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刘斌:推动节水法治建设 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我国虽然是一个水资源大国,水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量较小,加之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夏汛冬枯、北缺南丰、东多西少,整体水资源形势较为严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日益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渐凸显。节约用水是推动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复杂水问题的一项根本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次颁布的《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的一部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建立健全节水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高度,重新审视水的定位、水的内涵、水的特征规律,对节水治水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为新时期节水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都在《条例》中得到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行为的决心。同时,《条例》中对各有关部门、政府、街道、新闻媒体等均做出节水工作要求,明确要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是全社会节水的有力保障措施。
立足水资源形势,促进水与社会协调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亟需加快解决。近年来,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工程陆续投入运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的问题,但整体仍呈紧平衡状态,节水工作还需加强。《条例》立足当前和长远的水资源形势,从资源配置、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建设运行等各方面强化节水用水管控,促进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条例》总结行之有效的节水经验做法,进一步落实管控要求,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编制节水规划;促进优化产业结构,限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制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体系;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坚持节水设施“三同时”,淘汰耗水量高的落后技术产品。同时,在管理端加强计量收费、差异化水价等机制,在市场端开展用水效率标识管理、节水产品质量认证,充分体现出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
强化节水措施,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根据节水工作覆盖面广、主体多元的特点,聚焦节水管理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条例》将节水手段措施固化强化为法律约束,明确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建设工业循环水利用设施、推动管网设施改造、公共机构建设节水型单位、园林绿化提高用水效率等措施,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除了做好节流工作,在开源方面,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力度,2022年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75.8亿立方米,显著增长,在北京等部分城市起着“第二水源”作用。《条例》明确了非常规水要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措施。同时,《条例》规定节水奖惩、社会参与、监督考核等机制,保障节水措施有力实施,增强全社会参与节水的内生动力。
来源 | 司法部官网
作者 | 刘斌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编辑 | 王盛楠
校对 | 闫笑梅
审核 | 车小磊
监制 | 杨勤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