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个案例读懂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观点和审理要点
来源丨 iCourt法秀
2023年9月1日发布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明确将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因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行政协议案件)列为行政复议范围之一。在 2015 年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发布了多批典型案例,可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参考。(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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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案例 76 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14 )萍行终字第 10 号】
核心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协议的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反悔。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对行政协议约定内容的解释。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TG - 0403 号地块出让时对外公布的土地用途是“开发用地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出让合同中约定为“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但市国土局与亚鹏公司就该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而萍乡市规划局对原萍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复函确认 TG - 0403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23173.3 平方米(含冷藏车间)的用地性质是商住综合用地。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与挂牌出让公告明确的用地性质一致,且该解释是萍乡市规划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助于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并无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市国土局关于土地使用性质的判断产生约束力。因此,对市国土局提出的冷藏车间占地为工业用地的主张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 年 09 期)案例: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相对人迟延履行行政协议的主要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行政机关有权解除行政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属于程序违法。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解除行政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程序合法。
部分判决原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法院认为,寿光市政府对供气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决定收回上诉人燃气经营区域授权,应当告知上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上诉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寿光市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而寿光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其取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上诉人寿光市政府作出 47 号通知收回上诉人昆仑燃气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 年 05 期)案例: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2020 )最高法行再 509 号】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在认定行政协议效力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首先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此外,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该案例引申出来的疑难问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判断行政协议效力的依据?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三问三答》中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首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判断;在没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参照适用规章、参考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均可以作为审查判断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是否具有职权、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等依据……在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依据上,之所以将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监督依法行政的需要。”
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 年 08 期)案例: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虽然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明确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意思清晰明确并无歧义,涉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予续期”的约定为有效约定,原告认为该条款无效的主要理由在于其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到期前有权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法院认为,该条是对于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权利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其并不排除政府机关与海域使用权人对于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续期以及续期方式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政府以该条款对相关海域的使用权出让作出一定的限定,具有合理性,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界定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应当如何区分和界定。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大英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永佳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
6.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二: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以外,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具体哪些争议属于被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案件即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和范围。
部分判决原文:“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梳理,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外,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将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既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在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7.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三: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核心裁判观点:因订立于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因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案件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适用。
部分判决原文:“案涉《投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本质特征,对形成于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案涉《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因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对沙湾区政府未履行案涉《投资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该案例引申出来的疑难问题: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三问三答》中认为:“行政协议诉讼案件适用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制度,采取的是“两分法”,即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制度。我们认为,在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 )原告对行政协议订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 )行政机关行使的变更、解除权,如果是基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制度中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而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适用起诉期限制度;行政机关如果是基于行政协议的明确约定行使变更、解除权,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 )无效行政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自始无效。原告对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后订立的行政协议起诉主张无效,且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既不适用起诉期限制度,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直接进入实体审查。如果最终认定行政协议并非无效情形,且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 )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对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不同的影响。因诉讼时效属于当事人主张的抗辩事由之一,对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 )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 199 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制度。原告未在《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协议撤销权或者在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四: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因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各份行政协议并不必然无效,各方的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重复授予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违法或违约后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协议合法有效,中油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英德市政府作为该管委会这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一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但英德市政府又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华润公司,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法院同时认为,该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并不必然导致在后的华润公司所获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无效,华润公司基于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
9.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五: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被诉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民事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与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签订本案被诉的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 8 月 4 日,王某某的年龄已近 70 岁,协商的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等,综合以上因素,难以肯定王某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据此,判决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
