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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撞款”?鼎城这3家公司确认…

马立 常德生态环境 2022-06-08

9月2日,鼎城区3家公司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而被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各处罚款3万元。


7月1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任务转办单(190711000000021425)交办,鼎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对常德隆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所需原材料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无独有偶,8月2日,鼎城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鼎城区洁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均发现上述公司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上述3家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对3家公司各处罚款3万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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