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市场合作是旨在将中国的优势产能、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有效对接的新型产能合作方式,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新动能,其本质属于多边合作。2018年5月,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备忘录》。同年10月,中日两国政府共同举办第一届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签署了52项合作协议。中日两国的上述举措,为在第三方市场开展合作奠定了政治基础,第三方市场合作实际上成为中日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开展合作的新模式。东盟国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枢纽,可以成为中日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早期收获对象。中日之所以能够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主要出于以下动因。即近年来,中日关系从“政冷经凉”到“政温经热”,安倍政府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由猜疑转为表示有条件合作。加之第三方市场合作的相对优势,即既可以减少日本在政治外交上的顾虑,又能满足其自主有限度合作的需求。▲2019年4月2日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研讨会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从多边合作的视角来看,第三方市场合作实际上是由双边的特定互惠性合作扩展为多边的扩散互惠性合作。特定互惠性合作强调参与合作双方的利益处在即时的平衡过程中,其为多边的扩散互惠性合作奠定了信任和利益基础。扩散的互惠性通常会抑制短期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行为,促使行为体更加关注长远的、广泛的利益。当然,多边合作面临两类主要合作困境,一是协调问题中的共同厌恶困境,二是协作问题中的共同利益困境。解决共同厌恶困境主要是基于各方都有一个确定的、共同需要避免的特定结果,即便各方在最偏爱的结果上并不存在一致性。而通过协调以避免这一共同厌恶结果极具必要性,否则很难谈论其他深入的合作。在共同利益困境下,合作各方都能通过合作获取收益,困境在于各方都试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往往各方在这样的利益动机下,不能取得对各方而言均衡的结果。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有效促进合作,需要通过协作取得各方均能接受的最有利结果。具体而言,中日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无序竞争,就需通过协调以避免共同厌恶困境。而中日在东盟国家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由于实力差距较小,中日可能对各自的相对收益更为关注。为了避免合作中的共同利益困境,即存在偏向一方利益的不均衡结果,需要协作从而取得各方合作利益均衡性最大化,从而使得合作能持续进行。中日在东盟国家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意义在于,一是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作为“中日务实合作的新支柱”,也为中日关系不再“出轨”而增加了第三方的制约或者平衡力量。二是通过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有助于缓解中日双边紧张局势,避免东盟卷入战略竞争,从而损害自身利益,同时能为东盟真正发挥主导作用提供平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日两国如何改善关系展开合作并应对共同的问题,以期惠及自身和地区各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中日合作提供了新机遇、新思路和新模式,既符合中日两国的利益,又能减少日本的疑虑,实现其追求有限度合作的需求。具体到在东盟国家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可以将其视为中日、中国—东盟、日本—东盟双边的特定互惠性合作,转向中、日和东盟多边的扩散互惠性合作,双边合作成功的经验能有效助力多边合作的开展。同时多边的扩散互惠性合作会日趋强调长远收益平衡和责任意识,这样的合作实践有助于塑造良性的地区合作意识。在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应对协调问题中的共同厌恶困境,以及协作问题中的共同利益困境,从而避免恶性同质竞争,促进合作的深入均衡发展。通过三边扩散互惠性合作的开展,可以为中日双边关系增加良性筹码,即东盟国家第三方的“制约力量”,同时也能加强东盟的中心性。总体而言,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各方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做出的务实选择,符合中日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利益,但中日在东盟国家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过程中必然将会面临一系列挑战。首先,中日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并未因第三方市场合作而消失。而中日两国强调要开展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否能够为缩小地缘政治色彩强烈的“印太战略”与以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为指向的“一带一路”倡议之间的鸿沟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仍然充满不确定性。其次,美国因素以及东盟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也会持续影响第三方市场合作。但应明确的一点是,中日两国“合则两利,斗则俱损”。两国应共负责任,秉承携手共同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增强各方之间的信任程度和责任感,切实解决合作进程中的困境,促进各方的利益,开创地区合作共赢新局面,以期把在东盟国家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打造成为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开展合作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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