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招标中“多个标段,投标人兼投不兼中”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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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重难点问题解析,主讲郭宪
【案例】
麻烦问一下,货物招标中“多个标段,投标人兼投不兼中”是否违法呢?
【讲解】
此类做法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标准,但是不能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否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强制性规定。
货物招标多个标段(包)投标人可否兼投兼中,取决于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生产能力、供货能力、履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是否可以满足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其投标报价和方案的竞争性。如果投标人具备多个标段(包)的供货能力,且其投标经评审符合中标条件,则招标人仅以“兼投不兼中”的原则和理由人为剥夺投标人中标多个标段(包)权利的做法,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明显违法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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