犯罪故意。


对于收治苟某某的原因,王济良家属向“法度Law”表示,2020年1月15日左右,苟某某出现轻微咳嗽、发烧的症状,在家吃药后有所好转,没有再发烧,但咳嗽得很厉害。当时临近春节,许多诊所停止营业,急于好转的苟某某便联系王济良,想去校医院输液。

对于起诉书记载的,2020年1月23日顺庆区卫健局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南顺卫健【2020】18号,下称“18号文”),18号文列举了顺庆区设有发热门诊医院机构名单,该校医院并不在此列。王济良家属称,当年1月15日前后还在宣传新冠没有“人传人”,所以大家完全没有往这方面想。其次,王济良已经近70岁高龄,对智能机的使用并不熟练,所以当时并未查看发在微信群里的这个文件。
王济良家属表示,苟某某的爱人贾某某出现咳嗽但不发烧的症状后,其前往南充当地一医院看病。“当时整个南充是没办法做核酸的,她在医院里隔离了十个小时左右,没有做核酸,经过区一级、市一级专家会诊后,被排除了新冠嫌疑,才和苟某某一同前往校医院输液。”
“法度Law”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有相关表述:2020年1月27日,苟某某的妻子贾某某因感冒在顺庆区人民医院治疗,因相关症状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王济良在当日下午得知贾某某被隔离,未对同样存在发热等症状的苟某某采取任何隔离措施和上报相关部门。贾某某在隔离16个小时后经专家会诊排除新冠肺炎。
次日,王济良安排贾某某到校医院治疗。期间,校医院医护人员多人多次向李涛、王济良反映二名病人存在患“新冠肺炎”可能,不能收治,要求将苟某某转诊到上级医院。李涛了解到该情况后遂要求医生不能收治贾某某,同时将苟某某办理出院。但王济良与李涛电话沟通并称三医院已经排除“新冠肺炎”,要求收治贾某某,李涛遂同意收治贾某某,并继续留治苟某某,未按“18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上述图片源自判决书扫描件截图,所载内容为两被告庭审辩护词


此外,王济良亲属向“法度Law”表示,2020年1月事件发生后,南充市卫健委于当年2月14日通报称,对参与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王济良、陈武春、侯良川、毛坤仪未严格执行卫生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王济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陈武春、侯良川暂停一年执业活动、毛坤仪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次听证通知是2020年3月31日,但南充市卫健委和南充政法委已于当年2月14日发布相关新闻。”王济良亲属表示,他们已经对顺庆区卫生健康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王济良亲属向“法度Law”出示的《西南石油大学校医院聘用合同书》显示,西南石油大学校医院因工作需要聘用王济良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三年,为有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证实王济良于2016.6.1—2018.12.31受聘于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校医院,担任副院长。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医院业务副院长的岗位职责,其中之一为:规范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断及治疗,负责传染病疫情的规范报告管理。2018年12月底王济良与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医院的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履行,校医院也是按原合同支付给王济良工资,并提供了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

另外,王济良亲属向“法度Law”出示的《南充市中心医院关于王济良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显示,王济良出生于1953年12月,四川南充人,早年毕业于广州中山医学院医学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大学毕业后,王济良先后在原航空工业部7328职工医院、南充地区人民医院(现南充市中心医院)工作,2011年6月聘为主任医师(正教授级),曾任南充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导师、神经内科主任、川北医学院第二临床学院神经内科教研室主任等职务,2014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
此外,王济良先后于2003年5月、2008年5月主动请缨,参加“非典”排查、“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还曾获得过四川省卫生厅授予的“四川省卫生应急先进个人”、川北医学院第二临床学院优秀带教教师、中共南充市中心医院委员会“优秀文明职工”等多项荣誉。
5月18日下午,“法度Law”联系到了李涛的亲属,其表示,李涛的上诉状也已提交给了法院,但“相关内容不便透露,都是律师在处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还表示,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能够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风险。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危险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客观行为必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既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传染病的危险。如果没有上述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案中,患者来医院就医时尚未确诊,就医后又前往当地有诊断资质的医院按照当时的诊断标准,经会诊后确定不是新冠病毒携带者,才有转会事发医院就医。


被告当时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不能以结果倒过来推倒原因。等病人确诊是新冠病毒携带者,再追究当时不知情者的原因。


诊治急危患者是医生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现实中,大量病症会有发热症状,一些急危患者也会出现发热症状,如果不能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一旦错过最佳救治时期,后果不堪设想。即是是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也不能见死不救,使他们错过最佳治疗时期。目前,医疗机构已经有了科学专业成熟的方法和设备,应对新冠病毒,其防控能把新冠病毒控制一个可控范围内,不会造成疫情初期大规模感染的情况,不能因噎废食。


本案中,被告有违反防疫政策的违规行为,但是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否则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让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敢救治急危患者,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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