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意见
财办发[2000]68号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一步规范财政立法活动,提高财政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财政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财政立法活动应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财政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与发展的决策,积极推进财政立法,使之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财政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参与财政立法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三)财政立法应当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努力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地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财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财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切实结合我国国情,保证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财政立法工作的管理
财政立法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职责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财政立法工作由条法司归口管理,具体负责财政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上报,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组织起草、上报,财政规章的审核、上报,财政规章的发布、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向条法司报送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具体负责有关财政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
三、财政立法计划的编制
财政立法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条法司应当根据财政部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稳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拟定年度财政立法计划,报送党组批准后执行。立法计划应按要求编制。
(一)条法司于每年10月份,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报列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立法计划项目包括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财政规章项目。
(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是指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起草、上报任务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颁布的财政规章立法项目;二类项目,又称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着手起草,于计划年度的以后年度完成起草、上报任务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颁布的财政规章立法项目。
(三)各单位在报列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项目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调整对象、拟设定主要行政管理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和拟报送审核的时间等。
(四)条法司负责汇总编列立法计划草案。条法司应当与有关单位就其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和汇总,并将各单位的意见在报送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中予以反映。
(五)立法计划草案须经部党组会议研究确定。部党组研究确定后由条法司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立法项目的起草任务。条法司应当对各有关单位的立法工作加强指导、协助和督促。
(六)未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条法司一般不安排审核、上报。有关单位提出需要增列立法计划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说明,并补充说明该立法项目的起草进展情况。条法司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增列计划项目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调研项目在计划年度完成起草任务,具备出台条件的,也可于计划年度内颁布,无需增列计划项目。
四、财政立法项目起草任务单位
除财政立法计划另有规定者外,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由条法司负责起草或者由条法司牵头组织起草。财政规章由有关单位负责起草,财政规章内容涉及多个单位业务的,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由条法司牵头组织起草,具体牵头单位在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
五、财政立法项目的起草
承担财政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保证立法质量,注重立法项目的可操作性,使立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起草工作应当按程序进行。
(一)起草立法项目草案应当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二)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政厅局、部内有关司局)意见。召开有关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有基层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当召开有法律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三)立法项目送审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项目草案和草案起草说明。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工作、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可行性、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协调情况等内容作出说明。
六、财政部门规章的范围
财政部门规章,又称财政规章,是指财政部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属于财政部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财政规章。
(一)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属于涉及全社会或某一类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
(三)属于涉及许可、审批、处罚等某一类行政措施内容的事项;
(四)属于财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规则、准则等事项;
(五)属于涉及某一行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事项;
(六)其他应当制定财政规章的事项。
七、财政立法项目的审核、协调、上报
财政立法项目审核、协调工作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财政立法项目上报前,应当由条法司按下列程序审核、协调、上报。
(一)各单位完成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后,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提交条法司审核(条法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除外)。
(二)条法司在进行审核时,可根据情况将草案送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内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条法司在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立法原则,是否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等项内容进行审查。
(四)条法司对立法项目草案及说明审核修改后,应当起草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说明草案提交单位主要起草活动,提交审核后主要修改情况,是否仍存在分歧意见及处理建议。
(五)对已具有上报或者发布条件的立法项目草案,条法司应当拟文将立法项目草案、起草说明、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部务会议(或部党组会议,下同)审议。
(六)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条法司根据部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拟文报部领导签发,报送国务院审议。财政规章草案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条法司根据部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拟文报部长签发。
八、财政规章的发布
财政规章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部长以财政部令形式签发。
财政规章发布后,应当及时在《财政部文告》上刊登。
九、财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财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由主办单位报主管部领导签发。
十、财政规章备案
财政规章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条法司负责向国务院法制办办理备案手续。
2000年12月4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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