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按:本文节选自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终身哲学教授扎哈维的《胡塞尔现象学》,主要讲解了胡塞尔为什么要对心理主义进行严厉批判,他认为心理主义「将观念性进行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还原为实在性的尝试,破坏了任何理论的可能性」。慧田君刊载此文仅用做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注明来自原创专业哲学公众号「philosophs」。
《逻辑研究》(1900-1901)并非胡塞尔出版的首部著作,但是他认为这部著作是他向现象学的“突破”(Hua 18/8)。它不仅是胡塞尔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而且也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关键文本。举例来说,正是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首先处理了整个现象学领域的一系列关键概念,包括对意向性的详尽分析。人们经常强调胡塞尔思想的核心主题正是意向性(参见Hua 3/187),并且它能很好地作为陈述胡塞尔哲学的线索。在讨论胡塞尔早期意向性概念之前,有必要先简短地介绍一下最初使胡塞尔成名的原因,这就是胡塞尔对众所周知的心理主义的批判。正是在这个批判性背景下,他最初引入了意向性概念。《逻辑研究》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纯粹逻辑悖论》(它主要包括对心理主义的批评)和六个《现象学和知识论研究》(这部分以对意向性的分析结束)。在这部著作的前言里,胡塞尔简洁地描述了他自己设定的目标,他认为,《逻辑研究》为纯粹逻辑和认识论提供了新的基础(Hua 18/6)。他对逻辑的地位及科学知识和理论的可能性条件有特别的兴趣。不过,胡塞尔在《逻辑研究》里所使用的知识论概念和现在所使用的稍有不同。胡塞尔认为,「知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确立知识何以可能」。它的任务不是考察意识是否(和如何)能够获得关于独立于心灵的实在的知识。这些类型的问题,和所有关于是否有外在实在的问题,都被胡塞尔作为形而上学问题拒斥掉了,胡塞尔认为,在认识论里,不应该有它们的位置(Hua 19/26)。更一般来说,胡塞尔并不想致力于某种特定的形而上学,无论它是实在论还是唯心论(这对于理解他早期关于现象学的概念特别重要)。相反,他想处理的是更具康德风味的形式问题,特别是关于知识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Hua 18/23,208,19/12,26)。胡塞尔所批判的是心理主义的观点。心理主义的主要论证思路如下:认识论关注的是感知、信念、判断和认识的认知本性。而所有这些现象是心智现象,因此,明显地,研究和探索它们的结构是心理学的任务。这对我们的科学的和逻辑的推理也是如此,最终,逻辑学必须被看作心理学的一部分,并且逻辑规律也要被看作心理——逻辑规则,「必须经验性地研究它们的性质和有效性」(Hua 18/64,18/89)。由此,心理学为逻辑学提供理论基础。胡塞尔认为,这种观点犯了一个错误,即忽视逻辑学和心理学领域之间存在的根本区别。逻辑学(也包括数学和形式本体论)并非经验科学,并且根本与事实上存在的对象不相关。相反,「逻辑学研究的是观念性的结构和规律(ideal structures and laws),它的特征是确定性和精确性」。相对应的是,「心理学是研究意识的事实性经验科学」,因此,和所有其他经验科学的结果一样,心理学研究结果具有含混性和仅只概然性特征(Hua 18/181)。
