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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02-12 天津证监局 企业上市实务



关于对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6 月,你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广播电视台累计占用你公司资金 8016.70 万元,其中占用你公司2000 万元、占用你公司子公司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500万元、占用你公司子公司天津天视翔融传媒有限公司 5516.70 万元。前述资金目前已全部收回。对于上述被占用资金,你公司均未收取占用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津广播电视台占用你公司及你公司子公司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的 2500万元资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 48 26637 48 13004 0 0 5983 0 0:00:04 0:00:02 0:00:02 5981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要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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