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开庭,该案两名辩护律师刘长、王昊宸称在法院的安检处遭遇了一场波折:法警对他们进行脱鞋安检,不允许两人携带工作电脑进入法庭;更让他们意外的是,他们还没有进入法庭,就被告知庭开完了。当日,两位律师公开发表了声明,并在微博直播介绍相关案情。法院能否对出庭律师进行安检,甚至脱鞋安检?能否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辩护人到场,庭审是否合法?相关话题引发法律界高度关注。就该案二审相关问题,8月7日下午,澎湃新闻多次联系来宾中院办公室、刑庭、宣传部门,均未得到确切答复。两名辩护律师表示,目前尚没有接到法院再开庭的通知。律师:被要求脱鞋安检、禁带电脑,人还没进去被告知庭开完了8月7日,来宾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冯波律师涉黑案”。担任冯波二审辩护人的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昊宸律师。两名律师发出的声明称,8月7日上午8点47分,两人提前到达来宾中院,准备参加定于上午9点开始的冯波案庭审。但在抵达法院后,安检处的工作人员称该案重大敏感,需要对律师进行安检。考虑到庭审即将开始,两名律师选择同意接受安检,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对他们随身携带的包进行了过机检查,之后又对两名律师进行了人身检查,并要求两人脱鞋安检。两人均予以配合。声明称,安检完毕后,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又禁止律师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律师反复释明,该案有案卷600多本,材料均以电子方式存在电脑内,笔记本电脑系律师必要的办案工具,且此前一审、二审的开庭中,辩护律师均被允许携带电脑,足见该案并不“重大、敏感”,律师是可以携带电脑的。声明称,在反复沟通过程中,时间已走到了9点25分,安检口有两名穿检察官制服的人员走出,随即,该案法官助理及部分穿法警制服的人员表示,庭审已经结束。
据一名进入法庭旁听的人士介绍,在两名律师接受安检、就被禁止携带电脑交涉期间,庭审进行了约20分钟,法庭随后宣布休庭。两名律师表示,他们反复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帮忙联系合议庭成员,确认上午庭审是否真的已经举行、或已经结束、或择日再开庭,均无回音。澎湃新闻注意到,被告知庭审结束后,刘长和王昊宸律师在微博直播介绍冯波案相关情况。3个多小时的微博直播观看量达到10.5万。8月7日下午,澎湃新闻拨打了此前曾联系过刘长律师的来宾中院刑二庭办公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澎湃新闻联系了来宾中院办公室,被告知冯波案相关情况其并不知情,可联系刑二庭内勤、法院宣传部。但澎湃新闻多次拨打其提供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上述开庭风波引起了学者、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并引发舆论热议。律师参加开庭是否应接受安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从逻辑上讲,《法庭规则》就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员进入法庭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贺小电介绍,首先是基本原则,凡是进入法庭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在内都要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其次,采取排除一定程度的例外原则,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法庭规则》用的是‘可以’。何为‘可以’,从法理及规则设置的基本精神出发,属于应当允许执行职务的律师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不允许属于例外。否则,将‘可以’理解为‘可以允许,也可以不允许’,由法院工作人员随意决定,那么,此种规定则没有任何意义。”贺小电强调。最后,《法庭规则》明确了执行职务的律师进入法庭需要接受安全检查的标准、条件。“这一标准是唯一而明确的,即‘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律师进行安检的前提条件是,检察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检查。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标准。”贺小电说,一些法院自行设置“案件重大或者敏感”的安检标准,这是对《法庭规则》的曲解。“另外,作为法庭各方诉讼权利平等的延伸,进入法庭时能否保持控辩两造平等,乃是该法院能否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最初检验与标志。”贺小电说,“如果一开始就将执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和律师区别对待,便无法在实质的法庭庭审中实行控辩两造的平等。”对于出庭律师被禁止携带电脑进入法庭的情况,多名刑辩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在近年来的履职过程中,这种情况已极少遇见,律师参加庭审必然要携带相关物品,比如手提电脑、手机、公文包等,这些物品能更好地辅助律师完成发表法律意见、辩论观点等庭审活动,提升庭审效率。澎湃新闻注意到,就保障律师执业、允许携带电脑进入法庭等权利方面,部分省市、地区的高院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7月20日北京高院颁行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第11条就规定,“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一步强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及控辩平等原则。澎湃新闻检索当时的新闻报道发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规定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律师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贺小电介绍,《法庭规则》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办案,但是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法庭规则》第1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7条第2款均规定,违反规则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传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这进一步说明手机、电脑等可以携带进行法庭,只是禁止使用它们实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按照冯波案辩护律师的说法,此案案卷多达600余本,均系电子案卷,从而以电脑储存、保管、阅读、编辑、运用案件材料,以及在庭审活动中记录控方的要点,电脑是一种最为有效,在现代的诉讼中律师辩护必不可少的基本工具。如果禁止带入法庭,又怎样保障辩护律师的依法执业,又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贺小电说。辩护人没到场,庭审是否合法?如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名律师的声明称,他们在来宾中院遭遇的情形属于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极端情况,辩护人已实质上被剥夺了庭内辩护的权利,他们仍继续在庭外以一切合法的方式为冯波进行辩护。在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到场辩护的情况下,法院的庭审是否合法?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如何保障?澎湃新闻注意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等全国多位刑诉法专家均对来宾法院的做法表示惊讶、否定和愤怒。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澎湃新闻,“法院应该没有进行实质审理,否则不太可能半小时就结束。如果律师没有到场,进行审判是无效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明勇介绍,如果辩护人没有到庭,正常情况下庭审不能够进行。“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如果刑事案件控辩双方中,只有控方,没有辩方,法庭首先要查明被告人有没有委托辩护人,以及辩护人现在的情况,比如是不是解除委托了,或者要不要另行委托。在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法院自行设置的禁带电脑规定而未能进入法庭的情况下,庭审不能进行,因为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保障。而辩护权是宪法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贺小电表示,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监督、完善诉讼活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等一些规范性文件,其最终目的是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首要、核心权利——辩护权。澎湃新闻搜索发现,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曾于2019年8月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法规,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全面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规范司法,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调研座谈会。当时,时任副检察长冯家平强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检察机关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对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监督纠正,确保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代理权等各项权利,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严格规范司法、文明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两名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向各自所在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并将向包括来宾市检察院在内的各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