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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将所持有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4000万股股票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股份占未名医药当日总股本的6.06%,而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上市公司。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