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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ORA到郭德纲飚英文——若亲眼所见都不可信该怎么办?

景来律师 2024-03-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第一法商CHANNEL Author 吕良彪


来源丨 第一法商CHANNEL

作者丨吕良彪

景来律师导读

2024年2月,全球人工智能领先企业OpenAI发布文本生成视频工具SORA再次震惊世界:只要输入相关文字描绘内容电脑即可自动生成前述生动逼真的视频,显然这绝不仅仅只是视频领域的革新。此前,人工智能早已让郭德纲用英文说相声、曹德旺电视采访中狂飚起英语——公众惊呼“眼见未必为实”“有图、有视频却未必有真相!”甚至有网友调侃刚刚出狱不久的重庆雷某富当年就应该死咬着当年那12秒的视频就是这样合成的......那么,如此情境之下我们当如何正确认定“事实”?对此,首先要从逻辑上认清所谓“事实”其实有着不同的含义;其次,要制定应有的规则以程序正义的科学与严谨保障所认定事实的准确;其三,要不断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我们认识和甄别事实的能力(如体育比赛中“鹰眼”回放帮助裁判准确认定赛场实情);其四,要允许不同声音存在与表达,从不同侧面观察、印证、质疑乃至揭示事物的真相。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然探究事实太过不易:现实生活中所谓“事实”至少包括客观事实、新闻事实、法律事实、偏见事实、传言事实乃至宣传事实、斗争事实。移动互联时代,任何力量都难以垄断外界信息。——那么,在刻意接收自己喜欢的信息、感受志同道合的快感的同时,吃瓜群众当如何面对铺天盖地的各类信息狂潮呢?不妨还是从如何认清事实的本性开始。(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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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中的“客观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即过往发生之真相,往往注定不可还原而只能依据一定的证据和程序尽可能与之接近。诚如先贤所说: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A PERSON CAN NOT STEP INTO THE SAME RIVER TWICE!),即便有照片与视频记载,当事者本人所经历的事实与本人感受依然是不可能复制的。彻底还原事实绝无可能,我们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依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对过往发生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所以当下认定的事实无论如何权威都不应该不允许质疑和批评。


二、媒体里的“新闻事实”


所谓新闻事实,即媒体对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之报导,因为认识之偏差或能力之限制不可避免地会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所以应该是一个允许有错误并不断修正的动态的展现事实的过程。——但,媒体本身及记者个人的因为种种原因引发的自觉和不自觉的倾向性,也会直接影响新闻事实的呈现结果。媒体乃社会公器,若丧失职业伦理导致新闻失实乃至诽谤侵权,则当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法律责任、道义责任还是为受众所抛弃。 



三、AI时代的“魔幻事实”


从SORA到电影《阿甘正传》中阿甘非常“客观而自然”地与去世多年的总统握手交谈乃至春晚上的刘谦们,更不用说当下人工智能对图片和视频都可能进行“天衣无缝”的“修正”,形成某种科技乃至魔幻事实。


咱们不妨听听郭德纲的英文相声吧!


四、人性中的“偏见事实”


有一类认知事实叫偏见事实,因为人性的偏执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有些东西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你将再多的证据放到他们面前也无济于事。——国人热衷的所谓道德审判或是中国式辩论,大多是基于人们认定甚至自我设定的此类“事实”。



五、法庭上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即法庭根据既有的证据和相应的程序及规则,对过往事实进行一种法律上拟制的认定,法庭判决的依据即为此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现有证据与人类认知及规则相结合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会与客观事实会有差异,与公众认知也常常会产生冲突。——典型者如周立波现场被抓持枪与毒品,但美国法庭基于证据规则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成立;曾经在美被控杀害前男友的李某同样因证据原因被法庭无法认为构成杀害前男友,因其母提供数亿人民币担保引得国人高度关注。辛普森杀妻案则更是经典:刑事案件中辛普森被判无罪,因为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NO REASONEL DOUBT),还有可能不是他干的;而民事案件辛氏则败诉需要提供赔偿,因为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这事是他干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这里,其实是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

 

举证责任:其一,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其二,垄断证据者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三,某“特定方”当提供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六、流言中的“传言事实”


所谓传言事实。其实至少包括两大类: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谣言,即发布者基于人性的阴暗或政治、军事、商业之需要而刻意发布的明知与事实不符的传言,以此建构虚假的事实以攻击对手。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遥言,即遥遥领先于事实的预言——可能是有司刻意通过放风来采风,以此试探社会各界的态度;可能是智者洞悉,亦可能是内部良知者甚至别有用心者有意透露。



七、调查而得的“正确事实”


关于徐州丰县八孩“铁链女”事件、江西上饶中学生失踪事件等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均由当地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之类临时机构经过各种调查工作然后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事实。此等报告所揭示出的事实可称之为“调查事实”——此类事实由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在自身调查的基础之上得出又是基于公权力的基础之上,但因为调查者个人信息未公示、调查过程未经第三方参与事后亦未向公众作应有程度之披露、当事人及公众缺乏法律救济的可能。故所谓调查事实,具备某种“准法律事实”的属性。另一方面,对外公布的事实乃是经组织调查与研究决定的东西,故必然在相当程度上属于“宣传事实”的范畴。——省级报告虽然如此权威却依然难以服众,长相如此明显不同的女性居然被鉴定为同一人,相关DNA信息的获取与鉴定检材的真实性都迷雾重重......再强调一次:调查事实无论如何权威都不应该不准质疑和批评。否则,在国内易引发所谓“塔西陀陷阱”,在国际上则......


八、其他“难以描述”的“事实”......


结语:远离“中国式辩论”

 

常识、真相与允许言说格外紧要。网络上的人们很容易本能地、正义凛然地认为自己就是智慧与正义的化身吧——尤其长期被貌似多元的单一来源信息教育之下——对人性的改造最为潜移默化的,便是控制信息来源使受众长期只能接受到被“过滤”的东西。所以当众人欢呼的时候要允许有人保持沉默,当媒体铺天盖地的时候要能保持清醒。笔者一再呼吁《当远离中国式辩论》,否则任何讨论都将沦为站队与骂娘。这种中国式辩论往往有以下三步曲:

 

其一,论理不过就“剪裁”事实;

 

其二,再辩不过便指责对方动机不纯、水平不高;

 

其三,实在不行便声称要揭对方老底:你干过坏事不是好人;你既不是好人便没有资格发表评论更不配跟老子辩论。

 

这种“以标榜正义为起点、以自我标榜为目标、最终沦为人身攻击”的辩论风格屡见不鲜。这种自居于智慧与道义高地、结合广场舞大妈与红W兵风格的撕X式营销中,每个参与者都以自身言行表现出各自的风格与水准。

 

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讲过一番话特别有启发性:

 

考察一个人的判断力,主要考察他的信息渠道和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某些国家有无数的可怜人,他们长期活在单一的信息里,而且是一种完全被扭曲、颠倒的信息,这是导致他们愚昧且自信的最大原因。——原谅他们吧,因为他们的确不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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