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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
一、管 辖
二、回 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 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 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 则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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