因此将逻辑学还原为心理学是一个通常的范畴错误,它完全忽视了逻辑规律的观念性、确然性(不可怀疑的确定性)和先天性(非经验的有效性)等特征(Hua 18/79-80)。这些特征决不能建立于心智(psyche)的事实-经验的性质之上,也不能通过指涉心智的事实-经验性质被解释。「心理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它没有正确地区分知识和对象和认识活动」。尽管认识活动是一个在时间内消逝,并有开始和终结的心智过程,但是,对于在该活动中被认识到的逻辑原则和数学真理而言,却并非如此(Hua 24/141)。当某人说到逻辑规律或者提及数学真理、理论、原则、句子和证明时,他指的并不是具有时间延续(duration)的主观经验,而是某种非时间的、客观的和永久有效的东西。尽管逻辑原则是被意识所掌握和认识的,我们仍然意识到某种观念的东西,这些东西不能被还原为认识的实在的心智活动,它也和这些活动完全不同。「观念的和实在的之间的区分对于胡塞尔是如此地根本和急迫」,以至于在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中,他有时采取了某种(逻辑的)柏拉图主义:「观念规则的有效性是独立于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的」。真理都不是事实,也就是说,根据时间被规定的。真理确实可以有“某物存在,一种状态存在,一种变化正在进行”等等意思。但是真理本身是超越时间之上的:也就是说,将时间性的存在归于真理,或者说真理产生和消亡,都是无意义的(Hua 18/87[109-110])。无论这个世界和这些实在的东西存在与否,2+5这个真理凭其自身仍然是纯粹的真理(Hua 9/23)。
在以《表达和意义》为题的第一研究里,胡塞尔继续为时间性的认识活动和非时间性的观念性性质之间的区分提供论证,但这次是在一个意义——理论性(meaning-theoretical)的语境里进行的。胡塞尔指出,当我们说到“意义”时,我们可以指我们所意谓的某物,例如“哥本哈根是丹麦的首都”,但是我们也可以指意谓某物的活动或过程,这两种用法必须被断然地区分开来。尽管具体的意谓过程在各自情况下都是新的,但是,毕竟不同的人能够共有相同的意义,并且能够一次又一次地意谓相同的东西。尽管具体的意谓活动在各自情况下会改变,但是无论某人多么频繁地重复毕达哥拉斯的定理,无论是谁想到它,无论这个活动在哪里、在什么时候发生,这个定理都将保持一致(Hua 19/49,97-98)。显然,「胡塞尔并不否认命题的意义能够取决于其语境」;他也不否认,如果境况不同,那么命题的意义也能够因此改变。他的观点仅仅是,地点、时间和人物的形式的变化并不导致意义的改变。“2000年1月,丹麦总理是一个男人”这句话,无论今天还是明天说,无论是我或者一个朋友说,无论在哥本哈根还是在东京说,它的真值都会一样的。(像“我”、“这里”、“现在”这样的偶然的或者索引性的表述却是例外[Hua 19/85-91])「在无数不同的活动中重复同样意义的可能性本身,是反驳心理主义混淆观念性和实在性的充分论证」。如果观念性真的可以还原为心智活动所具有的时间性、实在性和主观性等本性,并且受它们的影响的话,那么重复或者共享相同的意义就是不可能的,正如人们不可能重复在某时刻的具体的心智活动,更不用提与他人共享这一活动了。(我们确实可以进行一个相似的活动,但是相似性并非同一性)但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科学知识和日常的交流和理解也就不可能了(Hua 18/194)。因此,胡塞尔可以认为,心理主义导致自否性(self-refuting)的怀疑主义。「将观念性进行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还原为实在性的尝试,破坏了任何理论的可能性」,包括心理主义本身。正如已经提到的,除了对心理主义的驳斥外,胡塞尔也试图确定使知识成为可能而必须满足的条件,他还在两种类型的观念和先天可能性条件之间作出了区分:客观条件(逻辑的)和主观条件(意向行为的)(Hua 18/240)。客观条件是构成任何可能的理论的先天基础的根本原则、结构和规则,违反这些就是违反了理论自身的概念。胡塞尔此处提到了对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的要求(Hua 18/119)。然而,更令人惊奇的是,胡塞尔要求关注所谓意向行为的可能性条件。如果我们要谈论在主观意义上实现了的知识,那么就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如果认知主体不具有区分真理和错误、有效性和无效性、事实和本质、明证性和荒谬性的能力的话,那么客观和科学的知识也是不可能的(Hua 18/240, 3/127)。质问这样是否不会使胡塞尔倒退到心理主义,或许是一个诱人的话题;但显然,意识能够被经验性的心理学之外的学科研究,如胡塞尔强调的那样,他对实在的和因果的可能性条件并不感兴趣,他重视的是观念性条件。