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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号文后各地出台分时电价政策情况汇总

分时电价政策文号地区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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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

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30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8月31日)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8月27日)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9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10月13日)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26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11月4日)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1月10日)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1月10日)10.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11月25日)11.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11月18日)12.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11月25日)13.重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2月9日)14.四川: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2月3日)15.山西: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2月14日)16.蒙东:试行分时电价政策(10月26日)17.甘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1月10日)征求意见:1.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9月26日)2.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10月15日)3.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10月12日)4.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10月28日)5.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11月30日)6.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7.天津: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意见(11月17日)8.海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意见(9月30日)9.青海: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意见(11月16日)——END——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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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意见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峰谷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二、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一)峰谷时段。峰谷时段不做调整。峰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07:00。(二)调整峰谷价差。方案一:峰时段电价继续保持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5%,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55%,平时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方案二: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2%,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57%,平时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电动汽车用户;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方案三: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58%,平时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电动汽车用户;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三、强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宾馆酒店用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水产养殖类用户、水产加工及其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二)取消峰期计划电量政策。取消对部分用户峰期生产用电电量实行计划配置的超计划加价政策。原执行峰期计划电量政策的用户生产用电将执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三)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是直供电用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二是转供电用户:1.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同步传导电价。2.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有关政策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暂不设立尖峰电价机制,峰平谷时段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峰谷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为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五)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在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之前,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峰谷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峰谷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四、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一)调整后的峰谷电价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电价政策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14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炼化高峰时段计划电量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778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附表:1.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方案一)2.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方案二)3.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方案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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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政策文件,为更好适应新能源发电调峰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全省电力供需结构,加快建设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二、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一)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二)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三)优化电取暖时段划分。对居民分户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分时电价机制(一)目录分时电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二)市场交易分时电价。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参与现货市场的价格不受此浮动比例约束,但要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三)代理购电分时电价。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带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以体现不同时段价格差异,并向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四、相关配套措施(一)定期开展执行评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电力公司按照半年、年度开展执行成效评估,评估结果适时上报。同时,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每年5月底前,省电力公司总结上年度发电侧负荷典型曲线、用户侧负荷典型曲线,分析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依此,省发展改革委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依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0日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0.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11.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12.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13.重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4.四川: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征求意见:1.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2.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3.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4.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5.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6.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END——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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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东:试行分时电价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29号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蒙东电网分时电价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谷时段根据蒙东电网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状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9小时: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时段7小时:22:00—次日5:00。二、峰谷比价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三、尖峰电价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四、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五、执行方式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六、其他事项(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为供电单位对电力用户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属月份,峰谷平时段为所属月份的抄见电量。(二)根据蒙东地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三)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四)已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暂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结算电价随之进行调整。(五)电网企业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工商业电力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和计费系统调整,提前告知用户做好服务。(六)蒙东地区清洁供暖分时电价继续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出台的电价政策文件执行。(七)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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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0.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11.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12.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13.重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4.四川: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征求意见:1.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2.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3.