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开始整治电动四轮车
利辛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非法轿车型电动四轮车
(三轮车)的通告
利政[2017]4号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1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依法整治非法电动四轮车(三轮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利辛县辖区范围内,符合工业信息化部公告内车型及技术参数的电动四轮车(三轮车),上路行驶应到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利辛县辖区范围内,凡不在工业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四轮车(三轮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电动四轮车(三轮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不得非法载客营运。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利辛县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不在工业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四轮车(三轮车)。
四、县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电动四轮车(三轮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对在依法整治非法电动四轮车(三轮车)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中电动四轮车(三轮车),指外观形状为轿车型的电动四轮车和电动三轮车。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利辛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本期编辑:一点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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