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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一方代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效力
来源丨最高裁判实务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代另一方先行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买受方、居间方签订含有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合同),又提供含有夫妻双方签名的“网签合同”,后另一方以“网签合同”非其本人签署、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不予追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受方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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