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4.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5.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6.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END——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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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市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以及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峰谷时段优化为:高峰时段:9: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23:00-7:00;平时段:7:00-9:00,12:00-14:00,19:00-23:00。其中,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7: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4:00-16:00为尖峰时段。二、明确浮动比例结合我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发展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峰谷价差。将我市工商业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4:1,即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农业用电峰谷分时价差、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价格政策暂不做调整。三、执行范围和方式(一)明确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及居民用电(不含煤改电采暖用户)外的所有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二)完善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参加市场化交易用户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应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四、保障措施(一)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推动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二)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调试,严格执行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新政策执行后,对仍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户、落实一户,调整前暂按原峰谷时段执行,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三)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统计,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结合我市电力负荷特性、新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变化,做好改革执行情况评估,每年3月1日前请将上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报告我委。(四)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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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我省发用电负荷情况,通过调整峰谷时段划分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峰谷时段目前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每天用电时间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即:高峰:9:00-12:00,18:00-23:00;低谷: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特性变化,服务我省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省内部分大工业用户生产特性,适当调整我省峰谷时段。拟对我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等具有灵活调整生产时间的行业,调整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其他行业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二、拉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2021年10月25日起,我省已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中要求当地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差原则不低于4:1要求,将我省执行单一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现行峰谷电价差浮动比例提高至4.4:1,与其他工商业用户持平,即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三、设立尖峰电价机制对目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时段中各选择一小时制定尖峰时段,即每年1至3月、10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四、其他事项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0.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11.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12.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13.重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4.四川: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征求意见:1.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2.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3.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4.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5.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6.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END——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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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平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二、执行范围、方式及浮动比例(一)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性,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交易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差额水平为4.06分/千瓦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二)执行方式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三)浮动比例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三、建立尖峰电价机制(一)尖峰时段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二)执行范围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三)浮动比例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四、其他事项(一)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四)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五)根据我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0.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11.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12.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1.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2.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3.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4.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5.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6.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7.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8.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END——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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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千伏及以上且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分别各8小时,具体如下:(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其中,夏季7月、8月以及冬季12月、1月的12∶00—14∶00为尖峰时段。(二)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三)低谷时段:00∶00—08∶00。三、峰谷电价机制(一)峰平谷电价。峰谷电价价差为4.2∶1,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2%,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平段电价为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继续收取,但不参与峰谷电价浮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前,参与市场交易的发、售、用电企业,应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4.2∶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二)平均分时电价。对已纳入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且暂不适宜错峰用电的普非工业用户,可自行申请选择执行平均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平均分时电价按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或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平段电价基础上加上每千瓦时0.03元确定。四、保障措施(一)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分时电价收入动态归集清算机制,电网企业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做好与市场化交易的衔接工作。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等,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机制。(二)定期报送执行情况。密切跟踪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实际执行情况。电网企业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分时电价损益(含分行业分析)等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鼓励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渝价〔2000〕341号)制定的丰枯电价机制暂停执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0.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11.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12.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1.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2.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3.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4.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5.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6.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7.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8.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END——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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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二、时段及执行范围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三、有关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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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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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合理用电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段划分高峰时段:9:00-11:00,15:00-22:00;低谷时段:00:00-7:00,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尖峰电价在夏季(6-8月)、冬季(12月、1月)实施,夏季(6-8月)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尖峰时段:10:00-11:00,16:00-20:00。