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最高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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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出现了大量的“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使用仿冒律师的证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以为他们也是律师。
小编听过“房地产经纪人”“演艺经纪人”,如今居然还冒出了“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
可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花样百出!主要是群众分不清“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咨询公司”“法律事务所”不是律师事务所。
网友武汉李律师:法务经纪人委员会,这是啥妖魔鬼怪?
这个所谓的法务经纪人,某协会自创网站,还可以开函件代理案件。司法部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证门槛考试像个笑话,人家三个月就可以成为高级法务精英。
虽然民诉法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该团体是非盈利机构,二是被推荐的公民应该是该团体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具有劳动人事关系。显然,最核心的两个特征都不具备,这个辽宁省经纪人协会自创网站,设置考试,又可以收取500元每份开函费用。考试无门槛。要知道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低学历是本科,改革以后非法学本科专业都不具备参考条件。国家该出手了,管管这些牛鬼蛇神吧。这种垃圾的存在最终损害的只能是那些委托人的利益。
网友执行苏律师:遥遥领先!辽宁的“律师经纪人”可以开庭
如图..最近很火的事件,经纪人协会搞什么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查了下才知道,在辽宁,“律师经纪人”居然可以去开庭代理民事案件...
震撼和无语...
我很确定我学的民诉法61条、还有民诉法司法解释87条不是这个意思...
吓的我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翻出来看了下,确定「公民代理」不是这个意思。有网友评论:律师经纪人可不只是玩笑,通过成立协会将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包装为“社会团体”,再通过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推荐加入协会的人员代理案件到法院开庭。如此这般,就可以绕开现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制度,利用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种协会中的自由掌握会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决定权,让非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社会团体推荐”的方式代理案件出庭(只限于开庭,调查令取证、刑事案件会见阅卷等不行,但已经足够覆盖大多数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公司的以上操作,说明他们已经不限于案源控制,业务范围已经开始向着律师行业的案件出庭代理延伸。有律师撰文指出,自己代理案件期间,碰到几次当事人咨询公民代理的问题,甚至在省高院开庭,也碰到了公民担任代理人的情形。查看对方的代理和出庭手续,对方也拿出了难辨真假的会员证和推荐信,来自未曾耳闻的社会团体。这不仅仅是诉讼权利的实现问题,更是关系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在2023年3月22日发布了《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示单》,对此进行了提示。详见如下: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示单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社会组织违法推荐公民代理诉讼,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破坏了我省营商环境。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知悉管理体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有关规定,涉法类社会组织严格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由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等部门担任,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法学会担任。 二、加强自身建设。社会组织应当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确保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要实行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以章程为准则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的机制,用制度办会、用机制管理,不断提升整体运作能力。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党组织的作用,协调推进健康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换届后及时更新会员名册、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单等,报送民政部门存入社会组织档案。 三、规范服务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采取举办公益讲座、法制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守法、用法意识。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要对开展推荐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并坚决予以纠正,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如发现有关社会组织仍在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