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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即将实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带你了解

转载自网络 笃行教育研究院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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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将有哪些内容值得把握


教育部29日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但总有个别家长会将教育惩戒理解为“体罚”,对教师提出种种无理指责,让老师们认为“惩戒有风险,教育需谨慎”,甚至对学生出现“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

如何用好惩戒这把尺,既考验教育者的智慧,还需要家校社“同频共振”,才能让教育惩戒的尺子传递育人的温度。


小惩大诫体现

“教育智慧”

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虹桥中心小学校长唐晓安说,适当保留对学生的惩戒,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也能有效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学习态度与行为规范。所谓“严师出高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应该“严而有格”,而不是“严而出格”。教育惩戒要遵循适时、适度、合法原则,反对的是体罚与变相体罚,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属于惩戒的红线、师德的底线。

武宁路小学校长孙纳新认为,“惩戒”应体现教育者的“人文精神”和“教育智慧”,对于老师而言,《规则》更好地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界限,教学生以“无规矩不成方圆”。

建平西校校长赵之浩则认为,《规则》的出台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提供了“正当接受教育”的制度保障。《规则》基本明确了受惩戒的边界,明确了谁来惩戒的问题,也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出了制度、流程、申诉、反馈等明确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规则》的出台,给学校提供了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权的指导,真正体现了‘小惩大诫’的作用,是一次既有威慑力,又体现人文关怀的好制度。”


惩戒讲究适度

目的也是“育人”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实施教育惩戒,应以‘适度’二字为基准,也就是以合适的方式、特殊的手段,达成育人之效。”天一小学校长吕华琼说,惩戒不是目的,贵在善导。她认为,惩戒可以理解为在适当的教育情境下,用一种特殊的教学方式,更好促进孩子们阳光快乐成长。对于“一般惩戒”来说,这些方式与其说是“惩戒”,不如说是老师正常的教育教学方式,是给予学生适当的提醒,让学生变得更好的一种引导。

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校长吴蓉瑾说,“教育惩戒”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育人”,在此过程中,既有给予学生鼓励的“使劲地夸”,也应该有实施惩戒的“适切地罚”。《规则》的发布让教师有了依据,可以根据规则,对应学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惩戒。“当然,作为教师应该认识到,我们所要做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惩戒,更是希望孩子在惩戒后进行自我反省,并且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来改正,这就与教师所使用的方式、语言、环境甚至于表情有很大关系。”在吴蓉瑾看来,即使是“惩戒”也并非冰冷的,孩子应该在惩戒中也能够感受到老师的真诚关爱和满心期盼,让孩子能够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反省并改正。

避免“惩戒有风险

教育需谨慎”

如何避免老师出现“惩戒有风险,教育需谨慎”的现象?唐晓安认为,这一方面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关,另一方面由于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让教育惩戒形同虚设,因此每个班主任、老师都应认真学一学这个惩戒规则,和家长、家委会一起制定一个班级学生、家长、老师广泛认可、切实可行的惩戒条约,以育人为目的,让教师、学生和家长在“爱”上达成共识。

园南中学校长史晓燕表示,《规则》的落实责任在学校,为了有效、可持续性落实,要按规程制定校纪校规,加强教师培训、严守师德规范、完善操作流程,同时加大宣传,让社会、家庭和学校同频共振,践行正向育人理念。

在孙纳新看来,教育惩戒不能滥用也不纵容,同时制度更应结合区域、校情,健全学校相关实施、管理工作机制,让教育惩戒真正有规范、有温度、有尺度。“不单单是学校老师,家长、社会都应该认真研读。”

赵之浩还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出台实施指导意见,特别是能明确上海在执行的中考改革之综合素质评价与《规则》之间的关联。此外要考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处分种类和《规则》中的学生处分中相匹配的问题。他同时提到,学校也应制定出详细的可追溯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则》第十条中最后一款提出的“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应明确相关法定程序。


老师可依规惩戒

这几类“熊孩子”

此次颁布的《规定》对需要被惩戒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说明。《规定》第七条要求,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和老师可以怎么做?

《规定》表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而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同时,《规定》还对学校作出要求,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规定》明确,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同时,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在明确教育惩戒合理性的同时,《规定》也对教师的管理行为作出限制。

《规定》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上述《规定》将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给教师和“熊孩子”的行为划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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