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概念的泛化、窄化及应对措施 | 深度
导 读
周四的文章中,我们说到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性骚扰事件(职场性骚扰:权力是最好的春药 | 热点)。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总是伴随着权力的压迫。这类事件并不罕见,无论是高校、传媒、银行乃至各行各业,只有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性骚扰事件的发生。所以,是时候全面梳理一下“性骚扰”的概念和实质了。
1性骚扰概念的泛化
性骚扰的英文是“Sexual Harassment”,在西方,这是一个有着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和权力关系的概念,甚至,在一开始的时候,它被严格的界定在“工作场所”中,各国际组织和各国制定的相关法律对其定义都是非常明确的指向存在权力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的场所中。
但在中国,因为“Sexual Harassment”是舶来品,中国人根据字面含义将其翻译为“性骚扰”,并从“性骚扰”的字面含义将原本“Sexual Harassment”的含义加以了“泛化”,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
在这种论述中,把所有关于性的不愉快交流全部放到了性骚扰的概念中,而不再严格限定在权力层级中,也不再把性行为的方式作为一个考量。这在关于什么是性骚扰行为的论述中可以更明显的感觉到。比如在《常见性骚扰的行为》一文中,认为以下行为都是性骚扰:
身体的接触: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
言语的接触: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非言语的行为: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
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因此,性骚扰不单局限于身体上的接触,一些不礼貌而带有性意识的言语、动作、甚至声音如吹口哨等,而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虑、尴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觉,令受者感到不愉快,都属于性骚扰。按此逻辑,意味着如果你的某一句话、某一个行为让我不舒服了,那就是骚扰我了,如果你的话和行为还是和性有关(甚至是间接有关的话),那就是对我进行了“性骚扰”。这种泛化是把一切与性有关的问题全部归为性骚扰。
而另一种泛化是把有关性的犯罪都用性骚扰来归结。如有的学者把性骚扰划分为五个等级或者十种行为三个等级,把性攻击,如强奸等都归为性骚扰。这种泛化带来了两大问题。
首先我们把人际交往中的,甚至是没有交往只是偶遇的情况下的性关注都归为了性骚扰,把触犯刑法的性暴力也归为性骚扰,使性骚扰成为一个非常庞大的概念,带来的问题就是大而不当,尤其是在法律层面,所谓“法不罚众”,如果这一现象实在太普遍的话,那么法律是无能为力的,那是社会文化的责任了。而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想要短期之内改变我们对性的神秘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性的关注几乎是痴人说梦。
其次,人际交往内有很多灰色地带,而就是因为如此,人际关系或感情的建立,才是一种艺术,从而培养出人的爱、信任和了解。但是当我们把性骚扰概念泛化以后,我们发现“性骚扰这个观念不再是说‘某些性关注因为不受欢迎因而是骚扰’,这里的指涉是说‘情欲本身就是骚扰’。”所以,不要和任何人谈论、涉及与性有关的任何话题,因为那是一种性骚扰。而这样的观念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陈旧的观念,它强化了性歧视性是不可言说的,性是不能指涉的,性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领域,性是我们都应该远离的。“性骚扰/性侵害的主流论述还会产生其他的权力效应,也会和其他权力关系结合,强化原有的‘性’建构(例如男人性欲强烈且具有征服意义,女人性欲低落且具有防范意义,性是危险的不好的等等),继续生产性歧视与性压迫。”正是在这样的文化下,“在目前主流论述所建构的性骚扰或性侵害中,主体(不论是加害者或受害者)都受到性压迫与性歧视。”
