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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是稻草人,不是你想怼就能怼!

2017-04-08 琴心剑胆 凸凹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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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本月3日12时50分左右,车号为青A978**的越野车,在青海省西宁市十一中附近由南向北越过单黄实线后在十一中路口左转等待信号灯。


(此图为感官说明,与本案件无关)

因该车越过黄实线属于逆向行驶而违反相关道路法律法规,执勤民警、协警即上前对该车驾驶人进行纠正。然而,当事驾驶人高某非但不接受执勤民警和辅警的纠正,却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处罚,并开始辱骂和身体接触民警。

此时乘车人陈某(女)赶到现场,二话不说便开始抢夺驾驶证,并不断辱骂、恐吓执勤民警和协警,撕扯执勤人员警服,抢夺执法记录仪。经执勤民警多次警告无效,为阻止当事人的过激行为,保护民警正常执勤执法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执勤民警依法对该男女使用了防身装备催泪瓦斯喷射器。

从该短十几秒的视频可以发现,此男女二人有明显推搡执勤警察的动作,并不断使用言语对执勤警察进行挑衅。

4月5日晚,西宁市公安局南滩派出所通过前期调查取证,将妨害执勤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两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有力的维护了执勤交警的合法权益。

视频中涉及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

(三)在车道上逆向行驶的

......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两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人民警察尤其是一线执勤警察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思想的左右下,错误的将“还手”与“还口”理解成沉默、不制止、不作为。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挑衅甚至直接使用动作妨害公务时都不敢有所作为,不敢使用动作进行控制,甚至不敢使用辣椒水进行制止,一度使得执勤警察成为“稻草人”。如此,妨害公务行为人才如此嚣张,正如视频中男女这样对警察喊着“你打我啊”等言语挑衅,抢夺执法装备、撕扯警察等行为不断出现。

值得庆幸的是,该男女妨害执勤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还未达到暴力的严重程度,而西宁市公安机关也不是一个假公安局,因此最后该男女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如此处罚既打击了妨害公务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也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执法民警的执法尊严,西宁市公安局大力维护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值得点赞。希望此案例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敢于严厉打击各类妨害执勤警察执行公务的范例。

同时,视频中执勤警察在面对违法行为人言语挑衅、动作推搡时不卑不亢、有礼有节的按照公安部有关执法规范化现场处置视频教学程序勇于、果断使用辣椒水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也应该成为各地一线执勤警察果断、规范处置妨害执法案件的典范。

最后,本号想建议西宁市公安局今后在严惩妨害执勤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件时,一定要摒弃以往一味的依靠传统媒体报道的旧思想,而是及时通过其官方微博或微信平台通报案件的发生、经过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结果。这既能彰显当地公安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威,更是对公民在面对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一次守法教育。

   警察执法,维护的是社会的秩序,老百姓对警察执法,不仅应当尊        重,而且还应当有敬畏之心。

作为公民,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面对警察执法时,都有义务积极配合。

否则,被侵害的不但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最后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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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果断执法的警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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