10.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六: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发布招商奖励政策、作出奖励承诺,相对人据此开展相应行为并达成奖励条件的,双方成立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应按承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条款的解释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成立、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条款的解释。
部分判决原文:“丰县政府作出的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 23 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一审中丰县发改委将《 23 号通知》附则所规定的“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仅指丰县原有企业,追加投入,扩大产能,属于限缩性的解释。该解释与社会公众正常的理解不符。丰县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义务,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认为丰县发改委《解释》中的该相关内容无效,判令丰县政府继续依照《 23 号通知》的承诺履行义务。”
11.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七: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
核心裁判观点:被拆迁人同意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的,双方未就房屋的性质、面积及补偿的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空白拆迁行政协议并非无效,双方就补偿内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空白行政协议后续如何履行。
部分判决原文:“对于原告同意收购、承诺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款项并已实际预支部分补偿款、行政机关愿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故对原告事后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补偿问题,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
12.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八: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对行政协议进行效力性审查的同时,亦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例如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行政协议),并作出相应裁判。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效力。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临港管委会系由安吉县人民政府等以规范性文件设立并赋予相应职能的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该管委会被撤销后,更无权实施签约行为。虽然安吉县人民政府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改变临港管委会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行为违法的事实,故判决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等设立的临港管委会与展鹏铸造厂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违法。”
13.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十: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民事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安丘市人民政府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 100 ㎡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
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撤销行政协议。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补偿协议为卡朱米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荔城区政府可在与卡朱米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二: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对补偿款项的认定确有错误,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使行政协议回归合法状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错误。
部分判决原文:“补偿协议对冯志来户的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确有错误,进而影响到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数额的确定。虹口居困认定小组在本案审理中对居住困难人口重新作出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考虑到补偿协议对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确定涉及国家征收补偿资金,虹口区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明确要求返还错误增加的补贴,因此对补偿协议第六条内容依法应予变更。”
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三: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的,相对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行政机关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等违约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承担。
部分判决原文:“新盛镇政府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剩余款项依法支付,或者虽未依法支付但存在正当阻却事由。故新盛镇政府尚有 83,655.13 元土地复垦补偿费未支付给张绍春,且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行为确给张绍春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张绍春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依法支持。遂判决新盛镇政府继续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张绍春土地复垦补偿费 83,655.13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四: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在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认定、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争议中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
部分判决原文:“结合张铁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树祥一人所有,在张树祥去世后,不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铁成可以继承张树祥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树祥尚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铁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五: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履职行为提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后续如何履行问题、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部分判决原文:“九鼎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依约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池北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
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六: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委托不具备职权的单位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以订立协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有违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在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被征收人提高补偿标准、通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超额支付补偿款、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订立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协议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株洲县政府本应依法征收,其委托渌口镇政府实施征收工作,属征收程序不规范,亦属未完全依法履职;现其又以渌口镇政府不具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法定职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予撤销,有违诚信原则,亦不利于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渌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佐义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 80 万元。故补偿协议中涉及 80 万元金额的部分依法无效,对该 80 万元应予以追回。”
2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七: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订立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尽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但在不具备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内容,而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行政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予以履行。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部分判决原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办将本应依约为马诺安置的 610 平方米及 352.6 平方米两套房屋变更为安置一套 928.84 平方米房屋,该行为构成违约,马诺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重新订立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确认了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费的计发期间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而本协议安置房屋通知进户日期为 2018 年 9 月。龙沙区政府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马诺至 2018 年 9 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义务。”
2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八: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权益的路径,通常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途径促使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或者合同性特征,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违反行政性要求的,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当事人,如主张抵销的权利。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义务完全相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行政机关的抵销主张。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张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的义务相互抵销。
部分判决原文:“行政协议约定,当建设投资达 180 万元时,出让地价超过每亩 3 万元部分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建设资金以加快建设进程;要求投产第四年产值必须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 150 万元以上,否则恒裕公司需返还出让地价超过每亩 3 万元部分的资金和同期利息。虽然恒裕公司建设投资达到 180 万元的条件,但至本案诉讼时,恒裕公司一直未达到年产值 2000 万元、年税收 150 万元的条件要求,其请求返还扶持资金的条件未成就。融安县政府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但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双方义务具备相互抵销的情况下,融安县政府无需先行兑现扶持资金。”
