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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的周法官、获罪的张法官、猝死在厕所的杨法官,居然均与一个字有关

景来律师 2024-03-07


来源丨法之苑法律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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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是当今中国法官的真正写照

一位法官家属在媒体上留言:“我有时候半夜醒来,在漆黑的夜里,都习惯性的摸摸身边做法官的丈夫呼吸是否还好,这种担心在深夜里是一种难言的滋味与折磨!”

1

美女法官,35岁,秀外慧中,优雅端庄,既有法律人的稳重严肃,又能让人感到她平易近人的温情。很遗憾,认识她是在自媒体上,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周国霞,在2020年妇女节的第二天的夜晚,起身离开了电脑桌,坠楼而亡,生命定格在了35岁。关于周国霞去世的原因与方式,众说纷纭,多谈无益,总归离不开一个“累”字,直到她走的那一刻电脑也是开着的。

2

张国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原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罹患抑郁症,为了提高结案率私自伪造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被判民事枉法裁判罪。下面这段话摘自判决书中被告人的辩护词,读来令人类目:

“纵观本案,从为了提高法院的结案率、到被告人四处举债为当事人胡某垫付二十二万元巨款,到后来积极启动再审程序,被告人不存在任何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念头和行为。然而面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和脱离实际的考核指标,被告人作为处于各种权力和诉求着力焦点的一名普通法官,岂是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岂有心内不崩溃和行为紊乱的非常态出现?又岂不是现行司法体制弊端的最大受害者和最悲催的角色?”

3

杨文峰,男,生前为河北省三河市法官。2017年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在家写判决身亡。他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却拒绝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给出的理由是,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好在法院后来对人社局的行为进行了纠偏,算是给了杨文峰家人一丝安慰。网上流传着(2019)冀10行终182号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披露了该案法院认定的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19号。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新宇,女,满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雷新宇诉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前一天杨文峰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文峰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关于这一点,被告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文峰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原告主张杨文峰事发前一天晚上加班至凌晨,次日早晨6时许继续加班,并在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而本案证据证明杨文峰发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综合以上事实,在杨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被告以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亦明显不能成立。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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