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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身亡:产妇的命到底谁做主?(附:最新视频)

2017-09-07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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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身亡,真是因为疼痛跳楼么?产妇是否下跪?丈夫是否冷血?谁对谁错?责任在谁?因为事件尚未明朗,且不评说。今天就来说说“手术同意书”的那些事!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事发后,绥德院区及家属及时处置,绥德县公安局也赶到现场勘查情况,经勘察初步排除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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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面发表声明称:


悲剧发生以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三次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根据新闻,家属为老公和婆婆)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产妇(马某)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声明中还称,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该院诊疗行为无关。


家属:我主动和医生说她疼咱们就剖腹产


记者联系到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


延先生告诉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延先生向记者表示,“做剖腹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剖腹产。打完电话,护士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


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而延先生的堂弟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堂哥的老婆第二次出来的时候确实跪下了,说疼得不行,我们都同意了(做剖腹产),我们也跟医生说了,医生说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产)了。”


产妇跳楼身亡,真是因为疼痛跳楼么?产妇是否下跪?丈夫是否冷血?谁对谁错?责任在谁?因为事件尚未明朗,且不评说。今天就来说说“手术同意书”的那些事!


手术签字意味着什么?


手术签字通常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要求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手术同意书(以下简称手术单)鉴章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


手术同意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


其一,手术同意书不仅有患者的同意,还包含着医师的告知,是双方法律行为。


其二,是否手术取决于患者的自愿,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医患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在患者身体上实施医疗行为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患者的权利义务:患者一旦签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


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医院就能免责?


手术同意书不能等同于医院或医生的免责书。虽然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一概不负责任,这其实是对手术同意手术的一种误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手术同意书又叫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法律依据吗?


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条法规意味着对治疗的同意权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疗就不能进行。


产妇有没有权利遵医嘱决定分娩方式?


产妇本人才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


那在医生给出分娩方式的建议之后,决定最终的分娩方式的,究竟是产妇自己还是产妇家属呢?这也是网友讨论最热烈的话题。


分娩方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产妇的子宫收缩力量、胎儿的大小、产道空间等因素,还要考虑产妇的情绪。换句话说,产妇是有权利遵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的。


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在医生眼中,保障母婴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分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无论是剖宫产还是顺产,都需要视产妇的情况而定,信任医生,不盲目追求“剖腹产”,在可能的条件下尝试顺产,与医护人员充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母婴安全。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剖宫产的必要,产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精神疾病、神智清醒等),则产妇本人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应当尊重产妇的权利。而对于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等情况,则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


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也就是说,剖腹产手术首先应取得孕妇的书面同意书,只有不宜向孕妇说明的,才需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后,是否就放弃自己的决定权?


《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产妇授权其丈夫“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是否意味着产妇放弃自己的决定权呢?院方的解释是《授权委托书》中产妇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对此,本人有不同的看法。


1、当患者意识正常、但属于“不宜告知的患者”情形,这时可以不征求患者的同意,由患者近亲属行使决定权。


2、当患者意识正常、且患者有知情权、同意权时,患者可以委托近亲属签署各类同意书。但如果没特别说明,不能推定患者放弃了自己的决定权。也就是说,此时患者放弃决定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不是默示方式或推定放弃。


3、当患者失去意识时,患者家属有决定权。


4、告知义务的例外。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通过视频材料,可知产妇的意识是清醒的。同时,产妇也不属于“不宜告知的患者”。因此,产妇有知情权、同意权,当然这并不排斥其授权给其丈夫决定权。即此时,产妇的决定权与其丈夫的决定权是并存的。虽然孕妇将决定权授权给其丈夫,但是产妇并不当然的丧失决定剖妇产的权利。当孕妇和其丈夫意见不一致时,仍应以孕妇本人意见为准,由其签字同意做手术。


最后


在一切没有彻底查明之前


请不要急着站队


更不要做未审先判的情绪发泄


因为每一个可能是误判的网络舆论暴力


都会是对逝者家属或行医者的二次伤害


天堂没有伤害,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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