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环保制度: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虞
环境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们的祖先自走出茹毛饮血的穴居时代、跨进文明社会的那一时刻起,就重视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意识到了人类与环境之间协调关系的重要性,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史料。在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的今天,回顾我国古代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内容,对我们今天的环境保护仍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虞
古代管环保的部门,名称自然不叫“环保部”。据清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名,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尧帝觉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禅让于舜,果然,舜大有作为。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
舜上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关于伯益就任,还有段故事。当时舜征求各部落首领意见,问谁能帮他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大家一致推荐了伯益。但伯益开始并不接受这个“环保部长”,希望把此职位让给朱、虎、熊、罴等人。舜也干脆,当即表示让他们与伯益一起来负责“环保部”,伯益这才当了舜的“环保部部长”,朱、虎、熊、罴4人任“环保部副部长”。
舜也因为重视环保而受到臣民拥护。舜在位时其国号称“有虞”,故史书称他为“有虞氏帝舜”。这个“虞”字到底怎么来的?或许与他所设的负责环保部“虞”有关。
二、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
我国古代具有丰富的环保思想。我们的先人很早就认识到“败不掩群,不取糜禾;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认为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开发,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西周时期 ,人们认识到保护山野蔽泽是国富民强的保证。《管子·立政》篇中讲到富国立法有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山泽救(救:即防止之意)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将山泽防火,草木生殖生长置于富国之道的首位。《逸周书·文解传》中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国语·周语》中述周制说:“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蔽有圃草,圃有林池,所以御灾也。”这说明当时人们认识到放牧、圃蔽、林囿可以用来救饥荒、防灾年。这就足以说明人们对保护山林原泽等生态资源和环境的重视程度了。
管仲还认为:“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伐必有时”(《管子·八观》)。战国时的荀子根据生物资源消长规律,提出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措施。他说:“养长时,则六畜生,杀虫时,则草木植。”“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孟子·梁惠王上》云:“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署不入垮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进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将环境保护上升到称王称霸的地步,这与管仲的环境保护思想可谓是异曲同工。
三、中国古代的环保措施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提高及相应机构的建立,我国古代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措施也随之出现。这些措施或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或以诏令的形式发布。
1. 对动植物的保护
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对动植物的捕获狩猎砍伐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同时,在此过程中又采取了取大留小、用壮护幼的方法,以保证其幼小动植物的生长。夏历的春三月和夏三月正是树木生长、鸟兽鱼鳖孕育生长的大好时机,所以古人严禁在这一时期内田猎鸟兽、网捕鱼鳖。《礼记·月令》记述匕半年孟春正月到季春六月均有保护林木鸟兽龟鳖等生物资源的禁令。
《逸周书·大聚》篇中说:“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中也有与之相近的禁令:“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也,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尾笔鱼鳖鳅……孕别之时,圈署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具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同而百姓有余材也。”为了保证幼小动植物的生长,《礼记·月令》中记载:孟春时下令“毋杀孩虫,胎夭飞鸟”,《逸周书·文传》上也讲:“败渔以时,童不夭胎,”“无杀夭胎,无伐不成材。”《国语·鲁语上》也曾有砍伐木材时要保护幼树、渔猎时不捕幼鱼幼兽、禁取幼鸟幼蛋甚至蚁子的记载,即:“山不孽,泽不伐夭,鱼禁鳗鲡。”在《礼记·田礼》中还对狩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限制打猎数量,防止斩尽杀绝,以待鸟兽能正常繁殖。
2. 防火
原始社会时期,由于野兽众多凶猛,人们为了逐禽兽并获取食物,用火焚烧森林原野。然而,这样做对动植物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以至于“童山枯泽。”到春秋战国时期,人们逐渐认识到山林泽蔽的价值及其火灾造成的危害,于是严禁在冬春放火烧荒,因为此时气候干燥,草木黄落,最容易造成大火灾。一年用火陶冶及焚草莱的时间只限定在季春三月及季秋九月之间,其余时间严禁用火。《周礼·夏官》也记载:“季春出火,民皆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这说明除做饭和取暖之外,春季一、二两个月及冬季二个月均是不可用火的季节。《秦律·田律》中也规定:“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其原因就是秋冬春三季气候比较干燥,草木枯黄易燃,如果在夜间放火烧草,会引起森林火灾,而夏季气候湿热多雨,草木青绿,在夜间将砍掉的草木烧成灰烬,不易引起火灾。这种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此外,古人还以法律的形式对污染环境者予以严惩。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中就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商鞍在秦国实行变法时,也曾制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这些法律虽然有点严苛,但说明其对污染环境者的严厉态度。
四、古代如何处罚不环保行为
任何法令都是结合时代的需要而产生和出台的,如果没有不环保的行为发生,是不可能颁布“环保法”的。那么在古代,如果出现不环保行为、违反环保法怎么办?就规定本身来看,处罚比现代“环保法”上的条款严厉多了。
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看来最为严厉了,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
在进入封建时代后,中国古人对破坏环保行为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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