这也使得真正的性骚扰对受害者的影响更大,使得受害者更不敢公开。从某种程度而言,我们对性骚扰的“宣传”不仅没有阻止性骚扰的发生,反而阻碍了性骚扰的解决。因为,“当这些案件浮上台面时,媒体与社会大众总是很快———而且通常很成功的———发动‘异色’的眼光,在控诉者的话语及人格行为上投下怀疑的阴影:要不是谴责她本身自持不足,意志不坚,送错讯号,就是推想她是为了某些具体的物质利益而以‘最容易提出的’性骚扰罪名来诬控他人。比如,「传媒君」2016年6月5日的文章《性、丑闻与录像带:被“污名化”的女大学生 | 热点》就阐述了女性在遭遇性暴力甚至性犯罪后,遭受的舆论的不公正待遇和歧视。
这些冲淡性骚扰案件的各种‘异色’臆测之所以能很轻易地形成极大的说服力,进而动摇性骚扰控诉的可信度,其中运作的力量已不单是我们所熟知的‘性别歧视’,而是我们社会中很少被反省但是却广泛可见的‘性歧视’。”而“性歧视”的一种后果或表现就是它把“性”视为特殊的领域,悬置了正义,使受害的女人在各种猜疑中无力控诉,而更让加害的男人逍遥脱罪。
性骚扰概念的泛化使得我们在面对性骚扰问题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反应,对性骚扰不同的理解也导致了性骚扰问题无法成为一个实际可操作的问题去解决,而只是成为一种理论分析视点。
2性骚扰对象的窄化
与性骚扰概念泛化相对的另一趋向却是性骚扰对象的窄化。这里有另一个关于性骚扰的界定:“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
在中国,把性骚扰问题看作是男性对女性的性问题是非常普遍的一个视角。许多学者在谈论性骚扰问题时,都是从保护妇女性权益角度出发的。这种性骚扰概念的提出和中国目前女性的发展处于弱势地位有关。
性骚扰原先的概念是在女性主义分析性别歧视时提出的。“女性主义在原则上和现实上反对都是女性所遭受的劣等待遇,而性骚扰之所以会成为女性主义的议题,并不是因为它与性相关,而是因为性骚扰侵犯了女性的权益:性骚扰使得女性很难谋职维生,所以女性主义者将性骚扰视为对女性的歧视。这种说法非常有力,因此几年之内性骚扰就被列入性别歧视的法定解释中:既然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是非法的,而骚扰又被列入歧视的范围之内,因此骚扰立刻就被看成犯法的事。总之,性骚扰是犯法的行为,不是因为与性有关,而是因为与歧视有关。”
既然它是种性别歧视,而在我们社会中,我们只知道男女两个性别,所以,性骚扰就成为一个“男女问题”。这就带来了一个性骚扰对象的窄化:只有女性,并且是年轻、容貌好、身材好的女性才会受到性骚扰。
在这样的观念下,我们在提出如何应对性骚扰时,经常强调:女性不要穿过于暴露的服装,女性首先要自尊自爱,女性不要和男性单独在一起……总而言之,保护不受性骚扰的措施在于女性自己的防范和平时的言行。女性如果被性骚扰是因为其自身防范不到位或者平时不注意自己的言行。
曾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件:一名宿舍管理人员(女,50多岁)控告宿舍区的保安对其进行性骚扰,身边人的第一个反应是:不可能,因为这个女的长得太丑了,是不是故意在显示自己的魅力?在确知有骚扰事件后,身边人又评论“她本来就喜欢和男人聊天说话”。总而言之,这位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没有得到同情和支持,反而得到很多非议。这也是在现实中,女性不太愿意公开性骚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而事实上,台湾学者经过研究发现,“被性骚扰者通常并没有什么固定形态存在,然而,被性骚扰之可能性,往往是与受害人被看出其弱点及财务上之依赖性两者息息相关,而不仅仅是与她身体外观有所关联。事实上,仅仅由于在雇佣阶层中是位居下属地位一事,即足以显示出该项女性之弱点及依赖性。更进一步来说,离婚、分居或守寡之女性、单亲母亲及女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裔之女性、在传统男性占优势职业中任职之女性、新近加入劳动市场之女性,以及只有非正式雇佣契约来保障之女性受雇者等,可说都是最容易被性骚扰之女性。”可见,并不是女性自身的身体条件导致了性骚扰,而是其弱势地位使得她被骚扰。
西方学者是非常强调性骚扰不仅仅局限于两性之间的。“性骚扰的经典情景是明确可辨而且有利益交换性质的(以职业上的帮助来要求性),但是性骚扰的概念也包含一些比较暧昧不明的形式,其中的性要求和职业威胁是没有明说的但是双方都心领神会的。这种不明说的性要求最终也可能包括了某些冲动的谈话和行为;而不明说的职业威胁则可能涵盖所有形式的专业互动。由于这些可能性是无穷的,性骚扰的范围也很容易随之向其他方向扩散:性骚扰不再是老板的专利,同僚可能骚扰彼此,甚至下属可能骚扰上司,而性别也可成为其中的变数,使得愈来愈多的案件涉及到男性宣称受到性骚扰,或是女性被控性骚扰。所以,性骚扰的模式不是单一的男性对女性的骚扰,而可能是男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之间的骚扰。