二、浮动比例(一)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模式)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浮动比例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二)我省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内形成价格,不含容量补偿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等不参与浮动,力率调整电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其他事项(一)本通知执行后,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暂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调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二)每年结束3个月内,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电网企业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三)上述电价政策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10.内蒙: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1.甘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征求意见:1.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2.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3.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4.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5.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6.山东:公开征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意见7.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8.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9.天津: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意见10.青海: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意见11.四川: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END——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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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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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省绿色能源低碳发展,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好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衔接,统筹考虑电网企业负荷曲线和新能源出力等因素,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时电价政策(一)执行范围。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采暖继续执行原分时电价政策。其中,蓄热式电采暖优化部分分时时段。省内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见附件),可自行选择分时电价政策。(二)优化分时时段。根据吉林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优化调整高峰、平时、低谷时段,高峰时段中增设尖峰时段。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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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29号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蒙东电网分时电价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谷时段根据蒙东电网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状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9小时: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时段7小时:22:00—次日5:00。二、峰谷比价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三、尖峰电价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四、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五、执行方式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六、其他事项(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为供电单位对电力用户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属月份,峰谷平时段为所属月份的抄见电量。(二)根据蒙东地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三)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四)已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暂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结算电价随之进行调整。(五)电网企业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工商业电力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和计费系统调整,提前告知用户做好服务。(六)蒙东地区清洁供暖分时电价继续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出台的电价政策文件执行。(七)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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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政策文件,为更好适应新能源发电调峰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全省电力供需结构,加快建设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二、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一)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二)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三)优化电取暖时段划分。对居民分户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分时电价机制(一)目录分时电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二)市场交易分时电价。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参与现货市场的价格不受此浮动比例约束,但要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三)代理购电分时电价。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带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以体现不同时段价格差异,并向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四、相关配套措施(一)定期开展执行评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电力公司按照半年、年度开展执行成效评估,评估结果适时上报。同时,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每年5月底前,省电力公司总结上年度发电侧负荷典型曲线、用户侧负荷典型曲线,分析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依此,省发展改革委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依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0日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征求意见:1.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2.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3.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4.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5.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6.山东:公开征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意见7.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8.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END——
2021年11月17日
其他

天津: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市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以及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峰谷时段优化为:高峰时段:9: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23:00-7:00;平时段:7:00-9:00,12:00-14:00,19:00-23:00。其中,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7: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4:00-16:00为尖峰时段。二、明确浮动比例结合我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发展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峰谷价差。将我市工商业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4:1,即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农业用电峰谷分时价差、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价格政策暂不做调整。三、执行范围和方式(一)明确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及居民用电(不含煤改电采暖用户)外的所有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二)完善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参加市场化交易用户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应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四、保障措施(一)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推动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二)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调试,严格执行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新政策执行后,对仍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户、落实一户,调整前暂按原峰谷时段执行,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三)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统计,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结合我市电力负荷特性、新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变化,做好改革执行情况评估,每年3月1日前请将上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报告我委。(四)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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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我省发用电负荷情况,通过调整峰谷时段划分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峰谷时段目前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每天用电时间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即:高峰:9:00-12:00,18:00-23:00;低谷: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特性变化,服务我省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省内部分大工业用户生产特性,适当调整我省峰谷时段。拟对我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等具有灵活调整生产时间的行业,调整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其他行业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二、拉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2021年10月25日起,我省已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中要求当地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差原则不低于4:1要求,将我省执行单一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现行峰谷电价差浮动比例提高至4.4:1,与其他工商业用户持平,即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三、设立尖峰电价机制对目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时段中各选择一小时制定尖峰时段,即每年1至3月、10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四、其他事项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相关阅读:正式文件:1.