2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如招投标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经过或者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进而对行政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行政协议未成立或者无效的,当事人提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应按照缔约过失情形确认协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案涉垃圾焚烧发电 BOT 招标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应公开招标的规定,废标后没有报请相关部门批准重新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招标行为无效。由于案涉招标属于严重违法的无效招标,本案不适用违约责任。故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要求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6,705 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但涡阳县政府应当退还保证金,并依法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十: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同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从合约角度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协议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效力或者行政协议整体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仅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就投资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总体上并不违法,但其中要求办理土地分割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禁止同类物流园建设以及办理码头许可证等约定和承诺超越涟水开发区管委会、涟水县政府职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条款。涟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四通一平”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淮安红太阳公司为实现“四通一平”中电通和路通而付出的费用,依法应由涟水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一: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要求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当举证证明责任。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不履行协议。
部分判决原文:“历城区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历城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
2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二: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优先于协议性、合法性优先于合约性,行政协议应当优先适用合法性原则。当行政协议的合约性与合法性相冲突,即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对该内容的效力应当不予认可。若行政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而没有协商空间,协议当事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部分判决原文:“陈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其属于王某某户内被补偿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良渚街道办与王某某户订立协议时,拒绝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也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法应予纠正。”
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三:王某诉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出让案
核心裁判观点:前置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由此依法不能订立行政协议的,协议相对人可以请求判决确认前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协议相对人基于对前置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主张行政赔偿。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无法订立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怀宁国土局将未确定土地容积率这一重要规划条件的涉案地块进行出让拍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怀宁国土局明知涉案地块未规划土地容积率,无法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通过建设审批,仍与王某订立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取王某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将涉案地块交由王某作开发准备,且至今仍未为王某完成规划条件的审批,使王某的开发目的一直不能实现。法院遂判决确认怀宁国土局拍卖涉案地块行为违法并赔偿王某损失。”
2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四:凤冈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情形下订立行政协议,由此对协议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订立行政协议的程序是否合法。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周某某及某工贸公司对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归属各执一词,在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权属存在异议,且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属周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凤冈县政府直接与周某某订立《安置协议》缺乏事实根据。此外,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凤冈县政府在明知周某某系承租人,某工贸公司系出租人的情况下,其订立《安置协议》前应当就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归属充分听取周某某及某工贸公司的意见,必要时可引导租赁双方就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权属进行明确后再予补偿安置。凤冈县政府在未通知某工贸公司参与并听取其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与周某某订立《安置协议》,亦违反正当程序。”
该案例引申出来的疑难问题:被征收房屋证载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居住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时,征收部门与证载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居住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实际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三问三答》中认为:“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就已经向征收部门明确告知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征收部门未经调查核实仍直接与证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居住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认定该补偿协议遗漏或错列被征收人,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征收部门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权属调查、告知或者公告等义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的证载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该协议本身并无不当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另行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权益。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争议,且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限内又无法解决争议的,为兼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征收部门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6 条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予以提存。”
2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五:某国际有限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解除特许权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
核心裁判观点:协议相对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因行政机关不能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协议之诉,行政机关通常以单方通知或决定的方式,依法送达给协议相对人以解除行政协议,送达之日即为行政协议解除之时。关于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律效力,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程序是否妥当。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某高速公司因与其委托施工方发生争议,涉案项目自 2015 年 7 月始未正常推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特许权协议》约定的荆州市政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成就,荆州市政府作出《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此外,为妥善处理争议,荆州市政府不仅按照约定给予了协谈整改期,且在拟作出解除协议之前给予某高速公司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并如期举行了听证,作出被诉《通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妥当。”
2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六: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
核心裁判观点: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情势发生变更,致使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又将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政策的执行,且变更行政协议内容也无法使之符合公共政策,行政机关据此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行政协议的行政性特征,决定行政机关可能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订立、履行行政协议,若协议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协议诉讼时请求附带审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合法、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部分判决原文:“京缓堵函〔 2017 〕 3 号文属于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畴,该文中关于路侧停车管理改革的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也能够确保路侧停车的规范化管理,有效改善出行环境尤其是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停车位的需求,该文作出具有上位法依据且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故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委托管理协议以原区市政市容委享有的停车管理职责为前提,以实施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内容,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中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机关系基于政策的重大调整,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七: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请解除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行政协议解除后是否对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法定解除条件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将行政机关的利益与之等同。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