把性骚扰从男女问题的模式中解放出来,一方面这是符合实际的,有越来越多的男性开始宣称受到过性骚扰,也有女性宣称受到了来自同样女性的性骚扰,可见性骚扰问题不是个男女问题。另一方面,这有助于我们对性骚扰本质的认识,为更好解决性骚扰问题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3性骚扰问题的实质
在分析了性骚扰的泛化和窄化后,一定会提出来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性骚扰?”
在界定性骚扰之前,有一个要素是必须要考虑的:权力。差不多所有的性骚扰都是和滥用“权力”有关,骚扰者利用自己的权力而对别人作出性骚扰。可以明确的是,“性骚扰往往并不是一种主动发起性关系之企图,而是男性利用一种权力(power)来压制女性。”当然,不仅仅是男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也都会因为权力的滥用而产生性骚扰。
中西方对于权力的认识是不同的。西方一般把权力定义为具有影响力。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某种影响,就可以看作是有权力的一方。权力在西方也是个很常用的词汇,很多的场合,很多的事件中都可以适用权力概念。而中国的理论比较倾向于把权力和职位联系起来,只有在一定的职位上,才可能拥有权力,是一种狭义权力的认识。
但是,目前理论的发展,对权力也有了新的认识,在谈到性骚扰中的权力时,有文章认为:通常拥有权力或假设己有权力的人可分为以下三类:
拥有或假设自己拥有如地位、职权上的权力的人。
以人多势众而取得权力的人。
以为自己的性别比较优越的人。
这种分类虽然还不完全,但是却已经扩展了权力的概念。
之所以必须要认识到权力不等于职位是因为“将权力简单的等同于体制中的位置,也因而忽略了女性主义的灼见:最具毁灭性的权力滥用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流传已久、根深蒂固的社会与心理强化所造成的。”
而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复杂就因为其根本的权力概念来源于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而不仅仅是职位。所以,在界定性骚扰概念时,权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权力概念的基础上,性骚扰的主体就不再是从两性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权力的角度出发,性骚扰的主体是:相对的强势者和相对的弱势者。
北京学者唐灿的研究也完全证明了这一观点。她在对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研究时发现:“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在分布上呈现出这样的特点:
第一,新兴的经济类型中的性骚扰较为突出……
第二,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容易发生性骚扰……
第三,服务业是性骚扰高发的行业。”而在同一性别中,“从农村流入当地的女民工比当地人更容易受到性骚扰,她们说,那些当地的小流氓不敢得罪当地人,‘专拣打工妹欺负’。”
所以,性骚扰的主体(施害者和受害者)与性别无关,与权力有关。性骚扰是发生在相对的强势者和相对的弱势者之间的事情。之所以要强调“相对”两个字,是因为强与弱在性骚扰事件中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并不仅仅指职位、辈分、力量的高低,而是一种相互比较产生的概念,比如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会选择比他/她更为弱势的外来者实施性骚扰。如果在有关性的争执中,双方并不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那么就不是一种性骚扰。比如,一位女性走在路上,一男性对其吹口哨,如果我们坚定的认为男性并不比女性优越,那么这就不是一种性骚扰问题。
