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评 | 涉及公知技术的产品说明书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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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佩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案情介绍】
本案系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被列入2018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杜尔威特公司)系中德合资企业,经案外人EDUR-泵制造爱德华·雷列有限及两合公司授权,自2004年起,在中国境内享有EDUR多相流泵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说明书)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使用、翻译、改编涉案产品说明书,有权以其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涉案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中任何照片、图形、表格、文字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涉案产品说明书中包含了对该部件原理的文字介绍、产品外观图、简易图、特性曲线图以及LBU系列产品的装配图和部件清单等内容。
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以“多相流反应器”为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一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使用的文字及图形与涉案产品说明书的相应内容表达基本一致。德耐公司还在其公司网站中使用了与涉案产品说明书中相同的图表。
埃杜尔威特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德耐公司在专利申请书、公司网站等使用涉案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和图片内容,侵害了埃杜尔威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其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德耐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此前,埃杜尔威特公司曾以侵害专利申请权为由起诉德耐公司,生效判决认定,埃杜尔威特公司的多相流泵产品已在中国销售多年,其所涉技术为现有技术,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埃杜尔威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产品说明书中的文字、图形和照片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使产品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也不妨碍该项技术及其产品的表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德耐公司在专利申请书中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以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表与涉案产品说明书中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德耐公司具有接触相关产品及涉案产品说明书的可能性,且未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系其自主创作或经合法授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埃杜尔威特公司主张德耐公司将其享有权利的技术方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专利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院不予认同。因埃杜尔威特公司已就上述行为以侵害专利申请权为由起诉,生效判决业已对此作出判定,德耐公司申请专利的行为已为专利法所规制,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额外保护,埃杜尔威特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该院判决:德耐公司赔偿埃杜尔威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6,000元。
一审判决后,埃杜尔威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德耐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产品说明书相关图形的行为,一审判决已认定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故本案不存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的必要,埃杜尔威特公司关于综合德耐公司在其网站上同时使用专利号和相关图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于法无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是涉产品说明书侵权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产品说明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产品说明书的侵权行为应当以何法律予以规制。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是对作者独立完成创作的形式要求,“创”则是对作品蕴含的智力创造性的实质考察。其中,智力创造性的评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Ø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因而不适用“额头流汗”标准,否则就有将体力劳动纳入保护范围之嫌;
Ø 著作权法并未对创造性设置较高标准,其对创造性的考察与专利法的要求亦有明显区别;
Ø “创”与智力成果的质量和价值没有直接关联。
本案中,涉案产品说明书主要有文字和图形两类表达方式。德耐公司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其专利申请书涉及的技术系公知技术,故埃杜尔威特公司主张的文字和图形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技术并非著作权法规制的内容,即使涉案产品说明书中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也不妨碍该项技术及其产品的说明表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毕竟同一种技术和产品可以通过不同种方式进行表达,其中的独创性部分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涉案产品说明书中的文字内容从其结构安排和具体语言表达来看,已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应认定为文字作品。同理,埃杜尔威特公司主张的色带及封面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构成美术作品,简易图、性能数据图、特性曲线图、LBU系列产品的装配图等为说明原理和产品结构的图表构成图形作品。
德耐公司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使用的文字与涉案产品说明书中有部分文字表达基本相同。即使内容涉及公知技术,在描述该技术时也不可能在结构安排、顺序排列、遣词造句等方面基本一致,德耐公司亦未举证该公知技术存在通用表达。对于相同图表,德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官网上使用的数据图表的来源,亦未能说明为何在众多表达方式中选择如此形式予以展示,以及色带的构思或创作过程。鉴于德耐公司具有接触涉案产品说明书的可能性,其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至于对产品说明书的侵权行为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规制,本案中,对于德耐公司在专利申请书中使用涉案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和图形的行为,埃杜尔威特公司已从专利申请权角度寻求救济,在专利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一行为即使未得到专门法保护,也不能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得到额外保护。
本期主编 | 郑晓红
责编 | 李睿娴
编辑 | 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