部分判决原文:“原中山市国土局没有及时告知某房地产公司该情况,致使某房地产公司随后未能获得规划建设许可、无法及时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导致合同目的实际不能实现,《补充协议》已实际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事实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补充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结束涉案土地的闲置状态,尽快开发利用涉案土地,涉及的是土地高效、合规合理利用的土地管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已因原中山市国土局的过错明显无法实现,让双方继续囿于一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协议关系中,已不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确认涉案《补充协议》的解除效力,使协议当事人重归解决涉案土地闲置问题的原点,避免土地资源的继续闲置浪费,才更符合土地管理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八: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按照损失的标准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超出给协议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填补原则,确定以房屋租金收益为计算标准,更符合违约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精神。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时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向宁某某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可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房屋所在区域房屋价格呈上涨趋势,迟延交付不存在交易机会丧失带来的价格损失。以房屋租金收益计算损失,较为客观合理。关于房屋迟延交付的租金收益损失,既要考虑房屋所在区域租金水平,也要考虑房屋达到相应租金水平尚需出租人装修投入等成本因素,还要考虑适度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
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九:韩某某诉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预征收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效力的行政协议,协议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生效条件虽未直接明确地写入补偿协议之中,但因补偿方案对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其系订立补偿协议的主要依据,可以推定协议当事人知晓且认可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生效条件的确定与成立。
部分判决原文:“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政协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确该地段采取预约式征收方式,该方案以公告的方式发布,对所有被征收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补偿的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已经确定为 70% ,可以作为本案争议的补偿协议行为的依据。经查明,预签协议的实际签约比例应为 25.4% 。因此,《预签约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签约比例未达到 70% ,该协议未生效。”
3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十: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决定案
核心裁判观点:某一协议或者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抑或民事合同,可能出现较大争议,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认为涉案协议属于其受案范围,其中一种诉讼类型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种诉讼类型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重复处理。在民事诉讼已就涉案合同争议作出实体生效判决,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尊重并依法执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再就同一争议事项以行政决定方式,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的结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就行政协议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是否属于重复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案涉合同订立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原温江区国土局已经就本案违约金争议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受理并已作出生效的驳回民事判决。为避免逻辑和后续救济实现路径的混乱,同时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应当认定原温江区国土局就生效裁判已经驳回的事项作出行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4. 2022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街口街道办在政策文件明确要求 200 万经费不包括场地购买、租赁等费用,该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某城公司与社工中心订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街口街道办向社工中心返还租金及租赁税。”
35. 2022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某酒店公司诉韶关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交还土地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的优惠政策承诺,构成合同要约,在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该承诺属于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协议义务。行政机关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取消或变更优惠政策的,应与协议相对方协商并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应依法解除行政协议并补偿相对人损失。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诚信履约。
部分判决原文:“曲江区政府作出《停车场使用决定》,决定将涉案场地(停车场)给予风采大厦的竞得者无偿配套使用。某酒店公司在知悉曲江区政府作出的《停车场使用决定》后通过竞拍获得风采大厦所有权,也相应取得涉案场地(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该公司与曲江区政府之间就涉案场地(停车场)的使用问题已实际形成合同关系。如要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属于解除或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应由曲江区政府作出处理后再依法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据此判决撤销《清场通知》。”
36. 2022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某光电技术公司诉松山湖管委会、东莞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复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在相对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相关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合法、行政协议相对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松山湖管委会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分 5 年拨付 1000 万元专项经费,每年通过松山湖管委会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估后,拨付上年度款项。该公司若违约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而不能完成项目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管委会可单方解除合同,该公司应退还已核拨的经费及利息。二审认为,根据省人才办所作复函,截至中期考核,该团队项目进度不足合同约定的 15% ,团队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可能性非常小,故涉案项目已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该公司构成违约,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综合考虑项目进度及已拨付款项,松山湖管委会要求该公司退款 450 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37. 2020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同等条件下、同一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其他业主房屋补偿单价高于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将追加支付相对人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当事人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的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条件是否成就、行政机关是否诚信履约。
部分判决原文:“钟某与原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签订深圳市坪山新区南坪快速路三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第八条约定原坪山办事处向钟某承诺,钟某所在项目的私房标定价格始终保持一致,钟某签订协议后,在同等房屋主体框架一致的条件下,南坪三期项目其他业主的房屋补偿差价单价高于钟某的,原坪山办事处给予钟某追加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法院认定钟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第八条约定行政机关支付房屋补偿差价的条件已成就,且经核算相应房屋货币补偿差价数额为 854755 元。”
38. 2019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二:陈某娇诉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协议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明知协议相对人不符合部分安置条件但仍之签订补偿协议,是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对安置条件作出了适当调整,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诚信履约。
部分判决原文:“原从化区农业局在明知陈某娇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仍然与陈某娇签订协议,是根据陈某娇的实际情况对安置条件作出了适当调整。原从化区农业局通过调整安置条件与陈某娇达成协议,不仅有利于及时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为有效约定。因此,涉案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娇的安置资格并非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手段获得,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39. 2018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七:郑某强诉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
核心裁判观点: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因行政协议约定的事项有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因协议变更导致行政机关未按期履约的,行政机关无须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但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补偿相对人损失。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以后双方均未履行,紫城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政协议约定事项有误的情况下,有权单方变更协议,郑某强诉请紫城镇政府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紫城镇政府单方变更协议,是对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条款的补偿数额由 816336 元变更为 621664 元,并未变更其他如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但紫城镇政府却怠于行使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实质上造成郑某强对于房屋补偿款 621664 元从 2016 年 7 月 15 日开始的孳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的规定,郑某强的利息损失,依法应得到补偿。”
40. 2017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植某某等三人与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协议纠纷
核心裁判观点:在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协议相对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约、行政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
部分判决原文:“植某某等三人作为乙方与甲方原封开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甲方会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交付给乙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并没有变更或解除,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判决封开住建局应为植某某等三人办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保障行政协议相对方的权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