由于不存在强势和弱势,此类事件也是较易解决的,可以严正抗议,可以不予理睬。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很难解决,是因为强势方对弱势方拥有影响力,使得拒绝或者反抗都非常困难,需要付出代价。所以,主体必须紧扣权力关系,才能更好的认识性骚扰的本质,主体身份的界定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性骚扰?除了刚才论述的主体身份的界定以外,我们对行为的界定也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一界定比主体身份的界定更为困难,因为这是一种度的区分,而不是一种“质”的区分。
首先,触犯刑法的性暴力事件不应该被归为性骚扰。从语言角度而言,“骚扰”一词与“暴力”一词相比,是个程度相对较轻的词汇,它的指向是一种使人烦恼的事件,而不是使人遭受身体重创的事件。性暴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刑法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暴力不是一种骚扰,而是一种伤害。虽然这并不是说性骚扰没有伤害,而是说性暴力的伤害在法律上和性骚扰伤害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把性暴力也作为一种性骚扰,那么在处理传统观念中伤害不那么重的性争议事件的力度就会大为减弱,会使得我们忽视同样有伤害但是却不那么明显的性骚扰问题。
其次,性意涵行为的指向应该是明确指向受害者的行为才可以被列入性骚扰的范围。比如,说黄色笑话,或者在工作环境中张贴艳星照片,如果指向是不明确的,没有明确指向某一人,那么就不算是性骚扰。如果在办公室谈论两性话题是泛泛而谈,谈谈现状和趋势也不算是性骚扰。如果是针对某一人或者某一群人的谈论,有非常明确的指向对象,并且这类指向对象对于这类的讨论表现出明显的厌恶,那么就产生了性骚扰。女性主义强调要把性的神秘面纱拨开,不应忌讳谈性,那么如何在正常谈论性的程度和性骚扰区分开来呢?这里的性对象的指向就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尤其是在今天的社会文化中。
再次,性骚扰的目的从来就不是以建立正常的情欲关系为终点的。在工作场所的恋爱问题和其他场所中的恋爱问题是一样的,并没有本质的区分,所以,把工作场所中目标是建立正常情欲关系的行为归为性骚扰是不正确的(当然,被拒绝后,工作场所的恋爱所带来的报复行为是另一个问题)。因为“情欲本身不是性骚扰”。如果性意涵行为的终点是因为权力,是觉得拥有权力因而拥有特权产生的性意涵行为,那么毫无疑问就是一种性骚扰。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性骚扰都不是因为“喜欢”,而是因为“可以”。
所以,在度上把握什么是性骚扰,其中法律界定程度、指向和目的是非常重要的考量。
综上所述,性骚扰的实质是:相对的强势者针对相对的弱势者实施的,不以正常情欲关系为目的,导致弱势者反感或抗拒的性意涵行为。
4性骚扰问题的应对措施
本文之所以要对性骚扰进行如此狭义的界定,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希望能找到在现行社会文化下解决性骚扰的方法。如果我们把性骚扰过分的泛化,那么就会强化性歧视,破坏正常交往中的灰色地带,并且产生另一种不公平:一个喜欢说黄色笑话的人和一个借着权力进行性意涵行为的人的过错是一样的吗?如果我们把性骚扰的范围窄化为男性对女性,那么就会使得性骚扰问题脱离其实质,而成为一个传统文化中敏感的男女问题,而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此外,很多没有权力关系的性意涵行为的解决是非常容易的,我们可以拒绝、呵斥、反抗,它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真正让人痛苦、无奈的性意涵行为在权力关系中,我们反抗不得,我们代价沉重。因此,性骚扰必须放在权力关系中来看待。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权力关系使得性骚扰问题复杂化、严重化,所以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必须有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的干预,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法律是我们现在提的最多的,也似乎是惟一的一种解决性骚扰问题的思路。就工作场所内性骚扰问题而言,在国际劳工组织所调查的23个国家中,共有4种类型之法律可作相当程度之适用,即:平等机会法、劳工法、侵权行为法及刑法。
