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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

2017-11-24 最高人民法院 律道湾湾

(2000年2月1日 〔2000〕法民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所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请示

 

(1999年8月〔1999〕黑民他字第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有关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就此类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还电力法歧意很大,特报请你院,请予批复。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1995年12月颁布的《电力法》第60条规定:电力企业在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责任属特殊侵权的一种,是无过错责任。《电力法》第60条规定的责任,属过错责任。由于同是全国有大制定的法律,实践中适用哪部法,运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难以把握。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理由:一、从法理上看,这样处理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与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的严格要求;二、有利于电力作业部门对电力安全的管理;三、从处理效果上来看,适用《民法通则》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安定团结。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理由:一、从立法本意来看,作业人即使管理完善并严格依照有关安全规程及技术标准操作仍不能确保不发生损害事故。为保护作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二、从法律适用来看,《民法通则》属基本法,《电力法》属特别法,最高法院法发〔1993〕8号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近日,江苏高院对一起电力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依据《电力法》有关规定,判决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多数人意见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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