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获改变定性并不起诉

王斯嫕 景来律师 2024-03-23


来源丨 开隆律师事务所

者丨梁海洋

(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

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涉案人员皆为青年,在KTV内上班、娱乐期间因琐事发生打斗。因参与人数较多及造成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轻伤而被立案,案件辩护要点在于准确定性及能否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到底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到底能不能不起诉?

办案过程、心得


1、报捕后及时跟进,收获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改变定性,由聚众斗殴变为故意伤害。

这一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围绕两罪区分而展开,而是直接论述小孩子打架的行为只是普通斗殴,违反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足矣;不宜升格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说白了,是在做一个小型的无罪辩护,后获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也为下一步不起诉做好了铺垫。

2、获取保候审后,直接申请侦查机关撤案,未果。

3、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跟进认罪认罚,明确建议当事人,如公诉人不给不起诉决定就不认罪认罚。

很不巧,公诉人一开始就是拒绝给不起诉决定,只给一个缓刑。我提出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机关认定伤者之伤并非我当事人殴打所致,其能否以共犯入罪,理论上和实务界存有争议;且我当事人大学在读,如有案底,恐难继续学业,请求宽大;且故意伤害案赔偿谅解无前科,认罪认罚做不起诉处理并不违法,实践中很常见。公诉人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为由拒不采纳,并要求我仔细看视频监控,承认我当事人有直接殴打被害人受伤处的行为。我再三查看视频,不能确定,遂拒绝承认。公诉人称你律师既然要做无罪辩护,不承认打人致伤事实,那就法院见吧。我说以共犯定罪我也认可,且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只求酌定不起诉。当事人家属拦车、下跪、喊冤,诸多行为过激,公诉人误以为是我教唆,我百般澄清,难获信任。僵持不下,愤而解除委托。公诉人见我退场,态度稍缓,开了个听证会,终于给了一个不起诉决定。

4、这个案子,我还想说几句话,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是独立做出的,不是屈服于谁。我有权利明确建议我的当事人,不给不起诉我们就不认罪认罚。我只是建议。他有权听我的建议,也有权不听我的建议。他不听我的建议,我无权反对。立场不同,控方应予以理解。至于当事人家属过激行为,确与我无干!有些人,我劝不住,但我绝不会出这种损招、教唆他去搞这些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讲,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本来就应当被充分贯彻,法律人本来就该多一点悲悯情怀。如果说轻一点的处置结果必须透过当事人家属的过激行为才能获得,那么,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悲哀。

聚众斗殴罪法律知识小贴士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犯罪构成

    (一)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      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众”包括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担责任而已)。例如,甲乙双方各3人,其中双方都有2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对此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只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才承担责任)。    (二)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聚众斗”与“聚众殴”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后者是指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单纯被攻击的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三)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    (四)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五)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也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4.和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所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以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    其次,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重伤、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只能对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显然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5.本罪一般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能适用该拟制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例如,甲在一旁观看A、B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A方成员X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X的头部,导致X死亡。对甲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附: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节录)



 

梁海洋

上海开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曾担任某检察院检察官八年,办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涵盖传统犯罪、涉黄赌毒犯罪、涉黑恶犯罪、涉食品药品环境类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涉税及发票类犯罪、涉知识产权犯罪、商业贿赂舞弊类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种类型。

 

恢复律师执业后专攻刑事控辩和合规业务,办理了大量案件,部分案件在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绍兴市、江苏省苏州市常州市徐州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依靠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高超的刑事控辩技能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诸多案件获得了不起诉、撤销案件、改判轻罪、判处缓刑或轻刑的良好效果,辩护意见采纳率极高。

 

办理案件:

 

某银行江苏省总行高管受贿案;

常州金坛某副局长玩忽职守、受贿案;

安徽省某省长批示的江苏某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行贿案;

徐州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涉黑恶案件;

福建福州市某信用社主任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上海某民营企业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上海某日资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

浙江绍兴某公司“套路贷”涉黑恶案件;

上海某介绍卖淫案、苏州某容留卖淫案、昆山某组织卖淫案。

 

学术研究:

著有论文《莫让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银行从业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严格审查义务》、《对违法的票据承兑罪认定中的困境——再谈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等之存废》、《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渎职犯罪问题研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法缺陷和司法谬误评析及无罪辩护技法探讨》,其中《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渎职犯罪问题研究》荣获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更多推荐
辽宁警界高层,曾有多烂
三个未成年初中生残忍杀害同学:法律困境如何解?
外逃正部级高严往事
市委书记田丽霞任上被查,当地曾被省委评价“政治生态极其恶劣”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