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强奸”一男致死的民国奇案,律师二审无罪辩护成功,法律思维值得至今学习
来源丨烟雨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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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于1913年的民国初年,收录于《刀笔菁华》《奸非致死之辩诉》,如今读来,其中的无论是律师的辩护观点,还是裁判者的法律思维,虽然历经百年之后,还是不得不令人惊叹。
案情及曹氏接案经过
宝山某镇,有周姓姊妹,凤宝、蓉宝。虽属村姑,而丰致嫣然。惟天性风骚,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间脱花,适某店学徒李甲,途经其处,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欢。时正夕照西沉,金风送爽,某学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脱而死。
(案件的大概是:宝山地区某镇的两名乡下女子,一个叫凤宝,一个叫凤蓉。两人虽然是村姑但长得十分出众,而且天性风骚。秋日某日,两人到地里摘棉花,适逢镇上某店的一个学徒李甲路过,被两姐妹拉到地中,“席地交欢”。夕阳西下,天高气爽,三人忘乎所以发生关系,没想到,李甲不知休止,竟然“精脱而死”,跟西门庆的死法一样。)
时儿女手足无措,呆若木鸡,适有警士过此,遂为所见,询得实情,带回所中。所长某,以事关刑事,不敢自专,即送至县属讯办。知事民国初年,绝大多数县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县长监理司法。张某,更属庸懦之辈,一任承审员之讯理。而此案结果,以事实确凿,某学徒因轮奸毙命,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于死地。惟因贪欢误杀,情有可原,乃为减等治罪。
(一审结果是,县长判两女子强奸男子致死,凤宝凤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狱将成,律师曹汝霖适赴吴淞游览,闻其事而哀之,语人曰:“贵地岂无人知法律者耶?”人奇其言,争相诘问,曹告以周氏姊妹不应受此枉罪。有周之戚沈某,求曹代为辩白,曹乃慨然允之,并不求报,乃对客挥毫,代做一控诉状,上诉江苏高等厅。
(案件一审之后,恰逢律师曹汝霖到此地游玩,听说了这个案件之后,对人说:这里难道没有人知道法律吗?被周氏姐妹的亲戚聘为代理辩护律师,将案件上诉到了江苏高等法院。)
曹氏辩护词
案件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辩护律师曹汝霖(其后的五四运动时期被“火烧赵家楼”的曹汝霖),当时号称“民国第一大律师”。曹汝霖,1877年生于上海,早年,曾在日本留学,毕业于日本政法大学,多次为辩护人出庭执行辩护,留下了了几本重要的参考资料供后人传阅。五四运动前,他曾集交通总长、财政总长和交通银行总理等职位于一身,是北洋政府权倾一时的政客。
(曹汝霖像)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当前的法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治权,因此妇女强奸男性的确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延续至今,女性仍然不会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过,随着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进步,女性对男性“强奸”,可认定为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