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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17-11-16 律道湾湾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准确把握《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明确旅游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游法》的普遍适用性。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大力引导旅行社和广大旅游者使用示范文本,发挥示范文本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作用。

 

二、结合本地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各地在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处理旅游投诉相结合,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可登录国家旅游局官网(http://www.cnta.com/)和中国旅游诚信网(http://qualitytourism.cnta.gov.cn/)自行下载。

 

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4月14日

 

↓ ↓  荐 读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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