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3.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6.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8.陕西: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9.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征求意见:1.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2.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3.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4.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5.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6.山东:公开征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意见7.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8.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END——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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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谷时段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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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相关阅读:1.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2.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4.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5.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6.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7.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8.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9.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10.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11.山东:公开征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意见12.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3.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14.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15.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END——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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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开征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

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执行范围10千伏及以上且变压器受电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有序推动执行范围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分别各8小时,具体如下:(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其中,夏季7月、8月以及冬季12月、1月的12:00—14:00为尖峰时段。(二)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三)低谷时段:00:00—08:00。三、峰平谷电价(一)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代理购电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加上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二)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分时电价。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前,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4.2: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丰枯电价机制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四、保障措施(一)加快完善计量设施。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工商业和居民用户新报装或更换计量装置的,应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为后续扩大执行范围创造基本条件。(二)定期报送执行情况。分时电价收入由电网统筹管理,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做好与市场化交易的衔接工作。电网企业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以下情况:季度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损益情况(含分行业分析)等。(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适时调整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比值、峰谷价差和浮动比例。(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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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一)调整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二)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三)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二、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四、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机制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我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五、强化实施保障(一)做好执行评估。电网企业要及时将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情况报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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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工业用电峰谷时段将工业用电(含大工业用电和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峰谷时段调整为:峰期(8:00-11:00、17:00-22:00),平期(11:00-17:00、22:00-24:00),谷期(0:00-8:00),峰谷平各时段仍维持8个小时不变。二、完善大工业用电季节性尖峰电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施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每年7至8月,上午10:00-11:00和下午14:00-15: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上午9:00-11:00和晚上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加价标准,统一为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其中高耗能企业上浮25%。三、试行大工业用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期的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标准按峰段电价的20%确定。四、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扩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以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农村综合变以下电力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和浮动幅度与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保持一致。五、有关事项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效果。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尽快组织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并加快开展计量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工作,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本通知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月*日相关阅读:1.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2.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4.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5.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6.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7.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8.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9.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10.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11.山东:公开征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意见12.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END——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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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30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蒙西电网实际情况,现就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季、峰谷时段充分考虑蒙西电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年1-5月、9-12月划分为大风季,6-8月划分为小风季,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一)大风季(1-5月、9-12月)峰时段4小时:17:00-21:00,平时段11小时:4:00-10:00、15:00-17:00、21: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4:00、10:00-15:00。(二)小风季(6-8月)峰时段6小时:5:00-7:00、17:00-21:00,平时段13小时:7:00-10:00、15:00-17:00、21:00-次日5:00,谷时段5小时:10:00-15:00。二、峰谷比价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三、尖峰电价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四、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五、执行方式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西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六、其他事项(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为供电单位对各电力用户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属月份,峰谷平时段为所属月份的抄见电量。(二)根据蒙西地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三)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四)已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暂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结算电价随之进行调整。(五)电网企业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工商业电力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和计费系统调整,提前告知用户做好服务。(六)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煤改电”分时电价继续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已出台的电价政策文件执行。(七)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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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开征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531-51785702邮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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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开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

