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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景来律师 2022-12-24


景来律师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已确立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被告地位。《保险法》对此进一步明确,并且,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既可以是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成为被告。(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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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对责任保险保险人的共同被告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已在审判实践中达成共识。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21日刊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曾有如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款规定在2012年12月21日正式施行的版本中已经删除。

民法典侵权编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专门类型进行了规范,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该可以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显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被告,而该案由因属于侵权纠纷项下的案由,根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享受管辖权。保险公司既然是该次诉讼中的几个被告之一,那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当然享受管辖权。


拓展:
那么,保险公司赔完后,在行使代位权诉讼中,能否在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指导案例25号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可见,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该案管辖。根据上一段论证,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本车保险公司(即代位权诉讼中的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可以推断代位权诉讼中,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而不能以该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为由排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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