但是目前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明确调控“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有些学者认为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隐含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有学者明确反对把性骚扰法律化,并提出了反对的几大理由:性骚扰法律是性歧视、性骚扰法律有违性教育精神、性骚扰法律是性倾向歧视(性骚扰法例,显然是偏帮着某种性倾向的人来歧视另类性倾向)、性骚扰法例歧视妇女、性骚扰法例有损人际关系、性骚扰调查不科学、性骚扰法例可能会构成社会沉重负担等。
而把法律作为解决性骚扰的惟一途径我个人也是不赞成的。因为法律本身也现行文化体制的产物。凯瑟琳·麦金农在极富盛名之《对职业妇女之性骚扰》一书中,强调性骚扰是男性对女性的一种宰制,然而法律制度本身却无法提供任何保障及补偿。尔后,在相关著作中进一步指出,法律看待女性就像男性看待女性一样,在每一阶层中,法律仅是根据男性观点复制男性之经验,藉以担保男性得以控制女性之躯体而已。而且,“被害者一向都是居于组织阶层之弱者或者在人数上处于劣势,能够伸张本身权力之可能性甚微。”
所以,用法律来解决所有的性骚扰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法律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们承认法律应该为性骚扰的解决提供依据和框架,而实际上法律能解决的界限并不是性骚扰本身,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法律对性骚扰的干涉“其效果却往往并不是认为该项性骚扰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而是认为据此所采取之报复行动,才是应该被禁止者。”
各国的经验也都说明,法律的作用往往体现在惩罚性骚扰被拒绝后产生的报复行为,这样的惩罚是有效的,而对于性骚扰“本身”的解决,法律常常因为缺乏证据和量刑上的困难而不了了之。所以,在法律层面,法律能解决性骚扰带来的报复问题,这一问题在取证和论证上都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这并非说性骚扰本身不应该被引起重视,而是考虑到现实情况的一种妥协解决。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现实中可以起到的有限作用,可以突破把性骚扰问题的解决简单寄希望于法律的困境。同时,鉴于性骚扰是一个相对强势者对相对弱势者的行为,因此它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因此必须辅以其它措施。
首先是要在社会文化中建构对性的正确认识和对性骚扰的正确理解。今天,报纸、电视、电影、广播等都在关注性骚扰问题,但是其中反映出来的信息和观念却经常是陈旧的,比如《女人,不再沉默》中,把性骚扰设定为一个特例,并且在很多细节上传送“被性骚扰是不可言说的”这样一种信息。其中对女性形象的设置也进行了区分。这种种信息对于实践中解决性骚扰问题反而是不利的。因此,正确的宣传性骚扰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把性骚扰看作是对受害者意志的强迫而不是对其性的强迫。
其次,要建立性骚扰的申诉机制。申诉的机制比法律的建立对性骚扰问题而言更为重要。因为现行文化体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真正达到对性的开放认识,因此,此类事件如何在较为隐蔽同时又有效的环境中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先让受害者把声音发出来,才有可能不断加大这种声音。因此,在各单位、各社区、各团体中建立类似的申诉机构,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而最根本的方法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弱势群体只有在有保障的情况下,才可能挺直胸膛,伸张自己的人权。
性骚扰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远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不可能奢望在短时间内有明显的效果。只有在性骚扰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后,这一问题的解决才可能成为“可能”。
文章来源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沈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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