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
关于完善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农业生产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电力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或粤桂峰谷分时电价。
取消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政策,改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平段为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24:00,00:00—7:00。
三、调整峰谷价差。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
(二)执行时间和时段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1:00—12:00、17:00—18:00。
(三)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峰谷分时电价计算公式。同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50%)×(1+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1-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3: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方案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七、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八、其他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本方案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附表: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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