也就是说,胡塞尔的目标并非发现那些使智人(members of lbmo sapiens)实际上获得知识而必须满足的事实上的心理学和神经学条件,而是探讨使任何主体能够具有知识的那些必备能力(不管他的经验和物质的构成)(Hua 18/119,240)。从《导论》到《逻辑研究》的第二部分,主体性的敞开就得更加明显。《导论》中心的和积极的任务是,表明观念性是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先决条件。即使让科学客观性和逻辑的心理学基础相调和是不可能的,人们仍面临一个明显的悖论:客观真理是在认知的主观活动中被认识的。而且,正如胡塞尔指出的,如果要得到关于知识可能性的更实质性的理解,我们就必须研究和阐明客观观念性和主观活动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确定认识的主体是如何使观念物正当化和有效化的」。胡塞尔对观念和实在的区分在许多方面都和弗雷格的区分相似。但现象学和弗雷格对心理主义批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于:胡塞尔认为这个分析之后有必要对意向性进行分析,但是弗雷格对主体性和第一人称视角并不感兴趣。根据胡塞尔,只有提供对逻辑学和客观性地位的不同的说明,才能彻底克服心理主义。但为此我们就必须直接关注观念性的对象本身,而不仅仅关注空洞的和玄思的臆测。这要求转向事情本身,将我们的思考仅只建立在实际被给予的东西上。换言之,如果我们要以不带偏见的态度来研究什么是观念性和实在性的话,就必须关注它的经验性的被给予性。但为此也必须对意识进行研究,因为只有在意识中,或者为意识,事物才能显现。因此,如果我们希望阐明观念性的逻辑原则或者实在的物理对象的真正地位,我们就必须转向经验这些原则和对象的主体性,因为它们只有在那里才能以其所是而表明自身(Hua 19/9-13,3/111,3/53)。因此,对认识论和科学理论的根本问题的回答要求兴趣的“非自然的”转变。我们必须对意识活动进行思考、主题化和分析,而非只关注对象。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理解认识活动和知识对象之间的关系(Hua 19/14)。
尽管胡塞尔对心理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对认识论根本问题的兴趣却使他能够再次回到意识。有时候,《逻辑研究》被看成一部深度分裂的著作:《纯粹逻辑导论》的特征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而《现象学和认识论研究》却在对意识的描述性分析中达到顶点——但是,正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新的前言里写的那样,两部分的对立更多地只是表面上的,而非真实的。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一部包含一系列有系统联系的研究,它们逐渐达到反思的更复杂的水平。只有对它的浅薄的解读才会导致这样的误解,认为这部作品犯了另一种类的心理主义(Hua 18/11,19/535,24/201)。胡塞尔本人在第一版里不审慎地将现象学的特征规定为描述心理学,但是他很快意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Hua 22/206-208),因为他对人的心理-生理(psycho-physical)构造以及经验性意识的研究都不感兴趣,「他所感兴趣的是那些内在地,在原则上刻画感知、判断、知觉(perceptions,judgments,feelings)」等等的东西(Hua 19/23,357,22/206-208)。让我简短地总结以上的论述。胡塞尔批判将观念性还原为心理过程的心理主义企图。适当的分析将表明认识活动和知识对象(这里指逻辑规则)之间不可还原的区别。
尽管必须坚持两者之间的区分,但是它们之间仍有所联系。如果这并非空洞的假设的话,就必须对这个联系进行充分的分析。如果想理解观念性,最终就要回到已经被经给予的意识行为。
首先,那里并没有试图将对象还原为行为,而是仅仅试图就对象与行为的关系或者相对应来理解对象。第二,「胡塞尔想理解和描述这些行为的先天结构」。他对试图揭示它们的生物学起源和神经学基础的自然主义解释并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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