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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26株人工栽植香樟树竟被判刑,会议纪要也是法律依据?

景来律师 2024-03-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度Law Author 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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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栽植的香樟树,究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以何为裁判依据?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2014年6月,该院审理胡某平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上诉案时,认定所涉香樟树系人工栽种,并非原生地天然生长。故胡某平所采伐的樟树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判认定胡某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定性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平应以滥伐林木罪定性处罚。


不到四年,在审理马万林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上诉案时,该院引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认为,本案所砍伐的26株香樟树属于自然环境内生长,即便是人工移栽香樟也未改变自然环境对香樟成长的决定性影响。香樟树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培育,均未改变其物种性质,同样具有珍稀性,系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审时的判决提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泸州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提到了这份纪要,称其是司法部门与林业部门就此方面达成共识的会议纪要,是在全省法院司法时作为统一司法的参考意见,并不是谮越司法解释权的司法解释行为。故马万林主张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据上游新闻报道,知情人士称,泸州中院对于人工种植香樟是否属于重点保护植物问题认定的改变,很可能源于四川法院系统内部的这份纪要。该纪要援引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包括人工培育种植的进行了明确,“对经查证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确为人工培育的,量刑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从轻处罚”。


知情人士说,这份会议纪要出台于2014年10月底,没有采纳国家林业局的相关明确复函,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就存在争议。“会议纪要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成为某一地区法院执法裁判的根据。”


2016年7月,四川省叙永县的马万林将位于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村小地名“向阳坪”山林内的26株香樟树出售给谢某林,谢某林向马万林支付了购树款并雇人采伐了香樟树。经叙永县林业局调查认定,该26株香樟树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起源为人工栽植。


因为此事,谢某林和马万林均被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人的罪名分别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香樟树系人工栽植,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但叙永县人民法院称,本案香樟树虽系人工栽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从相关法律修改等可以看出,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各自指导性刊物中指出“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


叙永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包括相关名录中人工培育的植物。因此,人工栽植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也应予以保护,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能非法采伐、出售。但本案香樟树为人工培育,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还提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故被告人马万林非法出售26株香樟树,也属情节严重。考虑其他因素,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谢某林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虽然认可人工栽植的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人工栽植的树木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判适用了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应当被禁止的。


马万林及其辩护人也辩称,人工栽植的香樟树不是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构成犯罪。国家林业局在回复四川省林业厅的答复(林策发(2013)207号,编者注)中认为“目前,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尚未出台。因此,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


但泸州中院沿用了叙永县法院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还认为本案所砍伐的26株香樟树属于自然环境内生长,即便是人工移栽香樟也未改变自然环境对香樟成长的决定性影响。香樟树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培育,均未改变其物种性质,同样具有珍稀性,系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泸州中院还提到,原判说理部分认为“本案香樟树虽系人工栽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不当,应予纠正。


2018年2月,该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万林先后向泸州中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其还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亦被告知“申诉理由不成立”。


据上游新闻报道,马万林的胞弟马万春曾于2018年7月通过书面形式,向泸州市林业局提出书面查询,咨询砍伐人工种植香樟树是否涉及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相关问题。


“泸州市林业局也是援引国家林业局的‘林策发(2013)207号’文件,直接说了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法院和林业局,到底谁在林业问题上更专业?”马万春说。


上述报道还提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429号指导案例“钟文福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2012年广东韶关男子钟文福、吕文兴将两棵本村人工种植的香樟树采伐售卖给苗圃移植,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再审时,广东省高院认为,在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采伐的涉案香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明确撰文指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香樟除了属于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外,只有野生的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23年8月,马万林委托了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代理自己涉及的这起刑事申诉案件。胡磊律师同样认为,无论根据2017年案发时的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人工种植的植物都不属于重点保护植物的范畴,四川三级法院引用走私犯罪的会议纪要审理涉林案件,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上游新闻报道,知情人士称,泸州法院对于人工种植香樟是否属于重点保护植物问题认定的改变,很可能源于四川法院系统的一份内部会议纪要——2014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援引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包括人工培育种植的进行了明确,“对经查证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确为人工培育的,量刑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从轻处罚”。


知情人士表示,这份会议纪要出台于2014年10月底,没有采纳国家林业局的相关明确复函,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就存在争议,“会议纪要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成为某一地区法院执法裁判的根据。”


一份泸州市中院于2018年9月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的《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是司法部门与林业部门就此方面达成共识的会议纪要,是在全省法院司法时作为统一司法的参考意见,并不是谮越司法解释权的司法解释行为。故马万林主张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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