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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罪名,催收新罪名入刑!
来源丨法律服务窗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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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探讨
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增设了《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在该罪设立之前,对于采用限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踪、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的,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套路贷”案件,除将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之外,还将讨债行为依其具体手段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论处,导致一个行为人的高利放贷及讨债行为衍生出四五个罪名,进而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最终对行为人科以较高刑期。很多案件更是通过将相同性质行为罗列为数个罪名,导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执行刑期最高达25年,致使罪刑关系失衡。在增设该罪名后,对于手段相似、案件起因为追讨非法债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统一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一方面以此削弱行为人“罪行累累”的不利量刑印象,另一方面相应行为的最高刑期也仅为3年,如此,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从总和刑期及合并执行刑期两个方面均可以实现量刑辩护的目标。二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
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将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暴力、软暴力等催收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不仅严重侵害其财产权,还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对于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而言,不仅使其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还进一步对其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使之变本加厉,催生成为有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特别是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为了实现严惩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应急司法之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过《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依具体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后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以高利放贷为代表的,以缔结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现象进行立法回应,增设本罪,用专门罪名承接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旨在罪刑规范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导致的量刑过重问题以及因尚不构成其他罪名而导致的刑法漏洞问题。因该罪本质上脱胎于寻衅滋事罪,故将该罪列于寻衅滋事罪之后。三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从该罪的罪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非法债务”的认定
(二)“催收”行为的认定
(三)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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