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自治区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价格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一)执行范围新疆电网供电范围内,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二)时段划分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具体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时(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时段8小时(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三)尖峰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四)市场化交易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方式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中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电力用户,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二、其他事项(一)对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燃气、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二)现行电采暖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不变。(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电力系统净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变化情况,依照程序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三、相关要求(一)每年5月底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内容: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新能源消纳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二)电网企业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对因调整分时电价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四)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2021年10月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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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意见

相关阅读:1.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2.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4.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5.安徽:再次公开征求试行尖峰电价、需求响应电价意见6.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8.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END——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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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季节性尖峰电价。在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具体高峰、低谷时段见附件1)。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三、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类别。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其中响应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响应补偿、实时响应补偿、填谷响应补偿,容量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容量补偿、实时容量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四、尖峰电价收入使用。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年际间滚动使用。省电力公司要对尖峰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五、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本着政府指导协调、电力用户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省能源局发布的方案组织实施。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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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对选择不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适时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一)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至14时和17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二)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平段电价为同期《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下同)。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4:1:0.5。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电企业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居民合表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六、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电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按照我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七、保障措施(一)供电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和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供电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供电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二)自2022年6月1日起,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供电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三)供电企业要对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四)每年3月底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分时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时段、上下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调整。(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件:河南省电网分时销售电价表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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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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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范围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二、政策完善内容(一)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二)拉大峰谷价差。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三、其他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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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开征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

关于完善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农业生产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电力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或粤桂峰谷分时电价。取消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政策,改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平段为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24:00,00:00—7:00。三、调整峰谷价差。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实施尖峰电价政策(一)实施范围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二)执行时间和时段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1:00—12:00、17:00—18:00。(三)尖峰电价水平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五、峰谷分时电价计算公式。同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50%)×(1+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低谷电价=基础电价×(1-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六、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3: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方案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七、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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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促进风、光等新能源的消纳,引导用户参与削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在我省销售侧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我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三、峰谷电价水平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一)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电量。(二)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量价特性的交易合同。市场交易用户到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交易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三)到2025年12月31日前,免收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四)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高供低计、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按用户峰平谷各时段的电量比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以用户试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费为基础。五、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确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服务,及时安装、调试计量装置,按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划分时段和价格水平。(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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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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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602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为适应我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谷电价执行标准平段电价执行我区目录销售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二、峰谷时段划分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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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再次公开征求试行尖峰电价、需求响应电价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宣城市经信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在冬季日最低气温≤-5℃,夏季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二、试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执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三、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类别。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其中响应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响应补偿、实时响应补偿、填谷响应补偿,容量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容量补偿、实时容量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四、尖峰电价收入使用。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年际间滚动使用。省电力公司要对尖峰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五、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本着政府指导协调、电力用户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省能源局发布的方案组织实施。本文自2021年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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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误区及其现实路径

(本文系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博研商学院、深圳企联等共同主办的“科技创新院士报告厅”第四期内容,7月15日上午,刘科院士围绕“碳中和误区及其现实路径”做了演讲。以下内容根据刘科院士的演讲录音整理,经刘科本人审订。)我自己曾在海外工作过二十多年,之前在GE、UTC(联合技术公司)、埃克森-美孚等单位工作,2009年回国。回来以后第一份工作就是参与筹建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现国家能源集团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并且担任副所长和首席技术官。再后来,我决定出来做一些自己的事情。当时,南方科技大学前校长陈十一院士邀请我去南方科技大学,就这样几年前我就来到了深圳。来到南科大后我担任了创新创业学院院长和清洁能源研究院院长,因为我一直在研究低碳和能源的事情,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下碳中和的一些内容。碳中和很热,大家都在谈,但真正做这一方面研究的人不多。有一次我碰到一个朋友,他说我们现在专门在研究将来怎么去计量各个单位、各家公司的二氧化碳排放,这是一个大产业。我说他是劳民伤财。其实一方面,碳中和是一个宏观的问题;另一方面,看一个城市的碳排放,可以系统地看,比如深圳市一年耗多少万吨煤炭,耗多少万吨天然气,耗多少万吨油,每一个乘一个系数,这个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出来了,这样算出来的碳排放量基本上占实际排放量的92%。我先讲一些数据和事实据统计,202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大约103亿吨(大约是102亿吨到108亿吨,我选了103这个中间的数字),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排放达到95亿吨,另外一部分是各种小的,比如沼气、生物质,还有一些其他的排放。所以,约92%的排放是以上这三个产生的。衡量任何一家公司、任何一家单位、任何一个系统,把这三个算准就可以了。国家对这三个都有统计数据,不需要额外计量。2020年,中国的总煤耗量大约36亿吨,折算成标准煤大约28亿吨,每吨标准煤再乘以一个系数就可以得出,煤炭一年大约排放73.5亿吨二氧化碳。2020年,中国的石油消耗量折成标准煤是9亿吨,排放二氧化碳15.4亿吨;天然气消耗量折成标煤是4亿吨,排放二氧化碳6亿吨;三个加起来是95亿吨。103亿吨除以14亿人口,人均大概7.4吨,一个三口之家平均每年排放22吨二氧化碳,这是一个天量的数字。怎么说呢?如果把二氧化碳转化成一种产品,22吨原料就要生产22吨产品,哪家一年能消耗掉这22吨的东西呢?大家都说碳中和容易,比如每天用空调、开车等等都与碳有关系,每一个人、每一小步都是可以为碳中和做出贡献的,但完成碳中和这个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而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可见的未来,我们缺不了这三种化石能源。尽管风能、太阳能,二氧化碳转化为化学品,CCS(carbon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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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探讨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自发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讨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的主要载体,建立更为科学、合理、完备的定价机制,对于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意义重大。一、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的重要意义2017年《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正式开启了跨省跨区输配电价改革的序幕,奠定了以经营期法核定专项工程价格的基础,确保了跨区、区域、省级电网价格机制的有序衔接。经过三年多的实践与探索,政府监管部门与电网企业积累了众多宝贵的经验,适逢第三监管周期即将开启,国家发改委发布《办法(征求意见)》,既可以为顺利开启第三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及定价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又可以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体系、夯实输配电价改革成果;还将有力推动跨区电网建设,更好服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办法(征求意见)》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二、《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分析总体来看,《办法(征求意见)》定价机制科学性显著提升,很好地汲取了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于《原办法》中较为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更有利于企业执行和政府监管;另一方面《办法(征求意见)》对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定价参数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具体分析如下:(一)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方面1.价格形式《原办法》按照工程的功能定位确定价格机制,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办法(征求意见)》则提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不再保留联网功能对应的单一容量电价。分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要求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跨区专项工程承载了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实现大范围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使命。近年来输送新能源比例逐渐提高,考虑到新能源发电出力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对系统输电冗余备付容量要求较高,跨区专项工程提供季节性余缺互济和安全备用的作用显著提升,例如酒湖直流解决了湖南省冬夏两季高峰用电紧缺问题,但湖南水电丰水期,专项工程需要减少送电,减少湖南水电弃水,全年综合利用率偏低。按照单一制电量电价,这部分工程将难以弥补工程日常运营成本。此外,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纵深推进,交易种类、频次和不确定性显著提升,部分专项工程送受两端价格空间不足、交易难以达成的矛盾逐渐凸显,单一制电量电价不利于促进市场化交易的达成。2.电量计量《原办法》未明确核价电量的计量点,《办法(征求意见)》则明确了核价电量取落地电量,即“输电价格(不含增值税)=年均收入/(设计输电量×(1-定价线损率))”。分析:目前跨区专项工程主要通过购售模式结算,上网侧按照上网电量收取购电费,落地侧在上网电价叠加输电价格后、线损折价后,按照落地电量收取,一方面保证了输电价格机制的刚性执行,另一方面也保持了送受两端的电量平衡。但是,《原办法》按照上网电量核定输电价格,导致实际执行过程电网企业按照落地电量收取电费会漏掉一部分准许收入,无论是调节电量计量点还是采用事后清算的方式,都会产生诸如电量不平衡、输电价格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办法(征求意见)》明确核价计量点在落地侧,很好地实现了核价模式与实际结算模式的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定价办法的刚性执行。3.清算机制《原办法》未明确清算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文件要求,对于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超过设计利用小时数的超收收入按照2:1:2的比例分别由送端、电网和受端分享。《办法(征求意见)》中规定“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由我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分析:《原办法》的分享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送、输、受三方的积极性,有助于输电通道利用率的提升。《办法(征求意见)》充分考虑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将难以避免地推高输配电成本,将宝贵的超收收入空间用于支持促进新能源外送,更为充分地发挥了这部分资金的价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我国资源禀赋和配套电源建设时序影响,现有“一线一价”模式下,专项工程的效益呈现“苦乐不均”态势。若采用“逐线清算”的方法,仅对实际利用小时数超出核价利用小时数的收益予以清算、反之不予弥补,将导致专项工程整体的准许收入难以回收,极大地削弱了跨区电网的发展能力,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能源战略的充分实现。考虑各专项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建议对所有专项工程进行整体清算,实行准许总收入整体监管。(二)输电工程定价参数方面1.权益收益率《原办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其中,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办法(征求意见)》明确参照最近一期核定的省级和区域电网权益资本收益率平均值确定,最高不超过5%,不仅明确了参考对象,而且规定了上限。分析:权益收益率是经营期法的重要参数,其取值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规划、社会投资预期、同行业公允水平等多重因素。一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跨省跨区电网未来将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预计“十四五”期间将新增跨省跨区输电工程投资近2000亿元,目前运营的28条专项工程资产规模超过3000亿元,年均输电收入仅能维持盈亏平衡,难以筹集新增投资来源。历史上,由于专项工程投资金额巨大,主要采用“集资建网”的投资方式,以专项工程沿途相关省级电网为主体来投资建设;但近年来受政策性降价等因素影响,省级电网面临整体亏损困境,投资能力严重弱化,“集资建网”难以为继。二是内部收益率应适当参考社会资本的普遍收益率。为落实国资国企改革要求,提升专项工程投资能力,电网企业积极与战略投资者沟通对接,开展混改、REITS等方面探索,但社会资本普遍认为专项工程投入大、回收周期长,收益率不应低于8%。较低的收益率极大地削弱了特高压等优质电网资产在社会资本中的吸引力,影响了国家电网公司在落实混改要求,引入战略投资者方面探索的步伐。三是国家自然垄断行业定价收益率应保持衔接。电网公司、管网公司均为国家自然垄断行业大型国企,运营模式、定价机制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相似性,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定价收益率应保持基本一致。从短期来看,较高的权益收益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输电价格,但是从我国能源战略和电力行业长远发展来看,恰当的收益率有利于提升跨区专项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大范围资源调配的能力,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其长远社会效益远高于短期推高电价付出的成本。2.运维费率在运维费构成上,新旧办法均是由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费率水平上,《原办法》规定,运维费率按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80%确定,折算运维费率为4%,实际核定存量专项工程价格时,运维费率取2.5%。《办法(征求意见)》提出运行维护费率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运行维护费除以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2%。《办法(征求意见)》对于工程运行维护费的规定更加严格。分析:运维费是保障电网安全的基本需求,合理的运维费率对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综合来看,专项工程运维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专项工程的物理属性和运行环境导致运维标准较高。与区域电网、省级电网相比,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特高压直流为主,具有杆塔档距大挂点高、导线截面大分裂多、金具尺寸大载荷重等物理特性,运行工况复杂,防覆冰、防污闪、防风偏、防震动等各项运维工作要求更高,检修工器具及带电作业要求也更加严格。现阶段,我国骨干网架尚处于快速升级阶段,“强直弱交”风险突出,特高压套管、分接开关等关键技术尚未100%攻克,直流专项工程安全运行始终面临巨大挑战,运维费率长期偏紧将会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潜在风险。二是专项工程运维费用随工程投运年限逐步增长。据统计测算,投产5年、5-10年、10-15年、以及15年以上四类专项的平均运维费率分别为2.28%、3.33%、3.42%、4.48%,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为保障电网健康持续发展,可以考虑在成本监审予以据实核定。3.经营期年限《原办法》30年,《办法(征求意见)》35年,折旧年限均与经营期限相同,摊薄了专项工程的折旧成本。分析:经营期年限应与设备质量及使用年限相吻合,同时考虑技术发展因素,兼顾物理寿命和经济寿命的平衡。一是专项工程运行工况复杂导致实际使用寿命缩短。专项工程分布地域范围广,途经省市较多,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多为高海拔、重覆冰地带,受高温、高原、高湿和大气腐蚀等自然环境及雪、雹、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导致电网资产实际使用寿命进一步缩短。参照典型网省公司情况,主要设备实际平均使用年限为15-20年。二是我国现有电力设备质量难以支撑35年定价年限。以1989年投运的中国第一条500kV超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葛南直流”为例,该工程运营超过30年,自1989年建成投运以来,进行了2次大型技改,其中,2008年因线路老化等问题,技改投入与初始投资金额基本相当,相关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普遍不超过25年,无法达到成熟电网工程使用期限。建议参考存量专项工程运行状况,将经营期设置为25年。——END——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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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成效及面临的新形势

(3)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体制改革,要求电力需求侧管理创新升级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